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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少年法司法改革—以少年法中被害人的地位為中心 葛野 尋之教授,李茂生教授 (漏了五分鐘) 論者認為二次大戰之後的日本的少年法,和二戰之後日本國新憲法的精神相合,無論 是調查和處遇,還是程序都是如此。 論者認為雖然法院會受理少年犯,不過對於輕刑犯和虞犯,有約48%的會為簡易移送 ,法院僅為書狀審理,而這些簡易移送,法院就不會真正看到少年,論者並指出現行法院 在社會少子化的情況,卻是增加簡易移送之數量,也就是法院花費在少年案件上的時間卻 是逐漸減少。 相對來說,全件調查則是在移送之後讓各方專業之調查官進行社會調查,論者認為調 查官會調查少年之成長環境,尋找少年之所以非行之原因,並探求如何處遇可以使其不為 同樣之行為,是以,論者認為調查不僅僅是調查,係是希望從根本上去解決問題,論者認 為這是一種社會工作過程。 在非簡易移送的案件中,有一成會送到少年鑑別所,類似成人之看守所,該處人員和 調查官不同,但仍會配置社會和心理學家,其中有50%會為保護觀察而不進入少年院,有 30%會進入少年院,不過該些管理人員之報告書,一樣都會送到法院。 簡易移送不會為實際調查,僅書面審理之結果;一般保護事件的數字約為九萬多人( 2008),多為保護處分,其中管束遠多於少年院,不過雖然近年來有減少;但絕大多數都 是審判不開始,法院看到調查報告之後,因為調查官就有進行處遇,所以法院可以認為不 需要進行審理,不需要進行司法處遇,或是在審理之後認為也不需要為處遇,少部分才會 在之前進入判斷為管束或是少年院,論者認為正因為一開始的調查官極其活躍,進行許多 社會工作,非正式但實際上改善少年周邊的環境,在一般事件中約為0.3%,也就是270人 左右會移送到刑事程序中,日本目前部分案件為裁判員制度,讓民眾和法官一起為量刑認 定,論者指出目前在270人中有50人會適用之,讓一般人民有接觸之可能。 在80年代警察開始介入少年事件,也就是對於非行少年或是虞犯少年,不使其進入少 年法程序,論者認為這是採取嚴罰化,反於一開始的福利保護原則,讓律師和檢察官進入 程序中,雖然看似人權保障,不過是否真能透過人權保障真正達到少年福利的要求,論者 認為存在有相當大的疑問,在2000年開始進行的新少年法修正,在2008年完成修改之後的 少年法, 論者認為修法有四個主軸,重大非行行為之嚴格化、非行事實認定的強化、律師輔佐 人的參與的層面擴大,最後也是過去一直排除的對象,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論者認為最 後,檢察官也會帶著公益進入程序之中,雖然用人權正義為外觀,但是內裡卻是嚴罰化, 對於福利的放棄。 這樣司法內部之改變外,還有在於政治氛圍之改變,也就是治安的惡化,讓民眾希望 有鐵腕政策的出現,重視被害人,論者認為也是造成立法修正迅速之理由。 2000年的修正: 在當年之修正,並配合當年在眾議員選舉中的修法口號,最後在執政三黨的合意下有 三點的修正:責任年齡的下降,從少年法十六歲降低到和刑法相同、重大事件原則適用刑 事程序、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論者當時有強烈反對,認為犯罪案件數量其實沒有增加, 其實只是民眾的不安全感所造成,不過在數字不支持的時候最後還是用「正義」來支持, 並以此通過修法。 重大案件的類型像是殺人既遂、傷害致死,原則上不為裁量,一律進入刑事程序,再 來是未滿18歲的少年,則是開放論以無期徒刑之可能;律師輔佐人、檢察官在少年程序中 的進入,被害人也可以閱覽少年之筆錄和社會記錄。 2007年的修正:(略) 2008年的修正: 於2000年進行修正之後,配合之後刑事訴訟法和被害人保護法之規定,更是擴大被害 人之程序權,基於這樣的理由,被害人團體已不滿足於文件閱覽權,甚或希望要和被告一 樣的程序權,方合於被害人的尊嚴保障,2007年底的時候,行政機關就制定修訂刑事訴訟 法,讓被害人可以直接參與審判、擴大文件請求權、同一程序中並有賠償程序,配合此, 政府也提出關於少年法的修正計畫。 對此國會法制審議會思考之後回送行政機關訂立草案,最後均然就因此通過立法,主 要有幾點,在不礙於少年的時候,在少年十二歲以上經過審查可以讓被害人陪廳,未滿十 二歲才維持不許可,這和過去完全不開放不同,雖然此要詢問過律師輔佐人之意見。 以被害人為中心之刑事程序,論者認為或許可以適用在成人,可是對於少年事件上, 因為少年事件法非為應報而設,而是希望透過處遇來讓少年有重新出發之機會,所以程序 上自然和刑事程序不同,被害人即是無法認受此點,遂即配合輿論和政治力通過修法,使 以過往採取原則上保護少年成長的少年法,論者認為有傾向到保護被害人、顧及被害人情 緒,但是不考慮少年成長的可能,雖然條文上仍是在考慮少年成長的情況下,只是論者認 為實務上已經是這種結果。 當然在少年法,被害人只能旁聽,而不是如刑事程序上的權利,論者認為這多少有顧 慮到少年成長下之結果,當然只要被害人出現,一定都會影響到少年,像是隱私、人格特 質,最後也會影響到陳述,此時,法院和調查官對於少年所進行的司法處遇就會受影響, 所以才會明定是在不影響少年成長之情形下,方能夠為旁聽。 實務上的權限決定是在於少年法院之法官,論者認為其才是關鍵之所在,對於這許可 可能會造成甚麼損害都要進行考慮,甚或無可避免的是只要被害人提出申請,必然會對於 程序會造成影響,不容易在判斷的當下知道,並且如果有輿論影響的時候、社會矚目事件 的時候,更是容易受影響;最高法院在2009年的統計數字,有近半數案件提出聲請,八成 都會允許旁聽,而要求調查官報告的幾乎是完全都會允許,特別是根本沒有認為會妨害到 少年成長,以這樣的理由駁回旁聽的法官出現。律師雖然對於這種實務有提出部分異論, 特別是有旁聽人希望可以將少年求處死刑的發言出現,當然有可能會妨礙少年未來成長的 可能。 是以要如何去平衡少年和被害人之間的利益,論者認為是相當困難的問題,或許要透 過整個社群和社群和司法之間的溝通,才能更多元、有效地解決這個問題,達到修復性司 法的目標。 Q&A time: 論者認為刑法解釋學的責任主義和刑事訴訟法的無罪推定原則、少年法的健全成長要 求,論者認為是刑事法上之三大重要原則,固然這是長久歷史下所累積出來的結果,但是 國家只要透過追求正義的口號就能讓人民交與權力,直到人民體悟到利維坦之惡的時候才 又重新理解過來。 論者認為我們正是利用這些原則在抗拒國家的權力,同時國家也會希望去忽略之,人 民也容易會去遺忘,是以論者希望法律人可以以此為人生目標去努力奮鬥。 黃宗旻學姊:被害人是否希望全面參與程序? 論者認為固然有這樣的聲浪,可是被害人團體只要感覺受到尊重已足,是否正義其實 是相當虛幻的事情。所以集中在有為刑事程序的0.3%案件的程序即可,固然被害人的保護 是全面性,指是政治上是利用被害人的保護在滿足多數人的應報心理,特別是在重大案件 上,是以論者認為這是相當重要、相當好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96 ※ 編輯: gordonhank 來自: 140.112.4.196 (10/06 16:47)
v60i:請問這篇可以轉錄嗎?謝謝 10/06 2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