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springxx如判決水桶我三天,卻仍未給我解釋
現在三天過了就想混過,實在很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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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17:00左右水桶我
3/19 凌晨我提出檢舉
3/19 早上sitos也請springxx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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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17:00左右解除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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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的時間是什麼?拖延戰術,反正時間過了就算了?
這就像是,A偷了B的橘子
B提出檢舉,但是A一直裝不在家
過了三天,A忘了吃,橘子自己爛掉了
然後咧?然後警察C就說 "啊算了算了,反正橘子都爛了"
是這樣嗎?是這樣嗎?有沒有正義感?懂不懂羞恥?
1. 本來A可以吃那個橘子的---本來我那三天可以發言的
2. 本來B是犯了偷竊的---本來springxx是亂判的
這些都看不到了嗎?
接下來,B說"不行不行",警察C說"那不然你想怎麼樣"
很簡單,叫A去買個橘子還B就可以了,要不然,沒錢的話到個歉,B接受就可以了
我告訴你我之後有什麼損失,這是面子問題
我不會笨到去惹一個"會檢舉別人的人"---這是智商問題
而,如果真的有人檢舉我人身攻擊成立,我絕對不會不道歉---這是人格問題
springxx亂判然後還讓我留下了一個記錄,簡直就是抹黑
以後豈不是讓別人誤會我
你以為三天過了就沒事了嗎?
告訴你,這樣呼嚨的態度真是讓我愈火大
尤其是三天過了,我真是火冒三丈
把欠我的公義還來
多拖一天也只是多加利息而已,不要以為時間會沖淡公義,欠的就是欠的,不准抹掉
跟大家宣告說甲是壞人,發現是誤會後,不也要用同樣的方式跟大家澄清嗎?
公告說我犯規,卻解釋不出個所以然,那麼也請用公告的方式澄清,讓大家都看得到
※ 引述《sitos (麥子)》之銘言:
: 請 springxx 板主說明。
: ※ 引述《BGirlAlu (黃后)》之銘言:
: : 以下附上springxx版主之判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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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舉人是"版規"!判的是"人身攻擊"?!
: : 難道我是對"版規"做了"人身攻擊"了嗎?
: : 這樣的判決是不對的,因為這是不公正的,申辯如下...
: : 以下先節錄基信版之版規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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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規講明了,人身攻擊是要由某人提出的(而不是"版規"這種東西)
: : 而攻擊的對象應該就是此檢舉人
: : 換句話說,這是在檢舉者有被攻擊的認知時才成立的
: : 也就是,兩個人互嗆,若兩人都能接受
: : 則旁觀者是沒理由去為任何一方提出被攻擊的檢舉的
: : 不然你看看,第四項的第4點要怎麼成立呢?
: : 我的意思是,如果今天我跟別人嘴砲打鬧,結果不小心攻擊到別人
: : 那我寧可選擇道歉
: : 可是今天這樣我找誰道歉呢?這豈不是不給我機會嗎?
: : 版規這麼定是有意義的
: : 我希望springxx版主能夠不要這樣隨己意做判決
: : 像這樣把判決的內容當表格在填的...彷彿在交差應付一樣
: : 這樣"檢舉人"那一項還有意義嗎?
: : 我都還不曉得我是招誰惹誰了,該跟誰道歉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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