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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僅用於『其他方式欲傾覆火車卻未遂』的情況 : 畢竟要讓火車傾覆的方式有很多種 : 當然損壞軌道是最常見的方式 : 但不排除其他方式 : 當然 要說此種情況下 : 184第一項跟183第四項是法條競合也沒錯 : 只是因為183第四項的未遂態樣 : 立法意旨上已經排除損壞鐵軌的方式 我覺得你說的很有道理 讓火車翻車的確不只破壞軌道的方式 但是184第一項還有一個"他法"致生火車往來危險的用語 當然這個"他法"解釋上也必須是跟損壞軌道一樣 到達可以讓火車出軌的程度 這樣... 是不是沒有成立183第四項的可能啊... (這樣追問下去好像有點欠揍...) : 既然如此 則不必再論以法條競合 : 此種情況下直接依184第一項論處即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