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ryewkun (Har)》之銘言:
: ※ 引述《chuit (從菩提樹下走過)》之銘言:
: : 並仍請 haryewkun 板主舉出
: : 1. 據文章內容提出「故意」或「蓄意」惹起爭端之相關證據,
: : 作為客觀判斷之條件。→ 挑釁的第一個存在條件
: : 2. 請列舉爭端之文章編號,作為補充證據,謝謝!→ 挑釁的第二個存在條件
: : 如果上次二項目條件不存在,又如何構成「挑釁」。
: : PS. 建議haryewkun 板主以其他規則裁判chuit 的言論違反板規。
: : 按構成「挑釁」的二項必要條件,很難構成「挑釁」的成立。
: 我想,這已經不是重點了……
: 小組長要求我說明的,就只是佛版對于版規四,是不是有一個相關客觀,能
: 夠實際應用的標准,還是非要用版主裁量權來處理。
: 這個標准本來就沒有一個很明確的定義。即使PTT站方也沒有給我們這些版
: 主一個定義,說明那一種話是違規,那一種話是不違規。
: 所以現在的情況,是我裁定你違反版規四,給與警告,然後因為你過往已有
: 多次前例,所以變成水桶。
這當然是重點。
haryewkun 板主要以「挑釁」來裁判chuit 的言論違反板規。
自然必須成立「挑釁」的事實。
如果無法成立「挑釁」的事實,
又如何裁判chuit 的言論符合「挑釁」呢?
舉例來講:
法院判決以「殺人罪」判決某甲死刑。
自然必須舉出某甲「殺人」的事實,
怎麼可以在:
1) 不知道殺人的定義。
2) 某甲可能「殺人」。
而判決:某甲因「殺人罪」判決某甲死刑。
然後當受到質疑的時候,又說「殺人罪」不是重點。
是因為高層指示判某甲「殺人罪」。
所以判決以「殺人罪」判決某甲死刑。
這與「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有什麼二樣?
現在只會講過去如何、如何,
在主訴不成立的狀況下,
過去如何、如何自然也不能構成呈堂證供。
這就變成:
因為某甲過去曾逃漏稅、過去曾下載盜版A片、過去曾亂丟垃圾,
我今天是因為某甲過去曾逃漏稅、過去曾下載盜版A片、過去曾亂丟垃圾,
所以判決某甲「殺人罪」死刑。
: 這個裁決,我事先已經多次咨詢過小組長,也咨詢過v版主,接下來才發出。
: 現在你自辯,我已經看過了你的自辯,但你的自辯不足以說服我改變判決。
: 如果你是向我申訴,我的決定就是“維持原判”。這是我的最終決定。
: 如果你對這個裁決不滿意,ok!你可以向小組長申訴。
: 小組長如果認為你的情況完全沒有不當,完全不需要警告,那麼也是小組長
: 指示v版主解開你的水桶。
: 但無論如何,這已經和我的立場、我的看法無關了。
: 我的看法,就是“維持原判”。
haryewkun 板主的「維持原判」已遭小組長否決。
由於haryewkun 板主違反職務倫理、不服從小組長撤銷處分的裁判,
堅持必須處分chuit。
現在又全部賴到小組長頭上,說:
全部都是小組長的指示,已經不是我的本意了。
由於我不知道小組長與haryewkun 板主之間的討論內容,
是不是haryewkun 板主誤解小組長的建議,
或是您可以請示高層,指出:
1.據文章內容提出「故意」或「蓄意」惹起爭端之相關證據,
作為客觀判斷之條件。
2.請列舉爭端之文章編號,作為補充證據,謝謝!
: : 又續請 haryewkun 板主說明這些「故意」且「已引發爭端」的回應,
: : 是否構成「挑釁」、違反版規第四項規定。
: : 又按本次對於諸多言論的嚴格性,是否該一視同仁比照辦理?
: 這點,我自請水桶十四天,這段時間是無法處理版務。這點麻煩你去信
: virulous版主,
: 以免又再造成你之前所說的,嗯,“版務荒廢” :)
別老是這樣。
自己闖的禍要virulous版主去承擔。
不然就是推到小組長頭上。
好歹你也是個版主啊。
如果連自己都無法承擔自己的裁判責任,
那是不是享權力而無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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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行無常 Anicca vata sankhara,
是生滅法 Uppada vaydhammino;
生滅滅己 Uppajjhitva nirujjhanti,
寂滅為樂 Tesam vupasamo sukho.
從菩提樹下走過 http://www.wretch.cc/blog/edhar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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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75.11
※ 編輯: chuit 來自: 123.192.75.11 (10/13 2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