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bbcNN4:補充一下,在講義82頁,165條共犯關係及親屬關 04/17 23:02
→ abbcNN4:係的減免 04/17 23:03
推 pigdog:建議重讀一次實行從屬與要素從屬的總則問題。 04/17 23:43
推 abbcNN4:謝謝老師的回答~ 04/17 23:52
推 pigdog:我哪有回答你的問題?唉,實行正犯根本是構成要件不該當時ꄠ 04/18 04:58
→ pigdog:不可能會成立狹義共犯,但是如果正犯只是責任減輕時,狹義 04/18 04:59
→ pigdog:共犯不會適用減輕的規定。 04/18 04:59
那我還想請教老師一個問題,為什麼要做這樣的區分呢? 是不是我們認為一個教唆無
責任之人湮滅證據,相較於一個教唆責任較輕之人湮滅證據,侵害法益的程度較低?
或是該教唆行為侵害法益程度都一樣,而在某一方面我們給它不同的評價? 因為之前學
的都是黃榮堅老師的單一正犯理論,所以對於共犯部份的分類及定義非常不清楚,還請老
師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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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25.22
※ 編輯: abbcNN4 來自: 61.230.25.22 (04/19 00:21)
推 pigdog:不是教唆無責任之人湮滅證據,而是教唆一個非犯罪行為(構꘠ 04/19 00:43
→ pigdog:成要件不該當的行為),所以不可能成立教唆犯。 04/19 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