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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長是否有裁決了? 同樣的情況,不同的待遇。 一樣是不當臆測,我要拿出我不是這樣想法的證據,板主則不用。 同樣的判決公告,我的檢舉人名字要公布,別人則不用。 可以叫人拿出一個莫須有的東西來給證據的嗎? 比如: 請給我你沒有惡意的證據, 請給我你沒有回答他的證據, 請給我你沒有殺過人的證據.......... 合理嗎?合理嗎? 根本就沒有做過,要怎麼給證據。 為什麼板主指明別人不當臆測他時,他就不用給證據的? 為什麼,真正冤屈的人在這裡討不回公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3.210.98.242 ※ 編輯: thismy 來自: 113.210.98.242 (02/02 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