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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tos (麥子)》之銘言: : ※ 引述《springxx (天下布武)》之銘言: : : 前面有說明 club89是私下來信 希望我依版規處理 : : 人身攻擊部份 : : BGirlAlu的用詞 也明顯構成人身攻擊 : : "BGirlAlu:哀我錯了,我怎麼可以欺負一個智障呢" : : 一開始也尊重club89 意願 所以檢舉人 就沒寫他的名 : : 而寫 版規 : 所以你的意思是,只要檢舉人不願意被公開,就可以匿名檢舉? 這是不合理的,容我提醒一下我一開始檢舉的那篇部分內容: ------------------------------ : 4.被檢舉者得於接受板主通知後向檢舉人道歉。(公開或私下道歉皆可) : ◆檢舉人若接受道歉,則待板主確認後即解除水桶。 : ◆檢舉人若不願意接受道歉,則被檢舉人將水桶至3天期滿。 ------------------------------ 版規講明了,人身攻擊是要由某人提出的(而不是"版規"這種東西) 而攻擊的對象應該就是此檢舉人 換句話說,這是在檢舉者有被攻擊的認知時才成立的 也就是,兩個人互嗆,若兩人都能接受 則旁觀者是沒理由去為任何一方提出被攻擊的檢舉的 不然你看看,第四項的第4點要怎麼成立呢? 我的意思是,如果今天我跟別人嘴砲打鬧,結果不小心攻擊到別人 那我寧可選擇道歉 可是今天這樣我找誰道歉呢?這豈不是不給我機會嗎? 版規這麼定是有意義的 我希望springxx版主能夠不要這樣隨己意做判決 像這樣把判決的內容當表格在填的...彷彿在交差應付一樣 這樣"檢舉人"那一項還有意義嗎? 我都還不曉得我是招誰惹誰了,該跟誰道歉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78.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