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aselook (幸福要懂得耕耘)》之銘言:
: 法諺有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 舉證責任除了法律的特別規定之外,一般是由「主張者」所提出。
: 例如,提出「不在場證明」,是由主張不在場者(某甲)要提出來,
: 而不是要求檢警提出某甲的不在場證明。
不是主張者要提出證據 是指控別人的人
指控別人而提不出證據就是無罪推定 這是刑法基本原則
提外話 我老早就建議組務撤換佛板板主或修改板規
無奈組務不聽 只會要人波申訴文 然後波完又不了了之
所以我才不波 因為明顯都不處理的 整個就是很怠惰的感覺
佛板板主是過度干預 拿著大刀當新警察亂揮
組務則是相反 幾乎不做為的 真想請組務自兼佛板板主
兩個人交換位置 怎麼覺得有種坐錯位置的感覺?
: ※ 引述《thismy (英雄氣短兒女情長)》之銘言:
: : 小組長是否有裁決了?
: : 同樣的情況,不同的待遇。
: : 一樣是不當臆測,我要拿出我不是這樣想法的證據,板主則不用。
: : 同樣的判決公告,我的檢舉人名字要公布,別人則不用。
: : 可以叫人拿出一個莫須有的東西來給證據的嗎?
: : 比如:
: : 請給我你沒有惡意的證據,
: : 請給我你沒有回答他的證據,
: : 請給我你沒有殺過人的證據..........
: : 合理嗎?合理嗎? 根本就沒有做過,要怎麼給證據。
: : 為什麼板主指明別人不當臆測他時,他就不用給證據的?
: : 為什麼,真正冤屈的人在這裡討不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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