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ianchent : 法律事務所還不知道沒有試用期這種東西? 10/25 18:04
→ riderhsu : 查了一下,不違法,只是法條刪掉這三個字而已 10/25 18:58
噓 hlhss89083 : 實務上試用期確實合法,但試用期的長短跟工作內容的 10/25 21:47
→ hlhss89083 : 性質有關,而ㄧ個只領150元的工讀生,卻有要求兩個 10/25 21:47
→ hlhss89083 : 月的試用期,貴所是不是有點太誇張? 10/25 21:47
推 MrLuna : 不爽不要來應徵 花蓮多的是時新 < 130的工作 10/26 02:13
噓 hlhss89083 : 樓上,本篇徵才文值得討論的點在於試用期長短的合理 10/26 02:57
→ hlhss89083 : 性,大家並未針對時薪作評論。且130元完全不符合勞 10/26 02:57
→ hlhss89083 : 基法,你用這個出來護航也蠻詭異的。 10/26 02:57
→ hlhss89083 : 這篇文如果是徵求受雇律師就算了,不過2個月對於工 10/26 03:01
→ hlhss89083 : 讀生似乎真的過長。 10/26 03:02
→ sizkacoder : 腳踏車可以嗎? 10/26 04:20
※ 編輯: hank6222 (36.229.88.199), 10/26/2018 09:07:07
感謝您的熱心。交通的問題可以面試時討論,有意願的話請寄上面的Email。
推 zhoaxun : 有沒有試用期有差嗎,反正不管做多久,被資遣也都有 10/27 22:41
→ zhoaxun : 資遣費可拿阿,何必在乎1個月還是2個月,做多年被資 10/27 22:41
→ zhoaxun : 遣的也1堆啦,我覺得本文唯一值得討論的是工讀生有 10/27 22:41
→ zhoaxun : 沒有依法加入勞保 10/27 22:41
→ zhoaxun : 因為上面沒有寫 10/27 22:42
有勞健保,因為是法定的義務,沒有特別寫。
※ 編輯: hank6222 (114.42.99.79), 10/29/2018 08:55:36
※ 編輯: hank6222 (114.42.99.79), 10/29/2018 08:57:50
噓 hlhss89083 : 有沒有試用期當然有差,若有約定試用期,在試用期內 10/29 11:09
→ hlhss89083 : 解僱勞工的話,是雇主行使「保留的終止權」,完全不 10/29 11:09
→ hlhss89083 : 需要負擔任何的資遣費。但如果沒有約定試用期或像是 10/29 11:09
→ hlhss89083 : 這篇徵人文裡面約定過長的試用期,則在雇主解僱時, 10/29 11:09
→ hlhss89083 : 除非有勞基法第12條少數例外的情況,否則雇主都需要 10/29 11:09
→ hlhss89083 : 支付資遣費。我想貴所的籃律師在地方上也頗受好評, 10/29 11:09
→ hlhss89083 : 訂定過長的試用期真的可以再思考看看合理性。另外也 10/29 11:09
→ hlhss89083 : 覺得花蓮版的版友們對於勞動法的相關概念跟勞動權益 10/29 11:09
→ hlhss89083 : 的意識都有點薄弱,因為這樣花蓮才會有許多雇主違反 10/29 11:09
→ hlhss89083 : 勞基法,因為大家都覺得很合理,不然不爽不要應徵QQ 10/29 11:09
→ hlhss89083 : 而且我想原po應該很清楚,工讀生試用期兩個月的徵人 10/29 11:12
→ hlhss89083 : 文如果po到lawyer版,一定會被噓爆QQ 10/29 11:12
推 claire0529 : 請問二度就業的女性可以嗎? 10/30 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