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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95.64
Okawa:在你的例子中 行為人是"因過失"自陷於無/限制責任能力狀態 12/03 22:55
Okawa:這樣應該是通說所謂的過失原因自由行為(參林山田八版p336) 12/03 22:56
Okawa:然而竊盜罪又不罰過失犯 所以會得出無罪的結論 12/03 22:58
Okawa:至於李老師的原因自由行為理論 敝人我就不敢亂講了:p 12/03 22:59
謝謝你的意見^^ 我剛剛想過以後覺得自己表達不夠清楚 因此在此重新闡述一下: 我所疑惑的點是:原因自由行為理論的用途到底是什麼? 如果我們將之定性為 僅是拿來處理「行為與責任能力同時原則」之例外, 那麼的確如推文所說,適用因過失原因自由行為理論,直接適用19條之規範。 然若依通說的構成要件說、間接正犯說等等的各派學說, 似都要求原因行為和實行行為之間要有因果關係, 並行為人之主觀上必須在原因行為階段就對於結果階段所發生之法益侵害 有故意或預見可能性。 本案例中 某甲並沒有"我喝酒之後就會想偷東西"之想法, 其最多只有:喝的真高興,喝完別忘了正事!之想法 然這樣的想法可以視為行為人主觀於原因行為階段就預見結果階段之法益侵害嗎? 這種主觀屬於原因自由行為理論之範疇嗎? 有點鑽牛角尖的問題 嘿嘿 -- 雖然目前一片朦朧模糊 但憑藉掌上那不知名的綠色小草 似乎即將找到我所想要的未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95.64
julieandme:這時候應該會被評價為有預見可能性吧..所以是過失 12/03 23:57
julieandme:我是這樣想的..~ 12/03 23:57
Okawa:我的看法跟樓上一樣 12/04 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