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rry..前文恕刪..
: 任何一個法學院小大一的學生都知道的是,憲法條文並不能逕行成為請求權基礎。
你知道你在說什麼嗎?
請先搞清楚「請求權基礎」再來主張也不遲。
本人提出的是板規建議案,又不是主張「行政救濟」或「司法救濟」,與請求權基礎
有什麼關係?本人已於先前討論中(文章ID:#1GmMgqPm)
再三重申,『本建議案純就佛板板規第七條與第八條之規定,不涉及任何人,
以及板主執行板規的行為。討論的是「立法目的」的合不合法,而非「行政行為」
的適不適當。』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是立法之基礎,也是司法救濟的最後仲裁者。
雖然ptt站方的態度一向都偏向「立法形成自由」,而且不採「板規事前審查」,亦
即讓板主有絕對的立法權,但請不要忽略一個重要的事實,一旦立法目的不合法,
站方對於各板的板規仍然有「板規審查權」。在我國,不管是那一層級的法律規範,
都不能牴觸憲法,任何法律被大法官宣告違憲,都必須限期修正。這已經是基本常識
了。且小組長們先前亦已指示,請純就佛板板規第七條與第八條的部分討論。你現在
提「請求權基礎」,難道是在暗批本人因為被水桶而挾怨報復嗎?
: 尚須依靠其他法律或法規做更具體的規範,否則,動輒引用憲法條文的情形下,
: 全國失業勞工,將會引用憲法第15條有關「工作權的保障」,要求國家非得給予工作不可
: 男性則會引用第7條及第20條「男女平等」「服兵役義務」,要求女性也必須服兵役
: 此後,
: 全國人民將不再努力工作,通通宅在家,因為尚可引用憲法第15條「生存權的保障」,
: 要求國家給予生存所必要之食衣住行條件。故而在國內必須遵守我國法律之規定,
: 在ptt討論板中則必須遵守ptt之相關板規,此乃理所之當然。
在板規中公然以「附佛」與「外道」等語彙貶抑我國合法立案之宗教團體,
毀損其名譽,請問有無違反我國刑法310條誹謗罪?
誹謗罪是作為犯,是單一犯,是狀態犯,是結果犯,是具體危險犯,
只要有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形成他人名譽受害的實際狀態與具體危險,
即足以當之。誹謗他人名譽,不須聞者相信而對他人名譽形成負面評價,但有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而經行為人加以指摘或傳述,即可成立,故為具體危險犯。
請參考:
http://www.iias.sinica.edu.tw/upload/publication/book/book01/book01ch06.pdf
: 綜上所述,
: 本案佛板板規第7條、第8條質疑者,所提之論點:
: 1.板規第7條、與第8條並無矛盾之處
: 2.板規第8條並無限制板眾之言論自由,更無違反憲法第11條本旨
: 質疑者之申訴理由並無可採,應予以無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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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通常不愛談事實,只想講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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