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HumServic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本文轉錄自 LangService 看板] 原作者: FECer (阿賢) 看板: LangService 標題: [公告] PTT國家研究院小組組規 時間: Tue Apr 7 01:03:23 2009 ^L#y# PTT國家研究院小組 組規手冊 ^L:A:#@r,:A1:#@d,:B:#@u,:0:#1,:A:#,:B:#,:C:#,:D:#,:E:#,:F:#,:G:#,:H:#,:I:#,:0:#@l,:0:#0,:0:# 歡迎使用 PTT國家研究院小組 組規手冊 請選擇查詢方式代碼:1.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2. 新 增 看 板 3. 廢 除 看 板 4. 連 署 板 主 5. 罷 免 板 主 6. 連 署 小 組 長 7. 罷 免 小 組 長 8. 申 請 發 文 限 制 9. 板 主 請 辭、請 假 0. 離 開 本選單使用方式:↑↓選擇 →進入 ←離開 ^L:B:#@r,:B1:#@d,:C:#@u,:A:#1,:A:#,:B:#,:C:#,:D:#,:E:#,:F:#,:G:#,:H:#,:I#,:0:#@l,:0:#0,:0:# 歡迎使用 PTT國家研究院小組 組規手冊 請選擇查詢方式代碼:1.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2. 新 增 看 板 3. 廢 除 看 板 4. 連 署 板 主 5. 罷 免 板 主 6. 連 署 小 組 長 7. 罷 免 小 組 長 8. 申 請 發 文 限 制 9. 板 主 請 辭、請 假 0. 離 開 本選單使用方式:↑↓選擇 →進入 ←離開 ^L:C:#@r,:C1:#@d,:D:#@u,:B:#1,:A:#,:B:#,:C:#,:D:#,:E:#,:F:#,:G:#,:H:#,:I:#,:0:#@l,:0:#0,:0:# 歡迎使用 PTT國家研究院小組 組規手冊 請選擇查詢方式代碼:1.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2. 新 增 看 板 3. 廢 除 看 板 4. 連 署 板 主 5. 罷 免 板 主 6. 連 署 小 組 長 7. 罷 免 小 組 長 8. 申 請 發 文 限 制 9. 板 主 請 辭、請 假 0. 離 開 本選單使用方式:↑↓選擇 →進入 ←離開 ^L:D:#@r,:D1:#@d,:E:#@u,:C:#1,:A:#,:B:#,:C:#,:D:#,:E:#,:F:#,:G:#,:H:#,:I:#,:0:#@l,:0:#0,:0:# 歡迎使用 PTT國家研究院小組 組規手冊 請選擇查詢方式代碼:1.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2. 新 增 看 板 3. 廢 除 看 板 4. 連 署 板 主 5. 罷 免 板 主 6. 連 署 小 組 長 7. 罷 免 小 組 長 8. 申 請 發 文 限 制 9. 板 主 請 辭、請 假 0. 離 開 本選單使用方式:↑↓選擇 →進入 ←離開 ^L:E:#@r,:E1:#@d,:F:#@u,:D:#1,:A:#,:B:#,:C:#,:D:#,:E:#,:F:#,:G:#,:H:#,:I:#,:0:#@l,:0:#0,:0:# 歡迎使用 PTT國家研究院小組 組規手冊 請選擇查詢方式代碼:1.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2. 新 增 看 板 3. 廢 除 看 板 4. 連 署 板 主 5. 罷 免 板 主 6. 連 署 小 組 長 7. 罷 免 小 組 長 8. 申 請 發 文 限 制 9. 板 主 請 辭、請 假 0. 離 開 本選單使用方式:↑↓選擇 →進入 ←離開 ^L:F:#@r,:F1:#@d,:G:#@u,:E:#1,:A:#,:B:#,:C:#,:D:#,:E:#,:F:#,:G:#,:H:#,:I:#,:0:#@l,:0:#0,:0:# 歡迎使用 PTT國家研究院小組 組規手冊 請選擇查詢方式代碼:1.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2. 新 增 看 板 3. 廢 除 看 板 4. 連 署 板 主 5. 罷 免 板 主 6. 連 署 小 組 長 7. 罷 免 小 組 長 8. 申 請 發 文 限 制 9. 板 主 請 辭、請 假 0. 離 開 本選單使用方式:↑↓選擇 →進入 ←離開 ^L:G:#@r,:G1:#@d,:H:#@u,:F:#1,:A:#,:B:#,:C:#,:D:#,:E:#,:F:#,:G:#,:H:#,:I:#,:0:#@l,:0:#0,:0:# 歡迎使用 PTT國家研究院小組 組規手冊 請選擇查詢方式代碼:1.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2. 新 增 看 板 3. 廢 除 看 板 4. 連 署 板 主 5. 罷 免 板 主 6. 連 署 小 組 長 7. 罷 免 小 組 長 8. 申 請 發 文 限 制 9. 板 主 請 辭、請 假 0. 離 開 本選單使用方式:↑↓選擇 →進入 ←離開 ^L:H:#@r,:H1:#@d,:I:#@u,:G:#1,:A:#,:B:#,:C:#,:D:#,:E:#,:F:#,:G:#,:H:#,:I:#,:0:#@l,:0:#0,:0:# 歡迎使用 PTT國家研究院小組 組規手冊 請選擇查詢方式代碼:1.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2. 新 增 看 板 3. 廢 除 看 板 4. 連 署 板 主 5. 罷 免 板 主 6. 連 署 小 組 長 7. 罷 免 小 組 長 8. 申 請 發 文 限 制 9. 板 主 請 辭、請 假 0. 離 開 本選單使用方式:↑↓選擇 →進入 ←離開 ^L:I:#@r,:I1:#@d,:0:#@u,:H:#1,:A:#,:B:#,:C:#,:D:#,:E:#,:F:#,:G:#,:H:#,:I:#,:0:#@l,:0:#0,:0:# 歡迎使用 PTT國家研究院小組 組規手冊 請選擇查詢方式代碼:1.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2. 新 增 看 板 3. 廢 除 看 板 4. 連 署 板 主 5. 罷 免 板 主 6. 連 署 小 組 長 7. 罷 免 小 組 長 8. 申 請 發 文 限 制 9. 板 主 請 辭、請 假 0. 離 開 本選單使用方式:↑↓選擇 →進入 ←離開 ^L:0:#@r,:end:#@d,:A:#@u,:I:#1,:A:#,:B:#,:C:#,:D:#,:E:#,:F:#,:G:#,:H:#,:0:#@l,:0:#0,:0:# 歡迎使用 PTT國家研究院小組 組規手冊 請選擇查詢方式代碼:1.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2. 新 增 看 板 3. 廢 除 看 板 4. 連 署 板 主 5. 罷 免 板 主 6. 連 署 小 組 長 7. 罷 免 小 組 長 8. 申 請 發 文 限 制 9. 板 主 請 辭、請 假 0. 離 開 本選單使用方式:↑↓選擇 →進入 ←離開 ^L:A1:#@d,:A2:#@l,:A:# 國家研究院公權資格 1.通過本站的身份認證,註冊達半年以上,上站次數達200次, 文章發表數達200篇以上 連署機部分: 1.連署票數之有效與否認定,一律以小組長審核當時之情況為準。 2.Multi-ID連署,由站方提供之IP顯示功能,或其他有力證據認定之。 3.連署機內同IP之連署視為Multi-ID連署,凡Multi-ID連署,全數記為無效票。 4.若連署發起人自行利用Multi-ID連署,則連署自動無效。 5.連署理由不得亂寫,濫用連署者將視情況給予水桶處分。 6.連署板主或小組長者未成功者,一個月內同一使用者不得再申請擔任同一職務; 其餘開板、罷免連署失敗者,一個月內任何人不得開啟相同或類似性質之連署。 ↓下一頁 ←主選單 ^L:A2:#@d,:A3:#@u,:A1:#@l,:A:# 7.爭議性低且贊成遠大於反對之連署,得提前提出申請,小組長於受理申請後, 訂定三日觀察期,若票數並未顯著變化,則可提前執行連署結果。 罷免案必須連署時間截止後方可提出申請。 8.連署發起人於任何連署時間發起至終了前僅得申請一篇連署,若重複發起多次連署, 則組務應宣布該發起人發起之連署全部無效,若經組務認有濫用連署機之情事, 組務得依情況停止該發起人連署權利三個月,累犯加重處罰之。 看板部分; 1.本組所有看板皆為公開板面,不得連署隱形看板,若有暫時隱板之需要, 請板主於徵得組務同意後並加入小組長為看板成員始得隱板, 隱板期間不得超過三日。 2.使用者於看板發言時請注意網路禮節,請勿於看板發表大量不相關或挑釁性質之文章, 本群組也嚴禁將任一看板上的爭論帶到其他看板爭吵,以維持各板獨立運作。 ↑上一頁 ↓下一頁 ←主選單 ^L:A3:#@d,:A4:#@u,:A2:#@l,:A:# 板主部分: 1.本組禁止使用者以Multi-ID擔任同一看版之板主, 版主於本站若有三個以上之看板版主職,不得於本群組連署或新增為板主, 但擔任組務或站務看板板主不在此限。 2.遭本站法務部門或帳務部門違法行為判決確定後, 本群組得經由組務會議討論解除板主職務, 解除職務後三個月內不得申請擔任本群組板主或組長之職。 3.板主有義務維持板面良好討論風氣,可適度使用站上給賦予板主的各項權力, 使用各種限制使用者的功能時,必須訂定明確規範並審慎運用。 4.擔任本群組內板主者,嚴禁介入干涉其他看板事務運作,以維持各板自治自決。 5.列為本站或本組不受歡迎使用者不得擔任本組內看板板主。 板主有不當言行、怠工或經檢舉後認定為不適任者, 小組長有權限期改善或予以停權一至三個月處置, 板主造成重大危害者,組長可將其免職,處分時都必須公告並附上相關申訴及證據。 ↑上一頁 ↓下一頁 ←主選單 ^L:A4:#@u,:A3:#@l,:A:# 小組長部分; 1.遭本站法務部門或帳務部門違法行為判決確定後, 本群組得經由組務會議討論解除小組長職務, 解除職務後三個月內不得申請擔任本群組板主或組長之職。 2.列為本站或本組不受歡迎使用者或有明顯事實足證不適任者(後段組務須負舉證義務) 不得擔任本組組務人員。 3.群組規定為本群組管理之基本規範,小組長認為有必要的話, 可以基於此規定擬定不違反上層規範之小組運作規則, 報請群組長核可之後即可於所管理之小組內施行。 2006/01/15 zoea初版 2006/06/06 小組討論後改版 ↑上一頁 ←主選單 ^L:B1:#@d,:B2:#@l,:B:# 申請新增看板 連署資格 1.通過本站的身份認證,註冊達半年以上,上站次數達200次,文章發表數 達200篇以上 2.申請者於同一時間內只能申請一個新增看板連署 3.發起人需同時為版主候選人之一,否則連署無效。 4.發起人及共同連署之版主候選人皆需符合連署人資格,若無符合則連署無效。 5.申請者不可同時兼任3個以上之本站任何群組板主,組務以及站務看板不在此限 ↓下一頁 ←主選單 ^L:B2:#@d,:B3:#@u,:B1:#@l,:B:# 程序 1.自行確認申請人資格符合後 請於Aboutnew版發表連署文章並進行連署 2.發起人需於類別處填入目前小組內已有的分類,詳細內容請參閱組內各目錄, 若無符合則連署無效。小組長若對分類有疑義,得於小組看板 (若無專門小組看板則為aboutboards版) 提出疑問並限定一定時間請發起人回應,若無回應與說明 組務得逕自宣布連署無效 3.發起人需於申請政見中詳填新增看板理由及討論主題 小組長若對該項說明有所疑義 得於小組看板 (若無專門小組看板則為aboutboards版) 提出疑問並限定一定時間請發起人回應,若無回應與說明 組務得逕自宣布連署無效 4.前兩項分類及理由 若非得於國家研究院新增看板或有重複性質看板 組務得於討論後 宣布連署無效並說明無效理由 ↑上一頁 ↓下一頁 ←主選單 ^L:B3:#@d,:B4:#@u,:B2:#@l,:B:# 連署人數及審核 1.不論類別各新成立看版之連署門檻為贊成者超過或等於40個連署"且"大於反對連署 有效連署:﹝符合連署人資格之連署﹞ 2.發起人在該連署達連署門檻之後 需依新增看板表格於小組看版告知小組長 若無執行以上動作,小組長得不受理該連署申請。 看板試閱 1.達連署門檻後 經組務審核無誤 則新增試閱看板 類別為"試閱" 2.試閱期間一個月,該試閱期間過後 試閱看板之該組小組長將提出試閱投票於組務會議,投票期間為一星期 投票人為小組內板主,決定是否讓看版存續,選項為[贊成]、[反對]、[無意見], 會議投票結果出現後,小組長立即公佈於小組組務版, 若最終結果為[贊成]≦[反對],小組長需收回試閱看版。 結果若為[贊成]>[反對],小組長需更改該看版之類別為原申請類別 ↑上一頁 ↓下一頁 ←主選單 ^L:B4:#@u,:B3:#@l,:B:# 新增看板表格   文章標題 : [申請新板] ???板   內 文 :           申請新板          (1)新板之英文板名:          (2)新板之中文板名:         (3)新板的看板位置:國家研究院 -> xxx小組          (4)申請板主者帳號:         (5)經營方向與目標:             (6)連署結果:(請複製連署結果於此點之下) ↑上一頁 ←主選單 ^L:C1:#@d,:C2:#@l,:C:# 申請廢除看板 連署資格 1.通過本站的身份認證,註冊達半年以上,上站次數達200次,文章發表數 達200篇以上 2.申請者於同一時間內只能申請一個廢除看板連署 連署條件 1.超過一個月無廣告、轉信文或是灌水文以外的本站文章發表 2.看版與原來申請的目的不符合者 3.由該看板全體板主同意並於該看板辦理兩周以上之廢板投票,過半數 使用者同意後,至組務板申請廢板者。 4.一年內被列入兩次待廢看板者,第三次直接廢除。 ↓下一頁 ←主選單 ^L:C2:#@d,:C3:#@u,:C1:#@l,:C:# 看板廢除途徑 一 板主申請廢除   由該看板全體板主同意並於該看板辦理兩周以上之廢板投票,過半數使 用者同意後,至組務板申請廢板者。 二 小組長主動宣告廢除  1.看板處於無板主狀態達兩週以上,小組長得發表警示公告於該版 兩週內若無符合資格之使用者申請連署版主 則小組長得直接報請群組刪除該看板  2.無正式板主且超過兩個月皆無通過試閱投票之板主產生之看板   小組長得以直接報請群組刪除該看板  3.超過一個月無廣告、轉信文或是灌水文以外的本站文章發表   小組長可在此看板發表公告宣告看板進入觀察狀態並限期於兩週內改善   期限內並無改善則撤除該版所有板主並公告該板已符合1.條文之警示條件    4.看版與原來申請的目的不符合   小組長可在此看板發表公告宣告看板進入觀察狀態並限期於兩週內改善   期限內並無改善則撤除該版所有板主並公告該板已符合1.條文之警示條件  5.一年內被列入兩次待廢看板者,第三次直接廢除。 ↑上一頁 ↓下一頁 ←主選單 ^L:C3:#@u,:C2:#@l,:C:# 三 使用者發動連署廢除 連署程序 組務確認申請人資格符合及罷免理由認可後,請於Aboutnew版發表連署文章並進行連署 若未經組務確認程序,即逕行發起連署,組務應直接宣布連署無效。  1.連署資格   通過本站的身份認證,註冊達半年以上,上站次數達200次,文章發表數 達200篇以上 2.申請者於同一時間內只能申請一個廢除看板連署   3.申請者必須在該小組組務板詳細敘述廢板原由並負責答覆小組長之所有疑問   否則小組長可逕行宣告申請無效 若無小組組務板,則至群組組務板向群組長申請  4.連署申請人不得於組務版及該相關看板以外之其他看板 以任何公開或非公開方式進行不當拉票行為 經審酌有此一行為,組務得直接宣布連署無效 非連署申請人若有上述行為,則提報組務會議經各小組長投票決定連署效力 5.凡是廢板投票案不成立之看板,三個月內不得再有使用者針對該看板發動連署   四 站方宣告廢除 ↑上一頁 ←主選單 ^L:D1:#@d,:D2:#@l,:D:# 申請新增版主 連署資格 1.通過本站的身份認證,註冊達半年以上,上站次數達200次,文章發表數 達200篇以上 2.申請者於同一時間內只能申請一個版主連署 3.發起人需同時為版主候選人,否則連署無效。 4.申請者不可同時兼任3個以上之本站任何群組板主,組務以及站務看板不在此限 程序 1.自行確認申請人資格符合後 請於Aboutnew版發表連署文章並進行連署 2.連署發起人需於理由處寫明看版管理理念與方法 小組長若對該項說明有所疑義 得於小組看板(若無專門小組看板則為aboutboards版) 提出疑問並限定一定時間請發起人回應,若無回應與說明 組務得逕自宣布連署無效 ↓下一頁 ←主選單 ^L:D2:#@d,:D3:#@u,:D1:#@l,:D:# 連署人數及審核 1.連署門檻為贊成者超過或等於40個連署"且"大於反對連署 有效連署:﹝符合連署人資格之連署﹞ 2.發起人在該連署達連署門檻之後‧需依新增版主表格於小組看版告知小組長 若無執行以上動作,小組長得不受理該連署申請。 版主試閱 1.達連署門檻後 經組務審核無誤 則新增試閱版主 2.新增之版主需試行版主權限,試行期間為一至四周 試閱看板之該組小組長將提出試閱投票於組務會議,投票期間為一星期 投票人為組內小組長,決定是否讓版主正式上任,選項為[贊成]、[反對]、[無意見], 凡投[贊成]、[反對]之小組長必須在留言時寫明理由,否則視為廢票。 會議投票結果出現後,小組長立即公佈於AboutBoards版, 若最終結果為[贊成]+[無意見]≦[反對],小組長需取消該使用者之版主權。 結果若為[贊成]+[無意見]>[反對],該版版主正式上任。 特別限制:申請新增版主之看板若已有板主 不接受以aboutnew版連署新增方式上任 ↑上一頁 ↓下一頁 ←主選單 ^L:D3:#@u,:D2:#@l,:D:# 新增版主表格   文章標題 : [申請板主] ???板   內 文 :           申請板主            (1)申請板英文板名:          (2)申請板主者帳號:         (3)經營方向與目標:    (4)連署結果:(請複製連署結果於此點之下) ↑上一頁 ←主選單 ^L:E1:#@d,:E2:#@l,:E:# 申請罷免版主 連署資格 1.通過本站的身份認證,註冊達半年以上,上站次數達200次,文章發表數 達200篇以上 2.申請者於同一時間內只能申請一個罷免版主連署 3.發起人須曾於該看版發表文章 並針對罷免理由曾向組務申訴或反應 (若文章於精華區或文摘則須告知小組長於何處以便複核) 並依罷免版主表格於小組發表 待小組長複核無誤,若無符合則連署無效。 ↓下一頁 ←主選單 ^L:E2:#@d,:E3:#@u,:E1:#@l,:E:# 程序 1.組務確認申請人資格符合及罷免理由認可後 請於Aboutnew版發表連署文章並進行連署 若未經組務確認程序 即逕行發起連署 組務應直接宣布連署無效 2.罷免版主審核通過並於申請人開啟連署後,組務應於該看板公告連署罷免訊息。 3.發起人需於罷免版主理由處寫明看版廢除版主理由。 連署受理之一般罷免版主理由包括:長期怠忽看版文章、文摘、精華區之管理, (即不事管理職務),長期未於看版內發表文章 看板討論脫序等。 發起人並必須於Aboutboard進行進一步舉證之說明。 小組長若對於該說明有疑義得於組務版提出疑問 並限定一定時間請發起人回應,若無回應與說明 組務得逕自宣布連署無效 連署無效之公告方式:於AboutBoards看版公告,並於AboutNew刪除無效之連署文章 ↑上一頁 ↓下一頁 ←主選單 ^L:E3:#@d,:E4:#@u,:E2:#@l,:E:# 連署人數及審核 1.連署門檻為贊成者超過或等於40個連署"且"大於反對連署 有效連署:﹝符合連署人資格之連署﹞ 2.連署申請人不得於組務版及該相關看板以外之其他看板 以任何公開或非公開方式進行不當拉票行為 經審酌有此一行為,組務得直接宣布連署無效 非連署申請人若有上述行為,則提報組務會議經各小組長投票決定連署效力 並公告最後結果於組務看板 3.小組長得參考連署進行時於組務看版之相關討論,決定最後是否執行連署結果。 對於連署結果之執行與否,小組長需於連署結束後兩週內進行公告。 若小組長之決定與連署結果相反,小組長必須於組務看版進行說明。 ↑上一頁 ↓下一頁 ←主選單 ^L:E4:#@d,:E5:#@u,:E3:#@l,:E:# 罷免版主失效期間特別規定: 1.同一發起人對不同版主之有效罷免連署,兩次之間最短需隔一個月。 間隔計算方式以前次連署結束始開始計算之。 2.同一版主之有效罷免連署,兩次之間最短需隔一個月 (以前次連署結束始開始計算之),但若有特殊情況,新事由等等, 小組長得主動表示例外處理。 3.同一發起人對同一版主之罷免連署,提出審核後若不通過需經審核不通過公告之後 三個月(以審核終結並公告後始開始計算之),方得再度提出之。 廢除版主之執行: 小組長於組務看版進行公告,並重新設定版主 ↑上一頁 ↓下一頁 ←主選單 ^L:E5:#@u,:E4:#@l,:E:# 罷免板主表格   文章標題 : [罷免板主] ???板   內 文 :           罷免板主          (1)罷免板英文板名:          (2)遭罷免板主帳號:          (3)提議罷免者帳號:          (4)罷免板主的理由: ↑上一頁 ←主選單 ^L:F1:#@d,:F2:#@l,:F:# 申請連署小組長 連署資格 1.通過本站的身份認證,註冊達一年以上,並為該小組所轄之版主。 2.申請者於同一時間內只能申請一個小組長連署 3.發起人需同時為小組長候選人,否則連署無效。 程序 1.自行確認申請人資格符合後 請於Aboutnew版發表連署文章並進行連署 2.連署發起人需於理由處寫明小組管理理念與方法 群組若對該項說明有所疑義 得於小組看板(若無專門小組看板則為aboutboards版) 提出疑問並限定一定時間請發起人回應,若無回應與說明 組務得逕自宣布連署無效 ↓下一頁 ←主選單 ^L:F2:#@d,:F3:#@u,:F1:#@l,:F:# 連署人數及審核 1.連署門檻為贊成者超過或等於40個連署"且"大於反對連署 有效連署:﹝符合連署人資格之連署﹞ 2.發起人在該連署達連署門檻之後‧需依新增小組長表格發表於Aboutboards版, 若無執行以上動作,群組得不受理該連署申請。 小組長試閱 1.達連署門檻後 經組務審核無誤 則新增實習小組長 2.新增之小組長需試行小組長權限,試行期間為一至四周 群組將提出試閱投票於組務會議,投票期間為一星期 投票人為組內小組長,決定是否讓小組正式上任,選項為[贊成]、[反對]、[無意見], 凡投[贊成]、[反對]之小組長必須在留言時寫明理由,否則視為廢票。 會議投票結果出現後,群組立即公佈於AboutBoards版, 若最終結果為[贊成]+[無意見]≦[反對],取消該使用者之小組長權限。 結果若為[贊成]+[無意見]>[反對],該組小組長正式上任。 特別限制:申請新增小組長之小組若已有小組長,不得申請連署小組長。 ↑上一頁 ↓下一頁 ←主選單 ^L:F3:#@u,:F2:#@l,:F:# 新增小組長表格   文章標題 : [申請小組長] ???小組   內 文 :           申請小組長          (1)申請小組組名:          (2)申請小組長者帳號:         (3)經營方向與目標:    (4)連署結果:(請複製連署結果於此點之下) ↑上一頁 ←主選單 ^L:G1:#@d,:G2:#@l,:G:# 申請罷免小組長 連署資格 1.通過本站的身份認證,並為該組所轄看板之版主。 2.同一時間內僅允許一個罷免小組長連署。 3.發起人需對於認小組長處理不周處,針對罷免理由曾向組務申訴或反應, (若文章於精華區或文摘則須告知群組於何處以便複核) 並依罷免小組長表格於Aboutboards版發表,待群組長複核無誤,若無符合則連署無效。 程序 1.組務確認申請人資格符合及罷免理由認可後,將於組務版發起投票, 由該小組所轄看板之全部版主為投票權人進行投票,投票期日為一周 2.連署受理之一般罷免小組長理由包括:長期怠忽組務、組務討論脫序等。 發起人並必須於Aboutboard進行舉證之說明。 組務若對於該說明有疑義得於組務版提出疑問,並限定一定時間請發起人回應, 若無回應與說明,組務得逕自宣布申請無效。 ↓下一頁 ←主選單 ^L:G2:#@d,:G3:#@u,:G1:#@l,:G:# 連署人數及審核 1.連署門檻為贊成罷免者超過該組全部版主之二分之一。 2.連署申請人不得於組務版及該相關看板以外之其他看板 以任何公開或非公開方式進行不當拉票行為 經審酌有此一行為,組務得直接宣布連署無效 非連署申請人若有上述行為,則提報組務會議經各小組長投票決定連署效力 並公告最後結果於組務看板 3.組務得參考投票進行時於組務看版之相關討論,決定最後是否執行投票結果。 對於投票結果之執行與否,組務需於投票結束後兩週內進行公告。 若組務之決定與投票結果相反,必須於組務看版進行說明。 ↑上一頁 ↓下一頁 ←主選單 ^L:G3:#@d,:G4:#@u,:G2:#@l,:G:# 罷免小組長失效期間特別規定: 1.同一小組長之有效罷免連署,兩次之間最短需隔一個月 (以前次連署結束始開始計算之),但若有特殊情況,新事由等等, 群組長得主動表示例外處理。 2.同一發起人對同一小組長之罷免連署,提出審核後若不通過需經審核不通過公告之後 三個月(以審核終結並公告後始開始計算之),方得再度提出之。 廢除小組長之執行: 群組長於Aboutboards版進行公告,並取消該小組長之職。 ↑上一頁 ↓下一頁 ←主選單 ^L:G4:#@u,:G3:#@l,:G:# 罷免小組長表格   文章標題 : [罷免小組長] ???組小組長   內 文 :           罷免小組長          (1)罷免小組組名:          (2)遭罷免小組長帳號:          (3)申請連署罷免者帳號及管轄看板:          (4)罷免小組長之理由: ↑上一頁 ←主選單 ^L:H1:#@l,:H:# 申請發文限制 標題:[申請] xx(英文板名)板 發文限制 XX板 申請發文門檻限制 上站次數 xx 次以上 註冊時間 xx 天以上 發文篇數 xx 篇以上 劣文篇數 xx 篇以下 ←主選單 ^L:I1:#@d,:I2:#@l,:I:# 板主請辭 標題:[請辭] XX板 板名: 中文板名: 小組分類: 請辭ID: 板主交接: 請辭理由: 備註: ↓板主請假 ←主選單 ^L:I2:#@u,:I1:#@l,:I:# 板主請假 標題:[請假] xx(英文板名)板 請假人︰ 管理看板板名︰ 請假日期: 請假事由: ↑板主請辭 ←主選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4.230.121 ※ 編輯: FECer 來自: 203.64.230.121 (04/07 01:04) ※ 編輯: Trunicht 來自: 220.133.52.221 (01/21 15:36) ※ 編輯: Trunicht 來自: 220.133.52.221 (01/21 16:04) ※ 編輯: Trunicht 來自: 220.133.52.221 (01/21 16:05) ※ 編輯: Trunicht 來自: 111.83.117.27 (08/05 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