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b (安室照片好可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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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課輔] 違法身分責任身分
時間Wed Apr 11 14:53:5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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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65.123.214.108
: ※ 編輯: blackb 來自: 165.123.214.108 (04/10 06:08)
: ※ 編輯: blackb 來自: 165.123.214.108 (04/10 06:12)
: 推 pigdog:奇怪了?上課都有講啊。 04/11 03:13
: 推 rubyh:昨天課輔助教舉了§134,說這一條中公務員因為侵害了兩種法꼠 04/11 08:42
: → rubyh:益而加重處罰,且是違法身分。一個法益是犯罪所侵害的法益, 04/11 08:43
: 推 rubyh:另一個則是人民對公務員的信賴。我想問的是,要怎樣區別這種 04/11 08:54
: → rubyh:信賴是否已經強到可以成為一種法益? 04/11 08:55
: → rubyh:還想要問,刑法的理論系譜那一節好複雜...真的是required嗎? 04/11 08:57
一三四我不知道老師有沒有改變見解?
信賴有沒有到法益的程度,這要等刑分才有可去瞭解。
也沒有一定的理論,但我是覺得刑法謙抑性是底線,
至於一個東西為什麼會成為犯罪,那可能要先修犯罪學了。
這就是為什麼,我一直覺得應該先修犯罪學再修刑法嘛,
為什麼一直都沒有這樣的提議呢(笑)。
學分太多?刑事訴訟法可以選修啊(咳咳,玩笑話玩笑話),
去實習學的可能比較快,也才知道保護人權保護到哪裡。
(已經說是玩笑話囉)
刑法理論系普?不是學說介紹嗎我記得?新編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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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室一級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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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5.123.213.119
推 rubyh:根據助教的說法是改變見解了。 04/15 09:15
→ rubyh:刑法理論系譜的確是學說介紹。 04/15 09:15
推 unequaled:老師改變見解採純粹性說了。我忘記那是什麼了。(翻書) 04/16 22:46
推 pigdog:不想擴張事後收賄罪的成立範疇,所以只好改成純粹性說。而 04/17 00:16
→ pigdog:事後所為之違背職務行為,則僅為加重處罰的條件而已。 04/17 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