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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uda (我真的老了)》之銘言: : ※ 引述《blackb (安室照片好可愛喔~~~)》之銘言: : : 違法身分是和法益有關的身分, : : 因此會在構成要件討論。 : : 簡言之,構成要件雖然首重行為的危險性, : : 但是狗、貓等是無法獨自做出危險之行為, : : 因之,行為的主體必須是【人】,這是最簡單的基本前提。 : : 然而,有些犯罪會進一步再對主體做出限制,而沒有這樣主體(身分)的人, : : 是無法做出危險的行為,因為此身分和法益相關, : : 既然無此身分,便做不出刑法分則上構成要件所規定的行為了, : : 例如,公務員收賄罪,若不是公務員,再怎麼做也不會是我們刑法上所定義的收賄行為, : : 這樣的主體(公務員),若不在行為之前先認定, : : 又要怎麼認定所謂的行為呢? : : 若此,違法身分可為是一種行為的限定。 : : 但是罪責身分,此身分和法益無關,就無須急著再行為之前就討論, : : 例如殺爸爸的兒子身分,縱使不是兒子,也可以做刑法上所謂的【殺】。 : 有點疑問 : 如果把要件解釋為 : 不是兒子就犯不了『兒子殺爸爸的行為』 : 也就是殺尊親有個獨立要保護的法益 : 是不是就可以解釋為違法身份? : : 吃完宵夜順便來回一下文澆澆水。 問題就是,人倫秩序不是我們的法益。 我這樣好像應該用推文的(逃)。 -- 安室一級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235 ※ 編輯: blackb 來自: 140.112.4.235 (04/05 16:18)
hornman:本板不禁一行文 XD 04/05 17:18
blackb:也對! 04/06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