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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runicht (請叫我優布匠~~>///<)》之銘言: : 應該代表原申訴人撤告了吧。 : 人家都不告你了,為何還要申訴? 名不正 言不順 我也是當事人 但我並沒有和他和解 請勿用"當事人已和解做為出桶理由" 對我來說,這就像台灣被偷偷當成中國一省一樣 我拒絕這種於法無據的解除水桶理由(連用的法條都和實際狀況有很大不同) 請小組長處理,謝謝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6.175.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