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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學長 藉由網路公開交友平台毀損他人名譽時的結果地為何? 之前法服的學長說目前實務似乎是以架設該交友平台的伺服器主機所在地為依據 但是 §310之結果不是「被害人之社會評價或名譽低下之危險」嗎? 則其結果地不是以「藉由該網路平台所能投射到的被害人之評價或名譽所存在之社會之所 在地」會比較好嗎?(我承認這樣很囉唆~"~) §310所保護者為實際存在於社會上之「人」 誹謗他人之事最終是要投射到該「人」所存在之現實社會上吧 否則何以對該「人」之名譽造成影響? 網路應該充其量不過是個「途徑」 §310之結果應該不可能彰顯在網路上吧? 因為就我認為網路世界不過是由一堆1和0所組成 而說一個「人」的名譽存在於一堆1和0中 並以這堆1和0的集合處(?)-主機-所在地作為結果地 我不管怎麼想都覺得怪怪的 所以…請老師&學長幫忙解惑一下吧<(_ _)> P.S. 當天實際的案例是 居住於美國的行為人於Yahoo的公開交友平台上散佈誹謗言論 在那個案子中因為Yahoo的主機理論上應該是在台灣所以應該沒有太大問題 但那時就多事考慮到如果主機不在中華民國境內時要怎麼辦... (在不考慮屬人主義得否適用的前提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 ※ 編輯: rhchao 來自: 140.112.211.1 (01/06 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