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ohnWayne:現在宿舍網路很不穩定...打到一半就掛掉,快氣死 04/13 16:53
→ JohnWayne:違法身分與責任身分的區分是一種事後合理化的區分方式 04/13 16:54
→ JohnWayne:毋寧說,身分概念的出現是先於「違法」以及「責任」概念 04/13 16:56
推 unequaled:要不要先打到word再貼上來? 04/13 16:58
推 blackb:我也贊成事後合理機制,而且流動性真的太高。 04/14 01:17
推 blackb:不過,違法和責任是否也是事後合理機制? 04/14 01:17
推 blackb:還有,我以為日本學網是飛快的說~~~這邊都普通而已!! 04/14 01:19
推 JohnWayne:宿舍是委外的,網路斷線不說,管理員的嘴臉也是臭到不行 04/16 00:36
→ JohnWayne:回到主題,試問,有沒有第三種身分類型的可能性? 04/16 00:41
→ JohnWayne:另外,有一個小地方要注意,此處的「違法」在解釋上是否 04/16 00:41
→ JohnWayne:當然連結到「法益侵害」之上 04/16 00:42
→ JohnWayne:黃榮堅老師的「不嚴格的不法身分」有其道理存在 04/16 00:43
→ JohnWayne:只是從此處以及他的「不法與責任兼具之身分」等論述中, 04/16 00:47
→ JohnWayne:更可以說明這種分類方法無法將立法者的屁股都擦乾淨 04/16 00:48
→ JohnWayne:當然也可以學其他學說耍無賴,直接從效果來分類,意即「 04/16 00:50
→ JohnWayne:構成身分」與「加減身分」,至於理由為何就推給刑分 04/16 00:51
→ JohnWayne:但若干問題(如134)依舊很難解決。 04/16 01:02
→ JohnWayne:就134而言,我首推廢除,硬要解釋的話,只能解為「違法 04/16 01:05
→ JohnWayne:身分」,但該「違法」不能以法益侵害來解釋,因為如大山 04/16 01:06
→ JohnWayne:所說,找不到足夠的侵害強度來支持這個要件的存在。 04/16 01:07
→ JohnWayne:硬要用法益概念來解釋,就是更進一步讓法益概念稀薄化。 04/16 01:12
→ JohnWayne:回到回答puma的問題, 04/16 01:13
→ JohnWayne:違法跟責任區分概念的提出固然是事後合理機制沒錯 04/16 01:13
→ JohnWayne:但當它們開始有自己的獨立生命之後, 04/16 01:13
→ JohnWayne:就成為要素再製前的正當化事由了。 04/16 01:17
→ JohnWayne:只是往往事前事後兩者交錯纏繞共生,也很難分的清楚了 04/16 01:20
推 blackb:謝學謝長。然則對一三四的部分,若以法益無法支撐為由而廢 04/16 15:01
推 blackb:除,除了仍然將違法身份和法益連結之外,在現今的分類當中 04/16 15:02
推 blackb:是否也會造成向責任解釋的危險性? (廢除果然是最好方法) 04/16 15:04
推 blackb:若承認第三種分類,又必須另外找尋法條(法益)存在的正當 04/16 15:06
推 blackb:性囉? 在違法、責任的架構之下,這個出路似乎不好搞?XD 04/16 15:07
推 unequaled:謝謝謝學長~ 廢除之前總得做個解釋,如果還是做違法 04/16 21:43
→ unequaled:身份的解釋,但是限縮在執行職務才有其適用?能否解決 04/16 21:45
→ unequaled:問題? 學長說的第三條路是違法、責任以外的第三種東東 04/16 21:45
→ unequaled:嗎?(內心無法接受這樣一直找合理化事由的作法阿~逃) 04/16 21:47
→ unequaled:(還有問題無法回答阿阿阿阿阿) 04/16 21:49
推 kent2001:多謝學長。可是我除了黃老師那種不嚴格不法身分外,實在 04/16 22:23
→ kent2001:很難想到所謂的第三條路ㄟ,而且真的有可能外於違法或 04/16 22:24
→ kent2001:任找到另外一條解釋的方向嗎(阿阿阿 我也不懂阿)。 04/16 22:25
推 unequaled:昨天睡前亂想到一個啦,但是完全用不上的感覺(沒實益) 04/16 2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