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HJKL (hi)》之銘言:
: 依據
: 第六條:(不得攻擊、針對)
: A:不得故意製造糾紛,亦不得針對特定對象(帳號或暱稱)以明示或暗示進行人身攻擊
: 、謾罵、侮辱、誹謗、挑釁、惡意質問乃至引戰等。亦不得用上述任一方式針對執法人員
: (任一板主),而致影響板務運作。
: 凡經板主勸導或警告,若再度重覆板主認定爭議之行為,或未依教理論述而刻意挑戰
: 板主,則依妨礙板務辦理。
: B:若是文字內容係指「不特定對象」,但從其推文與文字敘述(含引用),有具體事證足
: 以認定是指某甲(含團體)對象,而有上述A項之任一行為,板主亦可比照A項之規定辦理。
: 前項所謂足夠事證之認定,以板主認定之標準為主(如法官判決證據採信與自由心證)。
: 違反此條款者,視情節刪文劣退並禁言1~3月。累犯者,板主得加重其禁言期限至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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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觸犯的是B項「不特定對象」,不是A項
: 依規定刪文劣退並禁言1~3月,但因為是推文,故禁言1~3月。
: 本人在此公告於佛板(Buddhism) 自我 禁言3月。
是A項,因為在組務板有主張把附佛名單撤下的只有兩人。
一是caselook,二是我。
而又說三傳沒有十足證據的只有我一人。
若你有誠意,那就不是用這種巧避板規的方式。
你敢發誓說當中沒指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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