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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caselook 信箱] 作者: caselook (幸福要懂得耕耘) 標題: Re: 關於「烏托邦」的回應 時間: Fri Nov 16 10:55:13 2012 AHJKL大大道安^^ 首先,感謝您的慈悲,稱揚您的睿智,善哉。^^ 我國憲法11條的保障言論自由與憲法13條的宗教自由有二個重點 是相通的;言論自由包括「表達的自由」與「不表達的自由」。 相同的,宗教自由也包括了「信仰的自由」與「不信仰的自由」。 在此合先敘明。 末學之初衷只是希望佛板能夠有正向的討論氛圍,而不要因為板規 過於強調板主的裁量全依靠「自由心證」,而讓人產生「佛板是一言堂」 的誤解。歷代佛板板主皆有為法忘軀的護法精神,令人感佩。 但末學有一些淺見,還請AHJKL大大與各位板主參酌看看。 佛板要清靜無諍,不是用板主的威權來行生殺大權, 而是將一切訴諸於公論,正所謂「垂拱而治,天下太平」。 干犯眾怒者,自可秉公處理。 如何訴諸公論?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恢復推文的「噓文」功能。 若po文內容不當,板友自然噓聲連連,這時,板主只要做一件事, 就是判斷噓文數即可: 1.若是純噓無推,或噓數大於推數二至三倍以上者(比例可訂於板規), 板主可依噓文數刪文、劣退,甚至外加水桶。 2.若是推噓相伯仲,此為爭議文。在推噓文各達10次以上時,板主可 鎖文處理,禁止再對該文內容進行討論。為何是10次呢?因為10次 推或噓是優文或劣文的標準,因此以10次為判斷基準。 3.使用推噓文作為管理的標準,不但簡單易行,而且不會產生一言堂 的流弊。所謂「千夫所指,無疾而死」,咎由自取者,自得果報。 4.此法亦不必擔心「群眾暴力」,因為爭議文可以有效的制止。對於 純噓少推之文或純噓之文,板主可依劣文內容公告講評,寓教於誡。 以拙文「給姐姐的一封信」系列來說,若板主係依噓文數來處理, 您認為是不是簡單多了呢?數字會說話,又何必用「自由心證」? 自由心證是法官評斷司法案件的標準,台灣恐龍法官之污名,一部份 皆拜「自由心證」之賜,能不戒慎? 佛板不是宗教法庭,板主之職係「仲裁者」「義工」,而非法官。 「自由心證」若無限上綱,則治絲亦紛,非佛子之福,甚而阻礙 佛法之宣揚,望諸位賢友酌參。末學不揣粗陋,不敬之處,萬望 海涵。 ※ 引述《AHJKL (hi)》之銘言: : ※ 引述《caselook (幸福要懂得耕耘)》之銘言: : : AHJKL暨佛板各位板主,大家好^^ : : 以下是您的推文: : : 20:46 : : 20:48 : : 20:49 : : 20:50 : : 00:43 : : 00:44 : : 「烏托邦」一詞乃一正向之語彙。依一般社會通念,該語詞並不具任何 : : 爭議之色彩。本人亦身為ptt之板主,素知規範板友的言論是一件吃力不 : : 討好的苦差事。在此先向佛板眾位板主的辛勞致敬。^^ : : 致函給AHJKL大,主要在提醒一件事: : : 我國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是不應該動輒以「板規」 : : 來限制的。尤其是意涉宗教上的言論自由。 : : 我國憲法對於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大法官在釋字第四九0號的 : : 解釋理由書中將之區分成「內在的宗教信仰自由」與 : : 「外在的宗教行為自由」兩個部分; : : 對於『內心』的宗教信仰自由,大法官基本上是持『相當嚴格』的審查標準, : : 認為「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 : : 而對於外在的宗教信仰行為上,大法官則採取比較寬鬆的立場,其解釋理由書中說明 : : :「除內在信仰之自由應受絕對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剝奪外,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 : : 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 : : 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 : 您如果是對外或投書報章雜誌,自有言論自由保障, : 前提也要有進廚房的心理準備,敢提出就不要怕別人質疑, : 如今您是在個別討論區,您在基督教版說佛教怎樣,被刪文也要質疑違反宗教自由、還 : 是言論自由嗎? : 請勿混為一談。 : 同樣的,本板尊重八萬四千法門,甚至把"憲法宗教自由"列為板規, : --------------- : 第七條:(三傳、其他教) : 本板允許就三乘佛教(南傳、漢傳、藏傳、密宗)經典、傳承系統及教義等做比較、 : 差異討論。但不得以任一佛教教派經論或修行攻擊或指責另一教派之經論或修行方式。亦 : 不得以外道思想來來攻擊否定三傳。 : 本佛板禁止對佛、法、僧團 (含受具足戒之古今僧人)三寶或針對佛法板此一主體或 : 板主或任一發文者進行攻擊,討論時敬請「對事理討論」,不要針對人來討論。 : 禁止對慈善團體乃至社會善良風俗之任一宗教信仰者等,冠以佛教或非佛教特定之貶 : 抑名詞;亦不得對上述任一對象發表威嚇、挑撥、誹謗、偏見、歧視或挑撥他人憎恨對立 : 之任一種言論,否則該言論定義為非討論性質,違反板旨。認定之標準由板主代為界定。 : 基於「憲法」保障宗教自由立場,請勿在佛板攻擊我國「合法登記」之其他宗教團體及其 : 信仰。(請單就佛經所載討論即可,為免紛爭,請勿攻擊合法登記之其他宗教團體) : 以上違者視情節刪文劣退並禁言1~4月。對於累犯,板主得加重其禁言期限為1年。 : --------------- : 本人對於"憲法宗教自由的保障 遠甚於您所說",甚至一教之內的各宗各派亦皆保障。 : 反倒是您前篇把別人的宗教信仰--極樂世界視為烏托邦, : 極樂世界 的解釋真的是 烏托邦 嗎? : 您自己有也在稱念"南無阿彌陀佛",也對佛教名相名詞應很瞭解。 : 佛經難道是這樣解釋嗎? : 如果某甲先貶損其它人的宗教信仰,然後再來說言論自由保障?這樣對嗎? : : 若板主係基於涉及公共秩序或是社會責任的前提之下,要求板友對於某一特定名詞, : : 例如「烏托邦」做出解釋或回應,則尚符合上述之分際。但其前提應是已在板上引發 : : 「諍論」,造成板面混亂,有相互攻訐且造成大多數板友之不利益,確已對於公共秩序 : : 產生不良影響,才足以當之。 : "但其前提應是已在板上引發「諍論」,造成板面混亂,有相互攻訐且造成大多數板友之 : 不利益,確已對於公共秩序產生不良影響,才足以當之。" : 看看推文,不要說板主針對您 : 看幾個人反駁您的說詞? : : 拙文確是家書,也早已寄至家姐之電子信箱。以書信體po文,是屬於常態性的言論方式, : : 信中所言,皆為「內在信仰」之見解與言論。實未涉及任何外在之宗教行為。閱讀者可以 : : 喜歡,也可以不喜歡,但仍應秉持尊重及守法的態度,理性的表達同意或者不同意。 : : 然而,板主卻要求板友針對某一非惡意語詞--「烏托邦」特意解釋說明,否則就要 : : 依板規溯及既往,大行「言論檢查」之威權。在新聞局皆已廢除的現代法治社會, : 不是依板規 溯及既往,是您的言詞與前篇相同,在證據嚴格的情況下, : 才希望您能解釋 "通關密語"是指什麼? : 是不是如前篇所言? : 如果您直接 否認 "通關密語"是指極樂世界或阿彌陀佛的話, : 本人基於信任佛弟子不妄語,也就相信您所說。於此結案 : : 採取此類產生爭議之管理方式,恐已嚴重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 : 任何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皆無效,何況是ptt的站規?佛板的板規? : 請勿誤會憲法、法律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 您可以任意發表您的言論,但請不要打到別人的信仰,無論是影射還是暗示 : 這才是真正的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 : 同樣的,如果改天有人來痛批您所學的教法有問題, : 板主同樣也是會保障您的宗教自由,對該痛批之人水桶。 : 這才是憲法所說真正的宗教與言論自由 : : 我若依循您的推文,對於「烏托邦」大作文章,不顧及大局,刻意引發諍論, : : 造成佛板的動盪,影響板友權益,難道這是大家所樂見的嗎? : : 星星之火,可以「煙火」視之,稍縱即逝矣。萬萬不可風助火勢,一旦燎原,反焚己身。 : 早在您第二封信時,本來就可以水桶了,但本人還是推文反駁了 : "這難道不是 星星之火,可以「煙火」視之,稍縱即逝矣 嗎?" : 無奈您第三封又再度影射,當下已經有很多人反感您的言論了, : 如果板主再不出面制止,難道還要等第四、第五封不斷的遍地燎原嗎? : 既然有心要當板主了,您自己也知道板主不好當,每個板友都認為他是對的, : 動則攻擊、指責、諍訟.........,板主是無給職奉獻的,還要不斷的被恐嚇, : 歷年來的佛板板主都是被攻擊而下台的,既然有心要當了,也早有進廚房的心理準備, : 本人是秉持的為法奉獻的精神,如果有人要攻擊的話,在下也無話可說了。 : ----------------------- : 另外,既然您已經回復了,又有其他板友limingbalm勸阻,那麼我就到此為止了。 : 在此提醒,對於八萬四千法門,您可以"自讚",但是請不要"毀他",每個人都有適合他 : : 自己的修行法門,畢竟我們還沒證果,還沒辦法去驗證。 : 請專精於自己的修行法門即可。 : 否則如果暗示其它的法門如何,因為世界各宗教各有不同,乃至一宗教也有分為不同各宗 : ,也容易引起紛爭。 : 關於您提到的 "阿毗達摩" ,我也有查了一下,您如果要分享 "阿毗達摩" ,本人 : 是絕對贊同的,歡迎宣揚自己的法門。 -- ■七種不花錢的布施,施比受更有福..^^ 一、和顏施:和顏悅色的待人。 二、言施:言語鼓勵他人。 三、心施:以同理心待人。 四、眼施:慈愛和善視人。 五、身施:身體力行助人。 六、座施:讓座給老弱婦孺。 七、察施:察覺他人所需並幫助他。 ----轉載自--http://ppt.cc/kM,k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59.67.8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caselook (210.59.67.8), 時間: 12/08/2012 13: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