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我說明的不夠清楚
那我直接引用文句 說明更直接一點
※ 引述《pds1 (正義必勝)》之銘言:
: 先進國家的訴訟法建制上都有所謂的迴避規定,
法官在與當事人間有特定關係存在致有審判不公可能性存在時,必須迴避審判。
這是你的前提
然後你的後面接著說
現今佛版兩位副版主皆由原版主任命擔任
卻要求另兩位副版主來受理原版主與當事人間之爭議
為何你會從我們是b版主任命的
導出我們之間有特定關係
並且致有審判不公的可能性?
這是不是一種很奇怪的刻板印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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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 are three kinds of lies: lies, damned lies, and statistics.
--Mark Tw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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