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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lamerecca (werewolf)》之銘言: : 回應您最早的話 : "太可怕了 鬥爭到這種程度" : 要證明鬥爭這個罪名 : 必須要確定我說的話絕對的不可能 : 不然您也要付舉證之責 是吧? : == 如果不特定之人明知C M為不同人(摸摸自己的良心), 卻在組務版說此兩人為一人,並據此檢舉。 或許您會有更好形容詞來形容。 : 我只是要闡述這種誤解的出現 : (既然chuit版主並沒有遵從mor板友推文浸我水桶 : 我就確信這兩個帳號是同一人是種誤解了) : 並不是一種純粹無視惹事鬥爭之下的結果 因為有很多犯罪的可能性存在 : 而 只要檢舉管道合法 推論有其道理 : (這不是我空口無憑 有很多分身最後都是用IP在抓的) : 進行檢舉並不是一種"鬥爭"的結果 而是一種對mor板友跟chuit版主的誤會 : 請問這樣的說明您同意嗎? 對於有利害關係之人要求迴避,這樣的原則我覺得很OK, 但在虛擬世界中執行上卻有實際上的困難。 要如何去判別雙方有無交情以及交情的深淺,都是力有未逮的。 如果今天是我們不認識的某A某B,兩人是同層室友, 我們是否即可據此推論雙方感情很好呢? 親戚 家人感情都不見得融洽了,遑論是同層室友呢? 再者,如果不能對所有的情形都以一樣的基本原則來判別處理, 這樣不但不能符合公平原則,恐怕也會產生對於個案有差別待遇的針對性的疑慮。 如果今天能夠擬出可讓人信服可供操作的執行要點, 那我贊成從下一次的類似情形開始要求迴避。 (本次因板規未明訂,基於法不溯既往原則,不宜適用) 反之,如果不能擬出具體明確的通用判別標準, 本人意見則不贊成在虛擬世界要求迴避原則的適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163.11 ※ 編輯: pds1 來自: 125.227.163.11 (07/17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