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eark1219:同意+1!Bo大用錯了例子,偏激了原PO的想 123.194.24.76 03/08 22:07
→ seark1219:法 123.194.24.76 03/08 22:07
→ seark1219:某A介紹我們去吃三井,可是我們要去吃, 123.194.24.76 03/08 22:09
→ seark1219:卻必須負一半的錢給某A,此現象合理嗎? 123.194.24.76 03/08 22:09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123.0.199.193 (03/08 22:11)
→ seark1219:負->付 (錯字抱歉) 123.194.24.76 03/08 22:24
→ ucs338878:如果覺得貴,可以不吃。 123.240.65.15 03/08 22:29
一個合法一個違法
可以類比嗎
→ ucs338878:但是吃了原本就是要付錢 123.240.65.15 03/08 22:29
→ ucs338878:如果覺得這個家教社很貴就不要用 123.240.65.15 03/08 22:29
法律規定就是五趴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123.0.199.193 (03/08 22:31)
推 Bonboo:我不知道台灣家教有沒有違法 111.248.12.139 03/08 22:30
→ Bonboo:我文章要強調的就是樓上u大說的那樣 111.248.12.139 03/08 22:30
→ Bonboo:如果你覺得台灣家教違法了 111.248.12.139 03/08 22:31
就是違法
工作薪水不到法定月薪17880就要吞下去嗎
依你的邏輯你嫌薪水太低就不要去
去了就要吞下去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123.0.199.193 (03/08 22:34)
→ Bonboo:你為什麼要去一個違法的家教中心接家教? 111.248.12.139 03/08 22:31
你管別人為何要跟誰接洽
依你的邏輯別人幹嘛要去低於法定時薪沒有勞健保的工作
去了就要吞下去
誰叫你要去
原po心態如果本來認為本來一毛錢都不付
那有可議之處
但我個人認為並不是
有爭議由客觀第三人
法院處理
不就好了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123.0.199.193 (03/08 22:37)
推 Bonboo:好 如果j大說的 台灣家教違法了 111.248.12.139 03/08 22:34
→ Bonboo:請問為什麼要去違法的家教中心接家教? 111.248.12.139 03/08 22:34
→ ucs338878:家教社違法他就是錯, 123.240.65.15 03/08 22:35
→ ucs338878:但是不能因為他違法所已你也能違法 123.240.65.15 03/08 22:35
→ ucs338878:而且他都違法了那為什麼還要在哪邊找cas 123.240.65.15 03/08 22:37
違反5啪的規定
契約效力還有得打哩 搞不好法院還認為約定違反民法七十一 無效
誰可以說原po一定違法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123.0.199.193 (03/08 22:39)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123.0.199.193 (03/08 22:41)
→ ucs338878:那為什麼要去違法家教社找case 123.240.65.15 03/08 22:41
一樣的問題 不回應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123.0.199.193 (03/08 22:42)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123.0.199.193 (03/08 22:43)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123.0.199.193 (03/08 23:08)
推 loveryiyi:所以現在是要大家一起接台灣家教的case 111.254.173.95 03/08 23:06
→ loveryiyi:一起不付錢 看他怎辦嗎 111.254.173.95 03/08 23:06
→ j0958322080:之後就在八卦看到一堆道歉文 114.41.215.130 03/08 23:07
個人 對法律有一點點認識
我不認為 我的文章有任何違反法律的可能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123.0.199.193 (03/08 23:12)
→ kb1031209:原PO根本不懂B大根u大的邏輯堅持己見失 114.33.128.221 03/08 23:40
→ kb1031209:敗 114.33.128.221 03/08 23:41
我的確不懂接了就要吞下去的邏輯
我的邏輯是明確違反法規 效力有爭議的契約 不需努力遵守
交由中立第三人法院或行政機關裁決
之後遵守裁決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123.0.199.193 (03/08 23:44)
→ kb1031209:要是認為違法電話拿起來馬上去檢舉不就 114.33.128.221 03/08 23:47
→ kb1031209:好了,然後再看是不是跟你想的一樣,願打 114.33.128.221 03/08 23:48
→ kb1031209:願挨就這樣而已,別太固執阿少年~~~世界 114.33.128.221 03/08 23:49
→ kb1031209:是你想的那樣~~~ 114.33.128.221 03/08 23:49
→ kb1031209:不是 114.33.128.221 03/08 23:49
你的做法不是別人做法
你管別人怎摸作
我不認為原原po的道德有可議之處
這也是我這篇討論的重點
你要反駁
應該就此討論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123.0.199.193 (03/08 23:52)
→ kb1031209:就算你告成功了還是有人會吐槽,誰告的害 114.33.128.221 03/08 23:52
→ kb1031209:我沒CASE接哈哈哈哈 114.33.128.221 03/08 23:53
別人吐潮關原原po 什摸事啊
你的邏輯是別人會吐潮
所以原原po很可恥
應該吞下去嗎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123.0.199.193 (03/08 23:55)
→ kb1031209:我是沒管那麼多拉只是看你滿腔正義來看 114.33.128.221 03/08 23:54
→ kb1031209:熱鬧的~~XDDD 114.33.128.221 03/08 23:54
→ kb1031209:沒有啊我只是看你寫成那樣挺有趣的~~~XD 114.33.128.221 03/08 23:56
→ SILVERSELENE:我比較想問你為什麼不回B大推的問題? 112.104.49.149 03/09 01:29
→ SILVERSELENE:哦~ 剛看到回了... 112.104.49.149 03/09 01:30
→ SILVERSELENE:不過本來就是明知他違法,何必接呢? 112.104.49.149 03/09 01:31
→ SILVERSELENE:不然就去檢舉讓政府抄了他啊~ 偏偏 112.104.49.149 03/09 01:31
→ SILVERSELENE:都不是,而是想先利用人家接下CASE, 112.104.49.149 03/09 01:31
→ SILVERSELENE:再來個翻臉不認帳......不是個老師該 112.104.49.149 03/09 01:32
→ SILVERSELENE:有的道德作為標準吧? 112.104.49.149 03/09 01:32
→ andrew5566:用了資源又不想付錢本來就有問題120.126.194.254 03/09 09:44
我認為5%應該付
我並不是認為不應付錢
謝謝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123.0.199.204 (03/09 09:47)
推 diego99:但是原原PO是希望1毛錢都不付耶 219.85.225.177 03/09 10:30
→ diego99:要不要再仔細看看原來的文章,字不多的! 219.85.225.177 03/09 10:31
我個人解讀
他是因為50%過多了 不想付
一毛錢都不付確有道德問題
其他部分 拒付沒有道德疑慮謝謝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123.0.199.204 (03/09 10:52)
※ 編輯: jungjungjung 來自: 123.0.199.204 (03/09 10:56)
推 fanatic335:違反法律效力的合約簽了之後就算不履行 60.251.174.244 03/13 11:20
→ fanatic335:法律上也站得住腳的 大家只是就道德標 60.251.174.244 03/13 11:21
→ fanatic335:準覺得不合法~不過這合約又哪裡道德了~ 60.251.174.244 03/13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