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tica (人人都是V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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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安和花市占地不還 新店區公所判賠1279萬
時間Tue Dec 9 17:08:24 2014
安和花市占地不還 新店區公所判賠1279萬
蘋果日報黃哲民 台北報導 2014.12.09
http://ppt.cc/yFgV
新北市新店區公所 6年前向國道高速公路局租用高速公路高架橋下
5800多平方公尺
國有地,委外經營新店安和花市,但 3年租約到期沒還地卻續用,
被高公局提告索
地與索討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最高法院今判新店區公所應支付1279萬多元給高
公局定讞。
新店區公所前身台北縣新店市公所,於2008年3月1日起向高公局租地經營安和花市
,以調節花卉產銷與推廣農產品,發展精緻農業,提升民眾生活品質為宗旨,租約
為期3年,
每年租金73萬6114元,新店區公所另委託瑞虹園藝公司經營。
2011年 2月28日租約期滿,
新店區公所以洽談續約為由,展延續用到2011年底,並
支付高公局 374萬多元租金,但2012年元旦起不再繳租也沒還地。高公局提告向新
店區公所及瑞虹公司索地,一審勝訴定讞,高公局同時要求新店區公所與瑞虹公司
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一審也勝訴。
新店區公所上訴表示不服,抗辯瑞虹公司占地不還,區公所未續收租金且已提告處
理,主張不必負擔返還不當得利責任。
二審指新店區公所與瑞虹公司如何分攤還錢
,是內部協調問題,對於高公局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而高公局在租約到期前,已
表明新店區公所若想續租,要改依申報地價計算租金,因此
逾期使用費用每月應為
44萬多元,判新店區公所應照價支付到還地為止。
新店區公所已在 今年5月12日二審期間將土地歸還高公局,繼續上訴試圖翻案,最
高法院今維持一、二審判決定讞,
總計逾期使用國有地28.5月的代價是1279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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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新聞很有意思,今年四月就報導過(
http://ppt.cc/SJYV ),
新北市高公局(地主)為維護橋墩,因而要拆除已違法佔用市地的安和花市。
但很妙,區公所早知道當時安和花市租約到期,是違法佔用,
卻未盡房東驅趕的本分,還表態未來會在新店另覓地點成立花市,「照顧花農」。
一直不知道區公所有這麼照顧攤商的態度...,
只是想到碧潭那邊的商家,再對應這邊的安和花農,
總覺得哪裡不大對勁...。
另,安和花市是委託瑞虹園藝有限公司經營,
公司負責人是陳萬瑞,也是安和花市推廣促進會的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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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artica (61.57.129.120), 12/09/2014 17:39:17
推 ho83leo : 黑黑der 12/10 12:25
推 kabor : 還好姓王沒當上議員,如果國民黨有覺悟應該知道怎 12/10 21:38
→ kabor : 麼做 12/10 21:38
→ martica : 這個新聞很值得追啊 私人承包分給一百個攤商 12/10 23:38
→ martica : 每個月五千坪才花六萬塊 那實際收租是多少錢? 12/10 23:38
→ martica : 底子太硬..所以看來沒人敢繼續挖吧 12/10 23:41
推 s595857 : 王是那個演順風婦產科的嗎 12/12 14:57
推 hebe69s : 不過近幾年人潮也不多,跟往年相比 12/20 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