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HolySe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Androgyne ()》之銘言: : 法益理論我不懂。在此之外說明幾件事情。 : 第一是「身分」。不是子女無法觸犯殺尊親屬罪,是因為在這個民事意 : 義下所謂的身分是以一個整體存在的,是整組的,並經常是成對的。「子女 : 」即「某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這某人就是這子女的直系血親尊親屬。父 : 母與子女、夫與妻、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等等。 : 這個身分不可能被殺人罪保障。弒親行為發生了殺的人還是子女、被殺 : 的還是父母。並不會因為弒親行為發生,父母子女這個架構就受到衝擊或變 : 更。也不會像是禁婚親的狀況產生有無法辨認身分之人的情形。如果要以身 : 分為一種法益並加以保障,同時必須承認它有被侵害的可能性。但很顯然的 : 殺人行為怎麼樣也侵害不到這個身分秩序。這無論是東方西方南方北方都是 : 一樣的。家制度可能有所不同、身分關係的架構可能有所不同,但無論是誰 : 殺誰這東西都不會被破壞。 原來如此啊。這樣我解開了一些迷惑了。 不過學長我唯一有疑問的是,例如公務員的身分,畢竟在公務員的秩序上, 這種身分(地位)是被創造出來的,且非關生物學,但是無論如何, 是不是還是有可能在刑法上的犯罪上,是以公務員這個身分而加重處罰, 亦即並非因為【公務員】而遭受到處罰,只是因為特殊的情感而加重, 而這種特殊的情感,是否就會因為風土民情而不同? 而殺直系血親的罪名,加重與否的概念是否也就會受到國情之影響? (雖然我知道影響不大) : 真正疑似保障人倫秩序的是重婚、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的婚姻、與直 : 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性交。然而即使在這個狀況下身分關係也沒有受到直 : 接衝擊。重婚不會在法律上發生任何結果,就是自始當然絕對無效。有配偶 : 的人還是夫或妻,他一樣是人的子或女、父或母。所以才會有邏輯學家稱法 : 律不「禁止」重婚,法律是「不認識」重婚。這是bad command or filename。 : 與親屬性交亦然。就算發生與親屬性交的犯罪行為,親屬關係仍然沒有改變 : ,也不造成他人的親屬關係改變。唯一的問題是萬一因這樣的性行為生出子 : 女,可能造成上述禁婚親的情況。然而即便生出來了,即便禁婚親仍然同居 : 了,身分秩序仍然沒有受到影響。因此所生之子女就是與其母發生身分關係 : ,不會與其生物上之父發生身分關係,因而假定當事人另外有其他子女,也 : 不會因此發生任何兄弟姊妹關係。身分秩序並不會藉著讓自己複雜化來賦予 : 這些人身分。 感謝,重婚這邊的身分問題以前算是我最迷惑的地方了。 : 附帶一提,海德格去搞納粹並不是「沒什麼了不起」的行為。問題不在 : 於納粹今天對或不對。而是以海德格的頭腦要能夠看不出漏洞百出的NSDAP : 主張、要能無視於同時代其他人的批評、還能清醒地附和這個體制,這不能 : 與隨便一個同時代普通德國人相提並論。不要夢囈過頭了。 -- 男人把夢想 託付給男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5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