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HolySe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kent2001 (雪上加霜)》之銘言: : ※ 引述《blackb (安室照片好可愛喔~~~)》之銘言: : : 問題就是,人倫秩序不是我們的法益。 : : 我這樣好像應該用推文的(逃)。 : 偷偷回應補充一下 : 如果有錯請指正 科科 : 我覺得在解釋身份的時候 : 應該試圖同時做出兩種身份的解釋 : 應該大多數的法條都能這樣做吧 : 像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罪 : 兩種身份解釋都有可能 : 只是在選擇上哪一個解釋比較合於該法規範所存之社會 : 所以更嚴格一點點的說法 : 就是在身份的解釋上 : 只有比較適合的說法而沒有絕對是什麼身份的這種比較獨斷的答案 科科 其實我覺得學長的意思應該是說對於271 272這兩個條文 目前大多數的說法都是偏向人倫秩序不屬於法益 所以272的身分是責任身分 不過我很贊同白尊的說法 任何特定地位跟身分其實都應該有兩種解釋可能 只是在271 272的部份 現在大家幾乎都認為人論秩序很難提升到法益保護的層次吧 所以幾乎都只聽到272條被當成是責任身分的顯例 (當然道德情操高者 還是有可能有這樣的論述阿 .......) 我覺得比較適當的例子反而是侵占罪與業務侵占這兩條 對於336的業務究竟是何種身分 就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我有看過論者認為:其實對於有業務身分者課以較高刑度 僅是因為對於他不去侵占 因為他處的地位 使我們對她有較高的期待可能性 所以不論335 336對於法益侵害並沒有不同 但是在上老師的刑分時  就會有不同的論述 老師的論述中其實就會將該條的業務解釋成帶有信賴的副法益在其中 而屬違法身分 這個條文的身分 其實就有兩個解釋可能 而且說理上都有其道理在 336條其實應該是可以看出身分解釋具有兩種可能的明顯例子  -- 我只是在白尊(好帥~)底下補充而已 其實我覺得這個比傅柯好理解耶(雖然傅柯本來就無從理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217.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