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諺有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舉證責任除了法律的特別規定之外,一般是由「主張者」所提出。
例如,提出「不在場證明」,是由主張不在場者(某甲)要提出來,
而不是要求檢警提出某甲的不在場證明。
※ 引述《thismy (英雄氣短兒女情長)》之銘言:
: 小組長是否有裁決了?
: 同樣的情況,不同的待遇。
: 一樣是不當臆測,我要拿出我不是這樣想法的證據,板主則不用。
: 同樣的判決公告,我的檢舉人名字要公布,別人則不用。
: 可以叫人拿出一個莫須有的東西來給證據的嗎?
: 比如:
: 請給我你沒有惡意的證據,
: 請給我你沒有回答他的證據,
: 請給我你沒有殺過人的證據..........
: 合理嗎?合理嗎? 根本就沒有做過,要怎麼給證據。
: 為什麼板主指明別人不當臆測他時,他就不用給證據的?
: 為什麼,真正冤屈的人在這裡討不回公道?
--
■七種不花錢的布施,施比受更有福..^^
一、和顏施:和顏悅色的待人。 二、言施:言語鼓勵他人。
三、心施:以同理心待人。 四、眼施:慈愛和善視人。
五、身施:身體力行助人。 六、座施:讓座給老弱婦孺。
七、察施:察覺他人所需並幫助他。 ----轉載自--http://ppt.cc/kM,k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22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