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lamerecca (werewolf)》之銘言:
: 回應您最早的話
: "太可怕了 鬥爭到這種程度"
: 要證明鬥爭這個罪名
: 必須要確定我說的話絕對的不可能
: 不然您也要付舉證之責 是吧?
: ==
如果不特定之人明知C M為不同人(摸摸自己的良心),
卻在組務版說此兩人為一人,並據此檢舉。
或許您會有更好形容詞來形容。
: 我只是要闡述這種誤解的出現
: (既然chuit版主並沒有遵從mor板友推文浸我水桶
: 我就確信這兩個帳號是同一人是種誤解了)
: 並不是一種純粹無視惹事鬥爭之下的結果 因為有很多犯罪的可能性存在
: 而 只要檢舉管道合法 推論有其道理
: (這不是我空口無憑 有很多分身最後都是用IP在抓的)
: 進行檢舉並不是一種"鬥爭"的結果 而是一種對mor板友跟chuit版主的誤會
: 請問這樣的說明您同意嗎?
對於有利害關係之人要求迴避,這樣的原則我覺得很OK,
但在虛擬世界中執行上卻有實際上的困難。
要如何去判別雙方有無交情以及交情的深淺,都是力有未逮的。
如果今天是我們不認識的某A某B,兩人是同層室友,
我們是否即可據此推論雙方感情很好呢?
親戚 家人感情都不見得融洽了,遑論是同層室友呢?
再者,如果不能對所有的情形都以一樣的基本原則來判別處理,
這樣不但不能符合公平原則,恐怕也會產生對於個案有差別待遇的針對性的疑慮。
如果今天能夠擬出可讓人信服可供操作的執行要點,
那我贊成從下一次的類似情形開始要求迴避。
(本次因板規未明訂,基於法不溯既往原則,不宜適用)
反之,如果不能擬出具體明確的通用判別標準,
本人意見則不贊成在虛擬世界要求迴避原則的適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163.11
※ 編輯: pds1 來自: 125.227.163.11 (07/17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