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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ohnWayne (Last Christmas)》之銘言: : 現今的因果關係論所遇到的問題即是現代科學理論介入後也難以處理的情況, : 比如說人的行為選擇(心理因果)、不作為因果、作為與不作為混合的因果、 : 以及更棘手的共犯因果(尤其是混雜了正犯性的區分時)、 : 更不用說即便那些看起來現代科學理論可以解決的地方,也隱藏著微妙的陰影, : 有人說現代科學理論基底下的因果關係畢竟是統計學上的概念, : 若要用統計學上的概念來全括性地去指稱這就是自然上、事實上結果原因, : 可能才是問題所在。 : 社會學裡探討行為與因果的論述中是否有適合的解決方案?我目前也還在尋找。 : 某程度上,或許所謂量的因果,某種層面上就是隱晦地回歸古老的原因說吧。 : 一切繞來繞去會回到理論包裝的問題。 不太確定你說的是不是probability causation的問題,如果是的話我倒 是覺得這一條出路很有發展性,如果是的話倒是很有意思。 : 如何把歸屬慾望(處罰慾望?!)小心翼翼地藏在理性的操作機制裡頭。 哈哈,這就是問題吧。 : 初始的淘汰機制如果不採目的行為論或者takayama的行為意思論,似乎比較好的 : 作法即是以實行行為性的概念來作用。不過麻煩的問題會出現在複數行為、原因 : 自由行為、間接正犯以及共同正犯行為的界定。目前看起來,島田聰一郎等人有 : 一些解決的方案,只是是否合理我也沒有定論。這個可能要請李老師來評斷。 : 用實行行為概念來作為因果初步篩選機制固然勉強可以在正犯因果裡ㄠ的通, : 在共犯的因果論當中就會吃鱉了,那麼要如何用客觀上的行為定型或危險概念來 : 劃定共犯的討論範圍,而不帶有從行為人主觀意思來認定的色彩一事, : 才是更困難的地方吧。(好吧,我必須說我承認過失的幫助犯,才會給自己找麻煩) 嗯,我想補充二點,第一,初始淘汰機制在我的理解下可能不用高到用 構成要件實行行為的方式來限制,這樣會把接下來可能發生的自然原因 排除在第二階段的考量以外,相反地,或許可以用「致令法益狀態弱化 」的作用力;第二,過失幫助犯要不要承認的問題會涉及限制或擴張正 犯概念,如果在現在限制正犯概念的前提下,承認了過失幫助犯(不符 構成要件品質的參與減輕處罰),倒不如直接把這些不符構成要件的參 與除罪化,也就是說,我們承認過失犯仍然適用限制正犯概念,但是任 何無法達到正犯要求品質的行為(幫助)因為不罰,所以不犯罪。 : 另外,我覺得高低度的審查未必就會走向風險升高理論, : 如果既然不以規範目的作為判斷平台,不拿規範觀點來判斷風險與否, : 某程度上跟風險升高理論得意洋洋地挾著規範萬歲的大纛,還是有段距離。 不知道我的理解有沒有錯,文脈中的「量的因果」意思應該是指所有的參 與因素綜合考量後,給予個別因素一個數值,該數值決定的標準是與法益 侵害關聯性的影響力道,而在數值到達特定標以後,可以肯定結果歸責? 也就是量變會引致質變的原理。 如果是的話,這樣的考量之問題在於:(一)因果不是量化關係,無法決 定實質的量,因果是一種實現關係;(二)中介原因在這裏被完全忽視; (三)未能透過排除作用設定因果,會使得量化取決於現實情況,而將迴 避可能性的問題省略處理;(四)質變的標準假定是66,那麼會導致因果 力與法益關係上66=99%的結果,這樣的處理縱然非規範取向,而是事實的 可能性關聯,但至少在我的想法中,某程度下會和風險升高有其類似性。 : : 重要性理論是Mezger提出來,作為新康德與新古典的理論旗手,他主張結 : : 果歸責與結果原因的分離,重要性理論強調的是法益與行為間的抽象考量 : : ,基本上和量的因果論之間,至少在我上面提到的第一層意義(原因說) : : 第三層意義(高低度)、第四層(純符質條件說)的關係有限;比較有關 : : 係的只能是第二層的(符質條件+規範定量),不過重要性還是強調(等價 : : 條件+規範定歸責品質而非定量)的觀點 : 恩,我可能沒有說清楚,我想講的是,量的因果論在論述上會經歷「量變轉質變」 : 的過程(這也會牽涉到正犯如何定性的問題),那麼,量的因果論一方面要強調 : 法益與行為之間的關係(行為危險性如何現實化成為結果),實質上又以量來決定 : 質的問題,才會有認為跟重要性理論沒兩樣的觀點。 -- 日日深杯酒滿 朝朝小圃花開 自歌自舞自開懷 且喜無拘無礙 青史幾番春夢 紅塵多少奇才ꄊ 不須計較與安排 領取而今現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87.166.197.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