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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諺有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舉證責任除了法律的特別規定之外,一般是由「主張者」所提出。 例如,提出「不在場證明」,是由主張不在場者(某甲)要提出來, 而不是要求檢警提出某甲的不在場證明。 ※ 引述《thismy (英雄氣短兒女情長)》之銘言: : 小組長是否有裁決了? : 同樣的情況,不同的待遇。 : 一樣是不當臆測,我要拿出我不是這樣想法的證據,板主則不用。 : 同樣的判決公告,我的檢舉人名字要公布,別人則不用。 : 可以叫人拿出一個莫須有的東西來給證據的嗎? : 比如: : 請給我你沒有惡意的證據, : 請給我你沒有回答他的證據, : 請給我你沒有殺過人的證據.......... : 合理嗎?合理嗎? 根本就沒有做過,要怎麼給證據。 : 為什麼板主指明別人不當臆測他時,他就不用給證據的? : 為什麼,真正冤屈的人在這裡討不回公道? -- ■七種不花錢的布施,施比受更有福..^^ 一、和顏施:和顏悅色的待人。 二、言施:言語鼓勵他人。 三、心施:以同理心待人。 四、眼施:慈愛和善視人。 五、身施:身體力行助人。 六、座施:讓座給老弱婦孺。 七、察施:察覺他人所需並幫助他。 ----轉載自--http://ppt.cc/kM,k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22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