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中華民國憲法,是好國民的表現。
茲轉貼大法官釋字509號,看一看也有助於法律素養的提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
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
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
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
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
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
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09
簡單的舉個例子,張三在網路上公然散布「李四是附佛外道,是A貨,是神經病」,
假如李四要告張三,那麼舉證責任是在李四身上,李四要證明張三說的是誹謗,才
告的贏。問題是,「附佛外道」的標準在那裡?張三說,因為網路上大家都這麼說,
所以我也這麼說。請問一下,如果您是法官,能夠因為道聽途說,就可以認定張三
有理,李四被罵是活該嗎?由於舉不出李四是附佛外道的直接證據,所以間接證明
張三就是誹謗李四了。也就是說,李四只要主張,世界上沒有所謂「附佛外道」的
證明書,這完全是網路謠言,那麼張三誹謗李四是附佛外道,就等於成立了。
大法官都說了,刑法的誹謗罪沒有牴觸憲法第23條,肯定誹謗罪的必要性。
板規要能防得了別人來告誹謗,這才算是不違法。也就是說,主張「網路上說某人
是附佛外道」那只是以訛傳訛的謠言,散布謠言就成立誹謗了。
一條可能隨時被人告誹謗的板規,您能說沒有牴觸站規,沒有牴觸法律嗎?
至於說,ptt能不能成為誹謗罪的被告?本人才疏學淺,確實是不知道了。
※ 引述《ycc124 (無染著心 恭敬心 卑下心)》之銘言:
: XDDD
: 中華民國憲法本文
: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 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七種不花錢的布施,施比受更有福..^^
一、和顏施:和顏悅色的待人。 二、言施:言語鼓勵他人。
三、心施:以同理心待人。 四、眼施:慈愛和善視人。
五、身施:身體力行助人。 六、座施:讓座給老弱婦孺。
七、察施:察覺他人所需並幫助他。 ----轉載自--http://ppt.cc/kM,k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2.15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