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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ptimisticjj (@0@)》之銘言: 恕刪 我不曉得這幾天你聯絡的單位是不是有人跟你提到 目前家教老師不但沒有專責單位(其實想也知道不太可能有= =) 而且規範家教仲介/家教活動的法律 是援自外勞相關法條 也因此會有許多不合宜的地方 我想我們也許應該去思考更明確的訴求 不僅僅是"付了錢在不爽的消費者" (這點我去年就請問過律師是否可以消費者保護法去爭取 律師說提供服務與契約不符一定可以) 否則今年鬧一鬧 還錢了事 明年又成群的新血加入家教行列 一樣會有這些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22.159
optimisticjj:我知道家教老師沒有專責單位 但我知140.114.195.107 10/14 11:22
optimisticjj:道規範仲介的法律是援自一般私立仲介140.114.195.107 10/14 11:23
optimisticjj:相關法條 但不是針對外勞的 是國內私140.114.195.107 10/14 11:23
optimisticjj:力人力仲介/派遣相關的公司喔~140.114.195.107 10/14 11:24
optimisticjj:所以我也在文章內提到修法才是治標140.114.195.107 10/14 11:25
optimisticjj:的方式 所以我也有在聯絡立委和政治140.114.195.107 10/14 11:29
optimisticjj:人物 那是希望大家有管道都可以幫忙140.114.195.107 10/14 11:29
optimisticjj:聯絡 到時候再集結起大家的力量一起140.114.195.107 10/14 11:29
optimisticjj:提出修法訴求140.114.195.107 10/14 11:29
我去年聯絡勞工局 家教社等單位的時候 他們的確是跟我說家教仲介這一塊是使用外勞仲介的條文去修改 不過時間也過一年多了 也許有更動 我想今年手上的學生畢業之後 我有可能也不會繼續接家教 如果O大有任何行動需要配合的話 在這個學年度中我是絕對可以支持的 去年的資料我也都有備份 ※ 編輯: aircat 來自: 123.193.22.159 (10/14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