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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題目部份: 甲、乙為男女朋友,但因乙在校外聚會時被丙搭訕 ,在丙攀談中謊稱自己是企業小開且擁有數十張台 積電股票,乙心想甲雖是大學生,但現在畢業即失 業的大學生比比皆是,良禽擇木而棲,毅然離開乙 跟丙在一起,但跟丙在一起才發現,丙只是銀行低 階行員,而股票原來是一股一塊的台雞店而非台積電。 乙擔心被其他同學嘲笑,於是慫恿丙將客戶交付的 存款據為己有,讓乙能夠有跑車搭、有名牌包背, 丙於是利用銀行作業流程的漏洞將客戶丁交付的數 十萬存款私吞。然而乙胃口越來越大,丙為了滿足 乙的物質需求,於民國88年到90年初之間便利用工 作之餘開始走私洋菸、洋酒,於91年至96年間則改 走私茶葉、花生希望能夠多撈幾筆。 甲自分手後發憤重考考上醫學院,之後當到麻醉科 主治醫師,但是其已心性大變,於一次利用將病患 戊治療全身麻醉、不醒人事時加以性侵後,甲食髓 知味,欲對病患己如法泡製時,卻因麻醉失敗病患 己的神智依然清醒,但甲拿起針筒恐嚇其不可出聲 ,進而加以性侵。 有天丙跑船回來發現,乙早已開著跑車和其走私賺 的錢離去,僅留下分手的字條。丙越想越氣,於是 買了藍波刀打電話給乙說她還有名牌包忘了拿藉故 約乙出來。到了約定地點,丙趁乙欲取回包包之際 ,將乙制服在地,乙苦苦哀求丙放過她,丙只輕聲 道我會很快,拿起藍波刀往乙身上連續猛刺數下以 為乙已死亡後離去,但乙後來被路人及時送醫急救 保住一命。 試問:如果你是法官,甲、乙、丙罪責如何? (附註:依照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私運管制物品進口 、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一 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90年 12月27日修正後管制物品項目及數額,洋菸洋酒已非 管制進口物品,而將茶葉、花生、稻米等列為管制項目) 二、說明部份: 前情提要: 就解題架構的選取上誠如 助教帥白/白尊/杜白/kent2001所言: "重點應該放在對於這個學科理解的狀況。也就是懂不懂這件 事其實遠比你考試的時候答案寫的漂不漂亮來的重要。" 因此架構的鋪成上不論是選用:甲某行為可能成立刑法上何罪? 或者是甲的什麼行為可能侵害何人的什麼法益?基本上都可以 ,重點在於內容的論述,思考的脈絡,因此如果只有結論未附 帶說明如何推導出結論,則並非好的答案。 (當然亦有論者提及為避免字海戰術,應當在拿到考卷之時進行 保護性掃射"嗶~~"一目瞭然地判定行為人應成立何罪;不過在 未經由三階段的討論就能判定罪名,或在便利改題者改題之用 ,但就刑法的學習論述的過程中可能有欠妥適) (一) 丙、乙的罪責: 1、第一個部份考的是違法身分與責任身分,丙將客戶丁交付的 數十萬存款私吞,基本上丁將存款交付丙時,丁與銀行係成 立民法的消費寄託契約,該筆金錢的所有權因交付而移轉到 銀行,丙本身為銀行行員,藉由銀行內部作業流程漏洞而將 該存款易持有為所有,亦屬侵占行為(是否另有背信,因這 邊不是考刑分所以不加以討論),而除侵害銀行的財產法益之 外,因丙所具有該銀行行員之身分,其所為客戶存款、提款 應為其反覆實施的行為,亦符合業務的要件,而該業務之身 分令業務侵占所保障的法益除財產法益之外尚具有信賴關係 的存在,而該信賴關係應僅有具有該身分之人方能侵害,是以 該身分應為違法身分。 而違法身分與責任身分的差別及實益...(此部份請參照先前學 長們所言以及老師上課中所述,學姊板上重點整理,以及課輔 所做的說明)...乙慫恿丙去侵占該款項,以基本上係教唆惹起 丙的犯意,而本於違法身分的連鎖作用,於正犯丙別無阻卻違 法事由而主觀上有認識到構成要件及違法的部分,成立336II業 務侵占時,乙亦應當成立336II之教唆犯。 2、第二個部分考的是空白刑法的變更究屬事實變更或法律變更 本於釋字103號解釋(請參照講義p44以下)應為事實變更,從而 無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如果採有刑法第2條適用者,必須 言及此部分尚有少數說(小堅哥老師、南霸天)認為亦屬法律變 更,並附理由) 3、第三個部份考的是實行行為與著手時點的判斷,作為條件的起點 應當必需具備抽象類型化危險的實行行為,然而本案中丙購買藍 波刀的行為尚未具抽象類型化危險,蓋藍波刀雖為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中具有殺傷力的刀械,但客觀上購買藍波刀亦可能作為 收藏之用、並有可能作為從事戶外活動時的正常用途;而藉故打 電話約乙出來的行為,亦非具有抽象類型化的危險,蓋...(如果 這樣有的話,以後大家就不要打電話約女生出來,因為這很危險) 。從而,具有抽象類型化危險的行為應為將乙制伏在地的行為, 並進而令該危險現實化的行為應當為拿刀準備刺下的行為,而此 部份基本上同時已令乙的生命法益具有受到具體、急迫的危險, 應當已達著手之程度;連續刺乙的行為應屬於時空緊密關聯的接 續行為,從而仍論以一個行為。 而於乙未有死亡結果之發生,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主觀上具有 認知構成要件及違法的殺人故意時,乙應當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 項殺人未遂罪。(老師尚未敎到相當因果的判斷,此部分未有論及 沒關係) (二) 甲的罪責: 甲與戊、己間存有醫療關係,看似甲利用從事醫療的機會從為侵害 戊、己性自主權,所成立權勢性交的行為,但該罪之構成要件的前 提必須是戊、己間具有同意,而該同意在形成的過程當中具有瑕疵 ,本題中戊、己間均未有同意,因此甲不成立刑法第228條。 而甲究竟應否成立221或225則須視甲是利用被害人知能本身無法發 揮作用,還是甲以強暴、脅迫之方式壓制被害人知能的作用。戊的 部份,進行麻醉應為原先戊所同意從事醫療施術的過程,甲待戊本 身不醒人事、知能無法發揮作用之際進行性交行為,應該當225的乘 機性交;而己的部份,則因其麻醉失敗,知能作用並非無法發揮, 而是因為甲以針筒脅迫壓制己的知能,故應為221。 以上僅為參考擬答。 (應該很簡單,第一次小考不要考太難, 沒有什麼需要再進一步思考的問題點, 有來認真聽老師上課的應該都會寫。 只是我現在遇到困境..有93也有9... 希望後者僅是遲到來不及寫,如果考 不好的請好好把握後面一次小考和期末考) -- 酒!能夠扭轉乾坤..全靠那幾口及時趕到的酒 我的酒除了可以用來挫敵 還能用來救己 那幾口又急又烈的酒 挾內力倒灌入喉 變得像燃點炸藥的火頭 立時令滯塞胸臆間的敗血殘勁一口氣噴出 制肘盡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7.7.97
yu32235:似乎在丙的部分還可以加一些中止未遂的討論 05/06 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