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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selook (幸福要懂得耕耘)》之銘言: : 法諺有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 舉證責任除了法律的特別規定之外,一般是由「主張者」所提出。 : 例如,提出「不在場證明」,是由主張不在場者(某甲)要提出來, : 而不是要求檢警提出某甲的不在場證明。 不是主張者要提出證據 是指控別人的人 指控別人而提不出證據就是無罪推定 這是刑法基本原則 提外話 我老早就建議組務撤換佛板板主或修改板規 無奈組務不聽 只會要人波申訴文 然後波完又不了了之 所以我才不波 因為明顯都不處理的 整個就是很怠惰的感覺 佛板板主是過度干預 拿著大刀當新警察亂揮 組務則是相反 幾乎不做為的 真想請組務自兼佛板板主 兩個人交換位置 怎麼覺得有種坐錯位置的感覺? : ※ 引述《thismy (英雄氣短兒女情長)》之銘言: : : 小組長是否有裁決了? : : 同樣的情況,不同的待遇。 : : 一樣是不當臆測,我要拿出我不是這樣想法的證據,板主則不用。 : : 同樣的判決公告,我的檢舉人名字要公布,別人則不用。 : : 可以叫人拿出一個莫須有的東西來給證據的嗎? : : 比如: : : 請給我你沒有惡意的證據, : : 請給我你沒有回答他的證據, : : 請給我你沒有殺過人的證據.......... : : 合理嗎?合理嗎? 根本就沒有做過,要怎麼給證據。 : : 為什麼板主指明別人不當臆測他時,他就不用給證據的? : : 為什麼,真正冤屈的人在這裡討不回公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4.26.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