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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atuerlich (照水驚非曩歲人)》之銘言: 大致上可以理解學長的說明,以下簡單解釋一下我的想法。 : 我不是很確定「量的區別」的意思,但是所謂「量的區別」意義上應該有兩 : 個不同層面的關係,第一是對自然因果上「等價說」的否定,而主張自然因 : 果是一種非等價性的關係,這就回到古老的原因說,設法從非等價的關係中 : 挑出一個「最唬爛的」、「最重要的」、「最猛的」原因,基本上這一條路 : 在現代科學理論介入條件理論以後就已經被否定。 現今的因果關係論所遇到的問題即是現代科學理論介入後也難以處理的情況, 比如說人的行為選擇(心理因果)、不作為因果、作為與不作為混合的因果、 以及更棘手的共犯因果(尤其是混雜了正犯性的區分時)、 更不用說即便那些看起來現代科學理論可以解決的地方,也隱藏著微妙的陰影, 有人說現代科學理論基底下的因果關係畢竟是統計學上的概念, 若要用統計學上的概念來全括性地去指稱這就是自然上、事實上結果原因, 可能才是問題所在。 社會學裡探討行為與因果的論述中是否有適合的解決方案?我目前也還在尋找。 某程度上,或許所謂量的因果,某種層面上就是隱晦地回歸古老的原因說吧。 一切繞來繞去會回到理論包裝的問題。 如何把歸屬慾望(處罰慾望?!)小心翼翼地藏在理性的操作機制裡頭。 : 比較有可能的會是:先行肯定自然原因上的等價關係,但這些等價關係的條 : 件上必須經過抽象觀點與法益互動作用的淘汰機制,能夠生存下來的就可以 : 算是符合初始量的標準,採這種觀點的前提必須肯定這套淘汰機制的存在, : 不然會使得因果無限擴張而所有的事都有基礎的必然作用;接下來進一步處 : 處理通過淘汰機制後的量化問題,但指標的選擇,又可能會回歸到同一個規 : 範目的的平台上進行,還是必須進行規範的判定與處理規範觀點下的難題; : 如果不願意如此,那麼只能說設法將這些「符質條件」進行高低度的比較, : 最後會偏向於「高量符質條件肯定歸責」,這條進路已經走上所謂風險升高 : 理論;如果再不願意進行高低度的審查,只能全面性的肯定符質條件的因果 : 關聯性,那麼這又回到了「有排除機制的條件理論」而已,甚至可能會造成 : 過失共同正犯的擴張。我覺得量的因果論可能是一條出路,但要看怎麼發展 : 吧?現階段我也無法提供什麼答案。 初始的淘汰機制如果不採目的行為論或者takayama的行為意思論,似乎比較好的 作法即是以實行行為性的概念來作用。不過麻煩的問題會出現在複數行為、原因 自由行為、間接正犯以及共同正犯行為的界定。目前看起來,島田聰一郎等人有 一些解決的方案,只是是否合理我也沒有定論。這個可能要請李老師來評斷。 用實行行為概念來作為因果初步篩選機制固然勉強可以在正犯因果裡ㄠ的通, 在共犯的因果論當中就會吃鱉了,那麼要如何用客觀上的行為定型或危險概念來 劃定共犯的討論範圍,而不帶有從行為人主觀意思來認定的色彩一事, 才是更困難的地方吧。(好吧,我必須說我承認過失的幫助犯,才會給自己找麻煩) 另外,我覺得高低度的審查未必就會走向風險升高理論, 如果既然不以規範目的作為判斷平台,不拿規範觀點來判斷風險與否, 某程度上跟風險升高理論得意洋洋地挾著規範萬歲的大纛,還是有段距離。 : 重要性理論是Mezger提出來,作為新康德與新古典的理論旗手,他主張結 : 果歸責與結果原因的分離,重要性理論強調的是法益與行為間的抽象考量 : ,基本上和量的因果論之間,至少在我上面提到的第一層意義(原因說) : 第三層意義(高低度)、第四層(純符質條件說)的關係有限;比較有關 : 係的只能是第二層的(符質條件+規範定量),不過重要性還是強調(等價 : 條件+規範定歸責品質而非定量)的觀點 恩,我可能沒有說清楚,我想講的是,量的因果論在論述上會經歷「量變轉質變」 的過程(這也會牽涉到正犯如何定性的問題),那麼,量的因果論一方面要強調 法益與行為之間的關係(行為危險性如何現實化成為結果),實質上又以量來決定 質的問題,才會有認為跟重要性理論沒兩樣的觀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71.92.76 ※ 編輯: JohnWayne 來自: 202.71.92.76 (05/15 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