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unixer大大道安^^
※ 引述《freeunixer (了知諸法住無所住)》之銘言:
: ※ 引述《thismy (英雄氣短兒女情長)》之銘言:
: : 創價 就是日本佛教的一支呀
: : 跟日蓮正宗似乎有一點關係,但怎麼變支的我就不知了,懶得查.....
: : 雖說很多教義不同於中國佛教,但起碼人家本來就不是中國佛教。
: 如果他在日本傳,那他是不是有爭議的新興宗教是他家的事,管他那麼遠幹啥?
: 可是他在台灣傳,
許多在國際上傳布的宗教團體,如果並沒有被大多數的國家明令禁止,
基於宗教自由的尊重,在不違背我國法令的前提之下,我們有何正當性說
人家是爭議團體?如果某個團體搞迷信,搞歛財,搞到被媒體爆料了,
那我們可以說,這個團體的行為有爭議,所以列入爭議團體名單,給
板友們參考,遇到這一類的宗教團體,要小心一點,以免被詐騙。
這是佛板可以正大光明臚列「爭議團體名單」的唯一理由。
如果只是因為創價學會的討論曾在佛板引起爭辯,就把人家列入爭議名單,
被討論的人,結果變成拒絕往來戶,這不是很奇怪嗎?
: 就跟統一教、攝理教在台灣成立台灣分部或我在 ptt 成立上帝第五福音改革教派教區,
: 你說有沒有關係?
因此,爭議性與所在地區並不相干。
而且,爭議團體名單一旦沒有處理好,就是一種「自讚毀他」的具體表現。
因為每個團體都是一票人,用一根竹竿打翻 n 船人,尚未引起媒體關注,
只能說ptt 佛板真的是阿彌陀佛保佑。
: 還是我叫蕭平虛去日本成立日本蕭平虛同修會再回台灣成立台灣分會就可以?
: 你沒那麼天真浪漫吧?
蕭平虛如果沒有任何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行徑,有什麼好說人家的?
如果佛板將他列入爭議的理由是「好諍論」,因有具體事證(常跑法院),
那是很明確的理由。
「明確性原則」必須具備:可預見性,可理解性以及外部的可控制性。
佛板說,因為蕭平虛常跑法院,所以爭議很多,這是「可理解性」。
如果將他列入爭議名單,可以讓板友知道喜歡罵人是不好的,這是「可預見性」。
因為愛罵人,愛酸人的就是違規者,佛板的執法也是如此,這是「外部控制」。
用簡單的事實行為來釐清「爭議」的具體定義,是較為正面而且簡單可行的方法。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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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種不花錢的布施,施比受更有福..^^
一、和顏施:和顏悅色的待人。 二、言施:言語鼓勵他人。
三、心施:以同理心待人。 四、眼施:慈愛和善視人。
五、身施:身體力行助人。 六、座施:讓座給老弱婦孺。
七、察施:察覺他人所需並幫助他。 ----轉載自--http://ppt.cc/k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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