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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atuerlich (照水驚非曩歲人)》之銘言: : 可能是用語吧?!因為學說的名字叫「例外說(構成要件模式)」和「前置 : 說」,不過從客觀主義的角度來說,應該是透過對結果→行為→主觀意思, : 這樣的邏輯來處理問題吧?!如果在結果行為就能夠成立構成要件,為什麼 : 不從這個角度來思考什麼時候可以納入罪責的考量,什麼時候不能呢?不掌 : 握「具體危險」的結果行為,而掌握「抽象危險」的原因行為作為犯罪成立 : 的行為,至少對我來說,會有抽象危險無限擴張的危險,因為能夠限制抽象 : 危險的只有主觀和義務違反的客觀行動,不過我不知道山口厚是怎麼談這個 : 問題的就是了。 另外幫山口厚澄清一下, 這果真是用語上的誤差。 不過,李老師一開始的推文中並沒有誤認, 山口厚的「構成要件model」用語(我當初翻的不好)的確是沿用日本學說的定義, 亦即維持同時性原則,而將構成要件事實往前回溯至原因階段。 至於跟構成要件model相對的是「責任model(也就是學長所謂的例外說)」,承認 同時性原則的例外,將結果行為解為實行行為,而將該階段的責任往前回溯至原因 階段來追究。 山口的作法應該比較偏向將結果階段的行為解為實行行為。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71.92.76
natuerlich:我再看了一下,確認這是用語差異,因為我一開始理解 05/17 02:00
natuerlich:你說的構成要件模式是把犯罪行為依行為時認定,不過查 05/17 02:00
natuerlich:了一下後,確認例外模式才是「結果行為」才會構成犯罪 05/17 02:01
natuerlich:的正確用語。 05/17 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