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itos (麥子)》之銘言:
: ※ 引述《springxx (天下布武)》之銘言:
: : 前面有說明 club89是私下來信 希望我依版規處理
: : 人身攻擊部份
: : BGirlAlu的用詞 也明顯構成人身攻擊
: : "BGirlAlu:哀我錯了,我怎麼可以欺負一個智障呢"
: : 一開始也尊重club89 意願 所以檢舉人 就沒寫他的名
: : 而寫 版規
: 所以你的意思是,只要檢舉人不願意被公開,就可以匿名檢舉?
這是不合理的,容我提醒一下我一開始檢舉的那篇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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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被檢舉者得於接受板主通知後向檢舉人道歉。(公開或私下道歉皆可)
: ◆檢舉人若接受道歉,則待板主確認後即解除水桶。
: ◆檢舉人若不願意接受道歉,則被檢舉人將水桶至3天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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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規講明了,人身攻擊是要由某人提出的(而不是"版規"這種東西)
而攻擊的對象應該就是此檢舉人
換句話說,這是在檢舉者有被攻擊的認知時才成立的
也就是,兩個人互嗆,若兩人都能接受
則旁觀者是沒理由去為任何一方提出被攻擊的檢舉的
不然你看看,第四項的第4點要怎麼成立呢?
我的意思是,如果今天我跟別人嘴砲打鬧,結果不小心攻擊到別人
那我寧可選擇道歉
可是今天這樣我找誰道歉呢?這豈不是不給我機會嗎?
版規這麼定是有意義的
我希望springxx版主能夠不要這樣隨己意做判決
像這樣把判決的內容當表格在填的...彷彿在交差應付一樣
這樣"檢舉人"那一項還有意義嗎?
我都還不曉得我是招誰惹誰了,該跟誰道歉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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