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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感謝之前po文,版友們提供的資訊及打氣, 所以來回報一下該案件後續結果。 如同眾版友們所述,目前結果是不起訴。 以下節錄不起訴書中的片段文字,給眾版友們參考: 商家提供之服務之優劣,本屬消費者得以評論之範圍,倘有人指摘某商家服務態度或內容 不佳,即均認為已涉刑法,無誤於箝制文字,嚴重傷害人民之言論自由。是妨害名譽與否 更應審酌被害人之受害法益及被告之言論自由,於中取得平衡,始為法之本旨。 另外, 目前網路世界壯大,BBS、論壇、討論版發展蓬勃, 大家都有可能在網路世界發表言論, 不論善意或者無心之過,都有可能不小心誤踩地雷, 因此以下也節錄另一段不起訴書中的文字:(相關敏感字眼馬賽克處理) 觀諸「*推**指愛****」一文之內容,係見聞該店提供之服務內容、態度、價位及專業度 ,實則係一般消費者及網友對於商店之討論,且係依據消費見聞而為評論,並非蓄意捏造 事實或使用謾罵性、侮辱性用語,縱其評論內容之用詞遣字或有傷害被評論者主觀情感之 虞,或足令被評論者感到不快,惟尚未踰越「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是前訴之文章內容 ,應屬公眾可見聞並可合理評論之事項,自符合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阻卻違法事由而得以 免責,尚難遽吝被告負加重誹謗罪責。 提醒大家發文的同時也該注意到法律所規範的界限, 應以事實陳述,勿杜撰與事實不符之內容, 應以理性客觀之文字表達,勿使用犯罵性、侮辱性用語。 最後, 提供大家有關妨礙名譽相關的法條以供參考。 希望大家日後能以我為戒,勿逞一時情緒抒發,而落得需奔波法院之苦。 刑法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阻卻違法事由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509 號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 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 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 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至 於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則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 重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程度及其違背時 所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以我國現況而言,基於上述各項因素, 尚不能認為不實施誹謗除罪化,即屬違憲。況一旦妨害他人名譽均得以金錢賠償而了卻責 任,豈非享有財富者即得任意誹謗他人名譽,自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意。刑法第三百 十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係分別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 者,科予不同之刑罰,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權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 則尚無違背。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 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 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 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 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 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 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不 生牴觸憲法問題。至各該事由是否相當乃認事用法問題,為審理相關案件法院之職責,不 屬本件解釋範圍。 ※ 引述《walilagan (哇哩勒)》之銘言: : 去年剛到花蓮時,曾經有一次不愉快的消費經驗, : 所以在相關版po了反推文, : 結果近期收到自稱店家的人要求刪文,否則將提告..... : 想請問,有人遇過類似po反推文,結果被店家提告的類似經驗嗎???? : 另,有板友可以幫忙提供,或者推薦免費的法律諮詢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233.213
rei1987 :推 恭喜! 01/04 20:54
dogdogbus :指甲那篇嗎? 01/04 20:55
dogdogbus :這本來就是浪費司法資源 法官檢察官有多少這種案 01/04 20:56
是的,謝謝兩位版友~ ※ 編輯: walilagan 來自: 111.243.233.213 (01/04 21:30)
timsid99 :推 01/04 22:04
hanjeje :推,不然以後誰還敢寫反推文 01/04 22:11
Reacky :話說這店家根本就是搞笑...不念書還想告人... 01/05 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