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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名稱】元日國際法律事務所 【職稱】#兼職人員 / #工讀生 【工作時間】13:30~17:30、週休二日、國定假日休假 【工作地點】花蓮市中美路111-7號 【工作內容】所內複印及文書檔案管理、所內接待客戶及 其他交辦行政庶務、需外出遞送文件 【條件要求】熟悉WORD、EXCEL操作,自備交通工具 【薪資待遇】試用期(2個月)時薪150元,試用期過依工作 情形調整 【應徵方式】請先將履歷表(需附照片)並寄至[email protected],並註明「應徵工 讀生-姓名○○○」 【其他備註】請先備妥履歷投遞至電子信箱,若符合資格者,本所擇適合者再行通知面 試時間。 【預計上班日期】107年11月15日 敝事務所FB頁面: https://www.facebook.com/%E5%85%83%E6%97%A5%E5%9C%8B%E9%9A%9B%E6%B3%95%E5%BE%8B%E4%BA%8B%E5%8B%99%E6%89%80-218786101494620/?__tn__=%2CdkCH-R-R&eid=ARBD9wM9LMuE40FtAcprirJEOLRu1Foavjw-EozHEmMikCryCPufZxHS9bTiziPPxpqPlfynZfyXKgLA&hc_ref=ARRFTGTCQcS4hiRjgdWSmS5ZinZhQWHZ_bnMnbkBKio1Sl_XaNWx7ua_hQxQrF-uSBI&hc_location=grou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88.19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ualien/M.1540460901.A.107.html
ianchent : 法律事務所還不知道沒有試用期這種東西? 10/25 18:04
riderhsu : 查了一下,不違法,只是法條刪掉這三個字而已 10/25 18:58
hlhss89083 : 實務上試用期確實合法,但試用期的長短跟工作內容的 10/25 21:47
hlhss89083 : 性質有關,而ㄧ個只領150元的工讀生,卻有要求兩個 10/25 21:47
hlhss89083 : 月的試用期,貴所是不是有點太誇張? 10/25 21:47
MrLuna : 不爽不要來應徵 花蓮多的是時新 < 130的工作 10/26 02:13
hlhss89083 : 樓上,本篇徵才文值得討論的點在於試用期長短的合理 10/26 02:57
hlhss89083 : 性,大家並未針對時薪作評論。且130元完全不符合勞 10/26 02:57
hlhss89083 : 基法,你用這個出來護航也蠻詭異的。 10/26 02:57
hlhss89083 : 這篇文如果是徵求受雇律師就算了,不過2個月對於工 10/26 03:01
hlhss89083 : 讀生似乎真的過長。 10/26 03:02
sizkacoder : 腳踏車可以嗎? 10/26 04:20
※ 編輯: hank6222 (36.229.88.199), 10/26/2018 09:07:07
sizkacoder : https://goo.gl/g8srFc 幫你縮 10/26 10:40
感謝您的熱心。交通的問題可以面試時討論,有意願的話請寄上面的Email。
zhoaxun : 有沒有試用期有差嗎,反正不管做多久,被資遣也都有 10/27 22:41
zhoaxun : 資遣費可拿阿,何必在乎1個月還是2個月,做多年被資 10/27 22:41
zhoaxun : 遣的也1堆啦,我覺得本文唯一值得討論的是工讀生有 10/27 22:41
zhoaxun : 沒有依法加入勞保 10/27 22:41
zhoaxun : 因為上面沒有寫 10/27 22:42
有勞健保,因為是法定的義務,沒有特別寫。 ※ 編輯: hank6222 (114.42.99.79), 10/29/2018 08:55:36 ※ 編輯: hank6222 (114.42.99.79), 10/29/2018 08:57:50
hlhss89083 : 有沒有試用期當然有差,若有約定試用期,在試用期內 10/29 11:09
hlhss89083 : 解僱勞工的話,是雇主行使「保留的終止權」,完全不 10/29 11:09
hlhss89083 : 需要負擔任何的資遣費。但如果沒有約定試用期或像是 10/29 11:09
hlhss89083 : 這篇徵人文裡面約定過長的試用期,則在雇主解僱時, 10/29 11:09
hlhss89083 : 除非有勞基法第12條少數例外的情況,否則雇主都需要 10/29 11:09
hlhss89083 : 支付資遣費。我想貴所的籃律師在地方上也頗受好評, 10/29 11:09
hlhss89083 : 訂定過長的試用期真的可以再思考看看合理性。另外也 10/29 11:09
hlhss89083 : 覺得花蓮版的版友們對於勞動法的相關概念跟勞動權益 10/29 11:09
hlhss89083 : 的意識都有點薄弱,因為這樣花蓮才會有許多雇主違反 10/29 11:09
hlhss89083 : 勞基法,因為大家都覺得很合理,不然不爽不要應徵QQ 10/29 11:09
hlhss89083 : 而且我想原po應該很清楚,工讀生試用期兩個月的徵人 10/29 11:12
hlhss89083 : 文如果po到lawyer版,一定會被噓爆QQ 10/29 11:12
claire0529 : 請問二度就業的女性可以嗎? 10/30 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