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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觀念有點誤會 澄清一下 ※ 引述《RSquirrel (松鼠~)》之銘言: : 那我也妄言一下^^ : 此處我也一直有疑惑,不過我後來想出了一種解釋,請大家姑且看看,論述如下: : 實行行為應有三種定義,由廣義到狹義分別為: : 1) 有抽象、類型化危險性 (合法則條件關係?) ^^^^^^^^^^^^^^ 這屬於因果關係裡面的條件關係的判斷 與最廣義的實行行為性不相干 : 2) 有具體化危險性 (廣義相當性?) ^^^^^^ 不對哦 第二層的實行行為性講的是「現實化」的危險性 (「具體」的危險則是「著手」的判斷標準) : 3) 法益危殆高漲 (著手) : 而噴樟腦油的行為本身抽象而言並不具有侵害生命法益的危險性。 : (不具非異常性?) ^^^^^^ 這是相當因果關係裡面「狹義相當性」的問題 不是最廣義實行行為性的判準 : 已不符合最為廣義的第一層涵義了,遑論接下來的兩層。 : 是故,就該結果言,噴樟腦油的作為既不具實行行為性。 : 即應就與其對應的不作為做討論。 -- 大笨狗這種動物 世上有一隻就夠了, 你不會想遇到第二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24.128
RSquirrel:這個非異常性是指講義77頁的那個 05/02 01:27
RSquirrel:結果發生對類型行為的非異常? 05/02 01:28
RSquirrel:如果是這個的話,是狹義相當性的判準嗎? 05/02 01:28
writ:哦 你說的是那個啊 抱歉 我說的是講義134、135頁還沒教的部分 05/02 01:54
writ:老師雖然這樣敘述 但直接拿"非異常性"來作判斷標準會不太精確 05/02 01:58
writ:還是用"具有產生某種結果的抽象、類型化危險"的定義比較妥當 05/02 02:01
writ:至於狹義相當性怎麼判斷 等老師教了就知道了~(短ID真好 XD) 05/02 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