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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身分是和法益有關的身分, 因此會在構成要件討論。 簡言之,構成要件雖然首重行為的危險性, 但是狗、貓等是無法獨自做出危險之行為, 因之,行為的主體必須是【人】,這是最簡單的基本前提。 然而,有些犯罪會進一步再對主體做出限制,而沒有這樣主體(身分)的人, 是無法做出危險的行為,因為此身分和法益相關, 既然無此身分,便做不出刑法分則上構成要件所規定的行為了, 例如,公務員收賄罪,若不是公務員,再怎麼做也不會是我們刑法上所定義的收賄行為, 這樣的主體(公務員),若不在行為之前先認定, 又要怎麼認定所謂的行為呢? 若此,違法身分可為是一種行為的限定。 但是罪責身分,此身分和法益無關,就無須急著再行為之前就討論, 例如殺爸爸的兒子身分,縱使不是兒子,也可以做刑法上所謂的【殺】。 吃完宵夜順便來回一下文澆澆水。 -- 男人把夢想 託付給男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71.69 ※ 編輯: blackb 來自: 218.166.71.69 (03/29 22:49)
Leeweijen:感謝回應,謝謝~ 03/30 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