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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teelfinger (汝不爽 何不回中東?)》之銘言: : ※ 引述《sitos (麥子)》之銘言: : : 請簡述一下你使用的「人身攻擊」的操作定義。 : : 因為就我所知「人身攻擊」的定義和是否為事實沒有關聯。 : : 只要是針對對方的個人狀態進行攻擊來強化自己的論點,就算是一種人身攻擊。 : 建立於一定既有事實上所做推論,且用詞在社會觀感上非明顯為污辱謾罵用詞者, : 不視為人身攻擊。 所以你還是沒說什麼是人身攻擊不是嗎? 我倒是想請問立這條版規跟謾罵侮辱的區分在哪裡 : : 請保持前後判決的一致性。 : : 如果你在這邊要認定「發廢文」是可接受的用語, : : 希望未來在管理上面也接受其它板友使用同樣的用語。 : 我認為「發廢文」並非人身攻擊,但不等同於這樣的用詞適合出現在板面上 : 它的確不歸入板規四的範疇,它應該屬於板規三的管理範圍內 : 我只是認為從這次的事件可以另外檢討其他板規是否需要做調整 如果是這樣的話 就是不適用版規四 而是版規三 沒問題 我重發一個檢舉文就是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6.205
steelfinger:1.板規還沒改 2.就算改了也不會溯及以往 11/26 22:45
jerryen:罵人是神經病也可以說他的確有可能是神經病 這算事實嗎 11/26 23:22
windcanblow:一開始就用謾罵上訴的確會比較貼切一點 11/27 00:39
這是一個好問題~~但是我翻遍版規 沒有任何一條針對謾罵來處理 我用什麼東西上訴? 最多只有這條 12.板務可在板面上討論,惟當有謾罵、洗板或離題等情況發生時,將由板主鎖文並將 討論串轉至組務板,以維持板面秩序。」 好了~~那說我沒人緣 發廢文 算是版務嗎? 所以最後只能用人身攻擊來申訴 因此 人身攻擊應該包含謾罵等類型 不然這版只要出現非明顯為污辱謾罵用詞 基本上你都拿他沒轍 還有非明顯為污辱謾罵的認定 我認為太過於寬了 我記得以前不是這樣判的 請參考基板#1AAvYPBT一文 這是目前唯一一次成功的人身攻擊申訴案 如果不指名道姓 說某些人是狗 就是人身攻擊 那麼指名道姓 說人沒人緣 發廢文又如何? 你要怎麼認定狗 跟沒人緣 發廢文的社會觀感呢? ※ 編輯: amosvalen 來自: 61.230.3.120 (11/27 09:46)
windcanblow:怎樣的文招來怎樣的推文跟回文 11/27 10:38
如果用這個立場的話 那你何必對別人質疑你的社工專業而動怒呢? 反正什麼文召來什麼樣的推文與回文不是嗎?
windcanblow:以犯罪來突顯法規是不足,你於理有虧啊.. 11/27 10:39
在這個案件中我犯了什麼罪? 麻煩明確的指出來 謝謝!
windcanblow:當然你有你想打的仗,我就說到這了。 11/27 10:41
※ 編輯: amosvalen 來自: 61.221.67.202 (11/27 14:49)
amozartea:中文請學好 廢文是形容文 不是形容人 11/28 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