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重點是我要請問板主,回歸到最根本的問題:
請問AHJKL言論內容達浸水桶的標準在哪裡?
我犯的是哪一條板規?
如果是第九、十條,詳察其所謂板規第九、十條,
只是說如果多數板眾看不爽,有檢舉,就可以將該人水桶。
根本未明確規範言論內容達浸水桶的標準何在?
如果只是因板眾看不爽,只要檢舉就能浸水桶,
那也就是說如果中觀自續派的論點,應成派看不爽,
於是只要幾個應成派檢舉就可以將其水桶了。
那很顯然是以多數暴力作抵制言論討論的手段。
按板規來看,其實根本是把裁決的球及責任丟給板眾,
這是一種多數決暴力抵制異己言論的手段。
重點是:明確違犯板規達浸水桶的標在哪裡?
如果是以板眾投票來認定,那板眾的標準在哪裡?
我以下的推文犯了達水桶的標準在哪裡?
如果是以板眾投票來認定,那板眾的標準在哪裡?
請板主正面回應及交待清楚。
您以下文章,在其他文章已有說明了。
請您針對小組長的提問那篇回應,不要一直跳針的胡亂指控本人,只回應您想回應的。
※ 引述《AHJKL (hi)》之銘言:
: ※ 引述《datoguo (淵泉先生)》之銘言:
再來,
: 今天不斷指責民主制為多數暴力,甚至以畜生道來比喻。
: 不是每個人都那麼閒跟您來戰。
: 要戰民主制度是否多數暴力,請至法律板 戰贏了再來討論。
: 您要戰、要質疑別人心中的真理、要質疑僧團合議制度、要辯論,煩請自開一板!
: 請跟想戰的人成立一板。
: 本板不再奉陪,而是要深入經藏研究討論。
: 前提是互相尊重對方。而不是戰,
我想這個問題我前面文章已有說明清楚了,該說的我也都說了。
以數量多者來作為「清淨」的標準,所衍生的學理問題,
本人文章推文僅是就「以數量最多的感受及認知作為『清淨』的標準」命題作討論,
此部份前文(HumService第161, 163篇)已有回應。
不過,有鑑於您的回應,我想我再說明一下:
1. 本人推文僅僅是在說明:
「清淨」及真理不能多數決。
由於該板是漢傳佛教板,那麼其「清淨」辭義也不離佛教範疇,
而佛教認為六道平等,如果「清淨」的成立係要以多數感受及認知為依據。
那顯然我們應該要以畜生道的感受及認知作為成立「清淨」的依據,
因為顯然畜生道的數量是遠比人類多的。
本人論點僅單純以畜生道數量遠比人類多的論點,
來說明「以數量最多的感受及認知作為『清淨』的標準」的問題。
由於您的板係佛教板,且「清淨」辭義涉及佛教認識論問題,
與六道眾生的認識問題及煩惱成因息息相關,
故您使用「清淨」一辭時,不能忽略佛教學理問題。
而就佛教學理來說,
「以數量最多的感受及認知作為『清淨』的標準」是很大的問題,
因此本人論點僅是緊扣此而論。
那為什麼僅用畜生道作比喻呢?
畢竟佛教六道之中,天道、阿修羅道、地獄道、餓鬼道,此四道數量肉眼難見,
唯有畜生道(非人類之動物)數量是人類能感知到客觀上明確已知比人道還多的。
故以畜生道數量遠比人道多,
來歸謬「以數量最多的感受及認知作為『清淨』的標準」的問題。
重點是:
此命題之討論根本不涉及「民意是否為多數暴力或畜生道」的討論,
麻煩AHJKL板主勿扭曲及糢糊焦點。
無論本人推文對象是誰,重點是我推文內容根本不是在指任何人是畜生道,
而是就「以數量最多的感受及認知作為『清淨』的標準」命題作討論,
前文已有詳細說明。
2. 板主你以板規第九、十條抵制本人發言權。
如果是第九、十條,詳察其所謂板規第九、十條,
只是說如果多數板眾看不爽,有檢舉,就可以將該人水桶。
根本未明確規範言論內容達浸水桶的標準何在?
如果只是因板眾看不爽,只要檢舉就能浸水桶,
那也就是說如果中觀自續派的論點,應成派看不爽,
於是只要幾個應成派檢舉就可以將其水桶了。
那很顯然是以多數暴力作抵制言論討論的手段。
按板規來看,其實根本是把裁決的球及責任丟給板眾,
這是一種多數決暴力抵制異己言論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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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一直強調板有重複,
: 以"武俠小說板"為譬喻。
: 武俠小說包含所有武俠小說討論,但今天"金庸小說板"也獨立出去了。
: 是一個以專門討論金庸小說的板。
: 但"原武俠小說" 也是照樣有討論 "金庸小說",請詳見該板!!
: 而金庸小說板只討論金庸.
: 可見得開板並不是您說了算,而是要以民意為依歸!
: 只要民意通過連署,即得開版。這點組規寫的很清楚。且人民有集會結社的自由!
: 不是您說了算,而是要以民意為依歸!
: 今本板也是一樣,以民意為依歸,不是您說了算。
: 如不喜歡本板,大可不要來亂,請自創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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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依據板規第十條,本水桶只是"暫時"而已,本板主一切依法行政。
重點是浸桶的標準何在?
若是以板眾自由心證認定,那板眾標準何在?
不過重點仍是我開宗明義提的問題,請你交待及解釋清楚吧。
: 如二日內沒有超過三成的常駐版友公開追認,即得解除。
: 目的是為了怕人來亂而作必要的"暫時處置",
: 且以推文看來,已有多數版友覺得被攻擊、引戰、污辱(把民意比喻成畜生道?)。
: 這都不是您嘴巴說了算,而是要以"當事人的感覺認定"為基礎。
: 真正的正式水桶,是要等每初一、十五的布薩來開會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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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例:如"A"言語污辱攻擊"B眾",A矢口否認他有這個意思不斷解釋,但"B眾"不採信,
: 一旦B眾或當事人向"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板主)"提起告訴,"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板主)"
: 即得受理,並採取必要之手段(暫時禁言),這都是合理合法的。
: 不是您嘴巴說有沒有算,而是以"證據"、當事人的認定(B眾)、但最後還是要
: 以法院判決(如本板常駐板友群,布薩討論)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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