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igdog:看不懂。 01/10 21:15
推 inds:XD 01/10 21:55
推 dliteraturel:你可以先確立一個前提:幫助犯和正犯在(條件)因果關係 01/11 23:42
→ dliteraturel:上是一樣的,但前者在主觀上具有一種自我責任懈怠的感 01/11 23:48
→ dliteraturel:覺(認為自己的支配力極低),也因此我們在期待可能性上 01/11 23:49
→ dliteraturel:給予其較少的非難。 01/11 23:50
→ dliteraturel:事實上我個人認為,幫助犯在單一正犯體系下是個值得再 01/11 23:51
→ dliteraturel:思考的問題,因為他算是單一正犯系統中的一個"例外" 01/11 23:52
→ dliteraturel:(至於放到通說大概就不是什麼問題,反正在通說裡什麼 01/11 23:53
→ dliteraturel:東西都可以是例外 然後又掰得不像是例外) 01/11 23:53
推 JohnWayne:利用主觀上區分支配的認知程度來區分幫助犯一事,等於是 01/12 00:32
→ JohnWayne:打了自己的嘴巴 01/12 00:36
→ JohnWayne:另外,教唆犯也可以說是認為自己的支配力極低,可以在責 01/12 00:38
→ JohnWayne:任方面給予減輕。 01/12 00:39
→ JohnWayne:而且所謂的「代理人」或「局外人地位」,究竟是用客觀還 01/12 00:50
→ JohnWayne:是主觀標準加以認定,其實是相當曖昧不清的。 01/12 00:51
→ JohnWayne:比如說896頁、907頁等處。 01/12 00:52
→ JohnWayne:基本上要去認知「決定權的高低狀態」一事,等於就是承認 01/12 00:52
→ JohnWayne:可以在客觀上區別出犯罪影響力(或支配力)的高低。 01/12 00:55
推 dliteraturel:我不覺得教唆犯會在主觀上覺得自己責任減輕 01/12 23:57
→ dliteraturel:不過"主觀責任減輕"確實是一個還可以再思考的論述 01/12 23:58
→ dliteraturel:至於從"客觀"去認知決定權高低的說法,只能說,對於黃 01/12 23:59
→ dliteraturel:老師來講,主觀的理解本來就需要輔以外在觀察,而那樣 01/12 23:59
→ dliteraturel:的客觀其實是所謂"多數主觀" 01/13 00:00
→ dliteraturel:就這一點來看,說黃老師是純主觀主義是有待商榷的 01/13 00:01
→ dliteraturel:他並不期待我們可以飛到行為人腦子裡去 01/13 00:03
→ dliteraturel:而我們所說的客觀其實也繫於社會群體的主觀反應,照這 01/13 00:04
→ dliteraturel:樣說的話,在主觀與客觀的名詞上打轉實在沒什麼意義 01/13 00:05
推 JohnWayne:不不,我根本還沒談到如何證明主觀的層次。 01/13 12:35
→ JohnWayne:你剛講的這些,大抵而言已經算是有定見的東西了 01/13 12:36
推 JohnWayne:講個簡單的例子, 01/13 13:11
→ JohnWayne:「甲慫恿乙去揍丙一頓」,你覺得決定權是在甲還是在乙? 01/13 13:11
→ JohnWayne:如果我是甲,我當然會覺得決定權不在我身上啊。 01/13 13:14
→ JohnWayne:當然你可反駁說,責任減輕的重點是在「自我工具化」一事 01/13 13:15
→ JohnWayne:犯罪決定權高低只是一種去輔助認定自我工具化的標準, 01/13 13:15
→ JohnWayne:不過,黃在896頁明言教唆幫助者保有論以幫助犯之機會, 01/13 13:18
→ JohnWayne:其理由並不是在於教唆者有「自我工具化」之傾向, 01/13 13:19
→ JohnWayne:而是在於「教唆人有意僅處於局外人之地位」。 01/13 13:20
→ JohnWayne:那麼回歸到一般的教唆事例,教唆人自認為處於局外人地位 01/13 13:21
→ JohnWayne:為何不能責任減輕? 01/13 13:22
→ JohnWayne:老實說,黃的舊說(未遂犯說)我個人是比較激賞的。 01/13 13:23
→ JohnWayne:雖然會和學理與現行條文產生很多齟齬之處,但坦率的多。 01/13 13:23
推 CATCATCAT:JW兄見解精闢。我偷偷覺得其實這樣讓我比較難以理解。 02/01 1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