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HumServic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本文轉錄自 sitos 信箱] 作者: AHJKL (hi) 標題: [公告] 佛板正式板規(文字版) 時間: Tue Mar 26 20:47:35 2013 第一章:總則 前言:本板規依「板旨、經營方向」精神制定,「板旨、經營方向」視為板規之根本。 第一條(板主權限責任) A:佛板板規依據「文章代碼(AID): #1348aPLp (SYSOP) [ptt.cc] [公告] 板主權力 義務規範--(9)制定板規權」制定。(請詳閱本篇最末文「備註一」) B:板友違規行為認定,依據「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八條 (違規行為之認定權人)前項:看板違規行為,由版主認定事實之有無。其中關於板 主管理板面不當及違反群組規範行為,由小組長認定之。」辦理。 C:1.依據B項,故本板違規認定,如檢察官起訴(或法官判決證據)自由心證之採信, 一律由本板板主認定事實之有無,敬請板友們配合。 板主執行板規時,一律比照「執法人員」,有要求板友解釋之權,相關違規之 詢問,敬請板友們配合;如不願配合板主詢問,反而以言詞相激、揶揄、挑釁、 攻擊、恫嚇、威脅者,板主得「事先」逕依「妨礙板務」辦理(妨礙板務水桶1月) ,「事後」再依違反相關板規處理。 板友也有保持緘默之權,但有上站之3日內如不予回應時,則表示願意放棄抗辯權 ,完全交給板主以自由心證認知有無違規之事實(違規文7天內審理),並無異議。 2.有關違規處置如屬「刪鎖文或劣退,並視情節水桶n~m月」,若僅違反一條者, 係交由各板主(視情節)自行衡量「違規情節」與「犯意」自由心證裁決應水桶 多少月、文章(得:表示「可有可無」、「可為可不為」)是否要刪除或劣退。 3.本板規採用「一罪一罰、累計量刑」為原則,若同一行為發文同時觸犯多條板規 ,則採「合併執行水桶制」(以違反數條之該條最高水桶期限處分之)。 (「同一行為發文」係指以文章「篇數」來計算」) (「合併執行水桶制」係以同一篇發文之行為同時觸犯多條板規) :如某甲發文,同時觸犯板規第四條(得刪鎖文,並視情節水桶1~4週) 與 第十 條(得刪鎖文或劣退,並視情節水桶2~5月),則「合併執行」水桶5月(以第十條之 最高水桶期限5月處分之),文章並劣退(採第十條最高標準-文章劣退)。 4.如於文章中之推文,不斷累犯發言違反板規者,係以發言時間認定之。以5分鐘之 內推文,視為同一行為發文,比照第3點處置。如同時於多篇推文違規時,亦以同 一發言時間為認定單位。(如係「發文」後又「推文」則視為2個發文行為) :如某乙於推文,於10:01~10:05內,推文違反板規第九條,依照第2點處置; 其又於10:06~10:10內,違反板規第五與第六條,依照第3點處置。以此類推。 故某乙水桶處置視為2個「發文行為」(即10:01~10:05算一個行為,10:06~10:10 又算一個行為),故10:01~10:05依第2點,採第九條(得刪鎖文或劣退,並視情節 水桶1~3月),由板主自行衡量「違規情節」與「犯意」以自由心證裁決之,水 桶1個月。 10:06~10:10依照第3點,應「合併執行」水桶採第五條最高水桶期限3月,文章並 劣退(推文無法劣退,故可除外)。 (因推文以5分鐘內為認定同一行為發文,屬2個不同行為,故採總計,不再採取 「合併執行水桶」) 2個發文行為總計:水桶1月+水桶3月=4個月。 第二條(板友應注意事項) A:使用者於發言前,均有詳閱相關板規之義務,不得以「不知道、不清楚、沒看到、 看不懂、不瞭解板規」等言詞來規避責任。 依據本章第一條A項(備註一)板主權限第九點:「板主有權制定該看板之板規」。 板友雖可於板上討論板規,但板主對此無回應之義務。 於板規有疑問者,請「事先來信」詢問以利彙整(來信時並請注意禮貌),相關信件 可轉貼板上以昭公信。 B:依據本章第一條,故請板友們如欲發言時,則表示願意遵守佛板相關規定,如有違 反相關規定時,承諾願意遵守板主處置(發言時則表示願意遵守),並無異議。不可 「事後」違規後再行爭議之事項。如有不清楚、或疑問板規時,請「事先」依照 本條A項辦理。 C:如有其他意見或對板主處置違規有申訴問題時,請循PTT相關程序辦理(即板規第三 條)。 第三條(3位板主之權限劃分) 板規申訴處理程序,依照組務板公告--文章代碼(AID): #1CSf1JP6#1CSgO6Kh (HumService),並依照社會習慣,設為三審制,本板負責一、二審,組務板負責第三 。請依照板規申訴程序和3位板主之權限劃分,分別寄信至相關板主信箱。 flamerecca :負責執行板規「第一審」,有關本板的板規申訴請「一律」先寄至 flamerecca 板主信箱(如有誤寄則轉寄其信箱處理)。如經公告處置後 ,有不服 flamerecca 板主處置者,請依規定上訴至 buddhanature 板主信箱。 buddhanature:負責板規「第二審」,擁有本板板規定讞權。如經公告處置後,有不 服 buddhanature 板主處置者,請依規定上訴至組務板,依小組長之 裁決定奪之。如未經一、二審公告,即越級至組務板申訴者,視為 擾亂板務水桶1月。 二審板主對於一審判決,可採「維持原判」、「發回一審更審補充」 之判決。 AHJKL :主要負責本板板務,如讀經班等實修活動。 註:1.以上為3位板主主要負責區域,如有疑問者,請依板主主要權限寄信。 (如有誤寄則轉寄其信箱處理),3位板主並得互相幫忙支援之。 2.如不涉及執行水桶部分,3位板主均得就文章部分予以適當處置(如刪鎖文 和 警告。m文、s文,以及編入文摘 和 精華區等等) 3.每位板主均得舉行投票、維持板面良好風氣、每月優良板友活動、不定期實修 活動、朝向佛陀教育、板旨與經營方向進行等。 4.如遇重大不決事項,3位板主可互相討論,以多數決定。 5.因本板有3位板主,如其他板主有事,可先寄信請求其他板主暫代處理之。 ============================================================================= 第二章:文章規範(受規範之範圍:文章標題、文章內容、推文、簽名檔等。) 第四條(基本發文) A:不得張貼灌水文(未達35字)、注音文、火星文、與佛教無關之政治文等。 B:不得發表明顯無關佛法討論、明顯無內容意義文、商業文、推娃文、1月內一文多發 、不雅的推娃簽名檔、於本板發文時將他板不雅之推文製作成簽名檔等。 C:非經原作者同意,請勿任意轉載他人文章,但轉載流通佛教之文章(非營利性質)者 ,不在此限,唯仍請板友自負相關著作權法規定,一概與本板及板主無關。 轉載網路文章,請一律事先於「文章開頭」附上網址或標明作者出處,以免他人 誤會為自撰。 D:1.提問之文章,經板友「推文」回答後,不得任意刪除。 (但經所有該「推文」之板友同意後,或非提問之文章者,不在此限) 2.回覆文章時,不得任意「修改」他人文章中之「文字」;但若刪除引文過長之文 章者,不在此限。 3.不得刪除或修改自己文章內之「他人推文」;經「推文之板友」同意後,不在此 限。(如屬誤刪,請事先標明,即不違反此點。) E:其它經板主認定明顯不符「板旨、經營方向」之文。 (如標題與內文不符,板主得請板友修改或自行修正之,以利其他板友閱讀搜尋。) 違規處置:以上得刪鎖文。違反A、B項, 視情節水桶1~2週。 違反C項,經原作者抗議屬實者,水桶4週。 違反D項, 視情節水桶2~4週。 第五條(不當內文) A:禁止發表不雅(不當)文字、不雅諧音、不當譬喻,影射(形容)三寶。 B:禁止公布私人水球、信件、違反個資法規定、發表違背善良風俗、及違反法律條文 之文章。並請自負相關法律責任,一概與本板(含板主)無關。 C:禁止發表違反「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之文章。 D:佛陀教法中「六念」之一亦有「念天」,天人的福德至少在凡夫之上,或可引述佛 經話語(如「非究竟」等..),但不可以其他言語來批評藐視非議之。 E:以疑問句不能作為免責之聲明,舉例:如「你是XX(如白癡、無知或豬等)嗎」、 「你是你媽生的嗎」(質疑某甲的出生來源)、「某某教派好像有問題」(以疑問 句質疑某教法或教派有問題,然該教派並不違反板規第四所定之規範)等等之類的 疑問句,雖以疑問句表示,但仍具有足以令相關人士反感或有藉機攻擊污辱之嫌。 F:請勿針對板友、特定族群,發表足以令人反感之「酸言酸語、冷嘲熱諷」之內文, 發文時請就事論事即可,維持口業清淨,即使您所說可能正確,但仍請勿做上述之 言詞。 足以令人反感之「酸言酸語、冷嘲熱諷」的認定標準:如經當事者或特定族群抗議 檢舉(條件一),經板主認定確有明顯違反者(條件二),即屬之。 (以上各項均禁止包含相關網址) 違規處置:得刪鎖文或劣退。並視情節水桶1~3月。 第六條(易諍論性內文--ex:素食、放生) 1.「前言」部分為免引述過長,請自行參閱置底「佛陀教育板進板須知(板規必看)-- 正式板規--第六條」之敘述,「前言」亦視同板規效力。 2.為免有關諍論「要不要素食、放生」(與否)認定不一,訂定統一標準,只要相關討論 一旦引發雙方對立諍論、嗔心口角、衝突煩惱,依板主自由心證認定,為免再回覆相 關文章,即可全部鎖文。  3.其它爭議性話題(如持咒等),如討論失控,引發正反雙方對立衝突、嗔心口角、衝 突煩惱等等,或有相關議題經板主依板規勸導或警告者,板主亦得比照第2點辦理。 違規處置:得刪鎖文。經鎖文後再回覆者,一律水桶2週。 第七條(科學考據) 1.「前言」部分為免引述過長,請自行參閱置底「佛陀教育板進板須知(板規必看)-- 正式板規--第七條」之敘述,「前言」亦視同板規效力。 2.若有板友轉貼某法師之論述,以科學論點或考據來說明佛經之內容與出處者,本板基 於尊重僧團法師立場,持中立保留態度,不劣退或水桶轉貼者。如果板友除轉貼外, 還兼另行發言而有違反板規者,則依板規處理。 (為何法師論述就可以,板友另行發言就不行?沒有為什麼,如果您是法師的話,本板 自然也持相同立場) 違規處置:得刪鎖明顯不合板旨之文,其他則依違反其他板規而處置(如板規第十條)。 ============================================================================== 第三章 (刻意扭曲、攻擊) 第八條(刻意扭曲他意) 定義:稱「扭曲他意」者,意指發言時「無中生有(沒有說過那樣的話,卻被說有)、 張冠李戴、或斷章取義」。 稱「刻意」者,意指若某甲出現如上之言詞,經當事人某乙明確解釋舉證表示 不是這個意思時,某甲仍刻意「無中生有(沒有說過那樣的話,卻被說有)、張冠 李戴、或斷章取義」,即觸犯此條板規定義。 需「刻意」+「扭曲他意」同時成立,才觸犯此條板規。 因此建請板友們(如某甲),若出現相關回覆文時,請先客氣詢問當事者(如某乙)文章 內文之意,如經某乙已明確解釋舉證不是這個意思時,基於信任某乙「不妄語」原則下 (如果某乙刻意要說謊,也是自己要負責),請勿再強調非屬某乙之意,否則即有「刻意扭 曲」之嫌,即觸犯此條板規。 違規處置:得刪鎖文或劣退,並視情節水桶1~3月。 第九條(攻擊、針對對象) A:不得故意製造糾紛、針對特定對象(板友帳號或暱稱)以明示或暗示進行「人身攻 擊、謾罵、恫嚇、侮辱、貶損、誹謗、惡意質問、引戰」等以惡意語氣發起戰火之 挑釁言論。 B:若是文字內容係指「不特定對象」,但從其推文與文字敘述(含引用),有具體事證 足以認定是指某甲(含團體)對象,而有上述A項之任一行為,板主亦可比照A項之規 定辦理。 違規處置:得刪鎖文或劣退,並視情節水桶1~3月。 以上攻擊如係針對板主(含水球或寄信攻擊),視同攻擊執法人員,得加重其水桶1/2。 ============================================================================= 第四章(佛教、禁言名單與他教) 第十條(三傳) A:依據板旨且基於彼此相互尊重原則,本板允許就三係佛教(南傳、漢傳、藏傳、 密宗)經典、傳承系統及教義等做比較、差異討論。但不得以任一佛教教派經論或 修行,攻擊否定或指責(以明示或暗示)另一教派之經論或修行方式。亦不得以外道 思想來來攻擊否定三傳。 B:依據本條A項,討論時敬請就「法理」而言,對法理不對人,「依法不依人」,嚴禁 對佛、法、僧團 (含受具足戒之古今僧人)三寶、佛教慈善團體(如慈濟),發表違反 板規之言論,討論敬請單就「法理」而論即可,嚴禁趁隙攻擊之。 C:如文章中有誤(含引用法師文章或任一使用者發文),本板允許得就「法理」(依法不 依人)而言,引述正確的「經藏」言論(須「引經據典」,詳見「經營方向」第三點) ,如各有不同的經藏說法,允許「同時並列之」,讓板友自行參考判斷,嚴禁互相 攻擊。 (註: 如果上述「僅單純引用」來自受具足戒之古今僧人的文章,比照板規第七條第2點辦理) 違規處置:得刪鎖文或劣退,並視情節水桶2~5月。 第十一條(禁言爭議名單) 依據板旨與經營方向,故本板只討論三傳之「佛、法、僧團+戒律」,以「傳統佛法」為 主。 1.「前言」部分為免引述過長,請自行參閱置底「佛陀教育板進板須知(板規必看)-- 正式板規--第十一條」之敘述,「前言」亦視同板規效力。 2.禁止在本板「單純」發表或宣揚「爭議名單」之內文相關連結。 有關禁言「爭議團體」名單,請詳閱精華區。 3.如欲討論禁言「爭議名單」與傳統佛法比較者,請於發文時自行修改標題為[爭議], 並於內文「即時表明」是作教義比較討論,禁止單純發表其文而沒有討論事項。 如符合「前言」所述者,即可移除於禁言「爭議名單」中。 違規處置:得刪鎖文或劣退,並視情節水桶2~5月。 第十二條(他教) 1.請勿在本板單純宣揚他教(即其教義中沒有佛教的專有名詞)之文章或相關連結,但 若與佛教教義比較或討論者,例如他教的教義中,有「五戒十善」"部分"之範圍者 ,不在此限。 2.基於第1點,為免誤解他教之可能與宗教糾紛,請勿對他教教義中(如儒家、道家、 耶教等),發表「挑釁、攻擊、貶損」之言論。請單就佛經有記載之事項來發言即可 。 違規處置:得刪鎖文,並視情節水桶1~3月。 ============================================================================== 第五章(板規事項) 第十三條(違規處理) 1.依據板主權限(16) 文章禁止回覆權:「板主得以設定特定文章禁止回覆之權力。」 如經板主認定有違反板規(或遊走板規邊緣)之嫌而鎖文,請勿再就相關議題回文, 違者水桶2週。 2.非板主請勿發[公告]文,或回覆[公告]文,違者水桶2週。 3.請參閱板規第一條C項。 4.板主對於違規事項得主動偵察,如採如警告(或勸告)者,不限於公告、該文下推文 、水球、信件,同樣具有效力。 5.板主對於違規之事項,可不經由警告(或勸告)而直接水桶之;如遊走於邊緣,得採取 警告或直接水桶之處分。 如採取「警告」者,不限採哪條板規警告和前後時間,1位板友累計警告滿2次者一律水桶1月。 6.「妨礙板務、擾亂板務」之行為,認定標準散見如本板規之規範。違者水桶1月。 7.依據站規(備註一):「板主有責任引導版面風氣及討論。」板主於板上一切沒有違規 之言論,皆應持中立之態度。如板主參與板友之討論,亦視為一般板友身份發言,若 有違規爭議衝突之事項,基於迴避原則,應交由(或寄信)至其它未參與討論之板主來 處理。 (如果板主未參與一般討論者,就板規本身來發言則視為以板主立場。) 8.如於水桶期限解除時,於1月內若再違反任一板規者,除原板規水桶處分外,另再加 計水桶1年第十四條(檢舉) A:請依照板規第三條辦理。 B:檢舉格式:(來信檢舉請依照下列格式,否則得不予受理) 1.違規id 2.違規文章代碼或推文 (請在文章前面按大寫Q,複製文章代碼) 3.違規事實文字 4.違反板規第幾條(引用條文) C:1.檢舉時,站規雖規定可於看板檢舉,然為免板上到處充滿檢舉文有礙佛板觀瞻, 以及保護檢舉人隱私立場,仍鼓勵板友來信檢舉。 檢舉時,只有當事者(含特定族群)可檢舉之,不接受第三局外人檢舉。 2.為免誤寄、誤刪或漏看之可能,檢舉時請自留寄信備份,如3天內未反應請再次寄 信確認,如因板主有事3日內未上站,請改寄至其他板主信箱。 3.來信檢舉時,僅得就上述 B項 格式4點發文,嚴禁趁機以言詞攻擊污辱板友(含 板主),請就違規事實檢舉即可,違者視情節水桶1~3月。 4.板主僅以板規治版,若被處以違規,是使用者先違反板規,不可妄說前後因果關 係,請單就「板規」而論。違者水桶1月。 5.檢舉文章需於該發文7天內檢舉方有效。超過7天雖可檢舉,但不予水桶處置,但 板主仍可認定是否符合板旨、經營方向、板規,而採取刪鎖文(刪文前先備份)。 D:1.板主受理檢舉文,因有時需費時整理、查閱相關文章,於板主有上站收到信後, 「7天內」公告處理,並得依據板規第十三條第1點處理。 2.依據站規申訴程序,板主未正式公告宣判之前,嚴禁越級至組務板申訴或胡亂指 控板主吃案,如不服者,經前後2位板主公告宣判後,才可至組務板申訴。 違者水桶1月。(請參閱板規第三條) 3.凡經宣判公告,如有不服者,請直接依照程序申訴。禁止針對判決結果,不斷 以寄信(2封以上)、或水球(4則以上)等持續擾亂板主,此視為刻意妨礙、擾亂板 務運作之行為。違者水桶1月。 4.如經一審或二審宣判後,為維持板務正常運作,請板友於有上站之10天內提出上 訴(一審>二審,二審>三審組務板),否則即視為接受審判結果並放棄上訴權利, 日後不得再上訴,違者視為刻意擾亂板務行為,水桶1月。 5.如經公告後或不依申訴程序進行者,卻以不當言詞威脅恫嚇板主者,永久水桶, 並採取必要之行為依法處理第十五條(多重帳號) 1.凡使用者被水桶處分,嚴禁使用其它帳號繼續發言,否則即失去禁言之效果。 2.為免查證困難,本板不負查證義務,以相同ip視為同一本尊。若真屬不同本人,請 使用者自負舉證義務,否則視為同一本尊。 違規處置:相同ip者,皆處以原id之水桶期限,並各加重1月,以滋警惕。 第十六條(懺悔) 1.凡受水桶處分之板友,如願意公開懺悔或道歉的話,可來信板主信箱,經板主認定 其確有誠意懺悔,得免除1/2或至完全免除水桶期限之處置。 2.如於板主公告處置之前,已事先公開懺悔或道歉者,可得「警告」之處置。 ============================================================================= 第六章(其它) 第十七條 (本板與他板事項) 1.禁止將他板私人恩怨、或他板討論項目(與本板板旨明顯無關)帶至本板。 違規處置:得刪鎖文,並視情節水桶1~3週。 2.如板友有因違反某一板規經水桶處分者,卻未依申訴程序管道,逕至他板(如八卦板) 發言攻擊、或就違規事項繼續發言攻擊或指責本板(含板主、特定族群等)者,經查證 屬實。因事涉兩板事項,如他板不予處理,本板得依「PTT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 則--第六條一、看板違規行為:(五)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 」(備註二),引用站規(跨板),將該「刻意製造紛爭者」之使用者列為「本板不受歡 迎名單」半年。 請板友確實依照PTT申訴程序管道進行(請參閱板規第三條)。 第十八條(其它) 1.本板規有規定者,依板規處理;板規若未規定者,但有違反「板旨、經營方向」或其 他社會認知、PTT站規、風俗習慣、法律常識,為免有心人士亂板(以板主認定為主) 板主得視情節重大,以板主自由心證而作刪鎖文、或以「妨礙板務、擾亂板務」運作 水桶1月。並請板友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2.[公告](得鎖文)具有板規同等效力,如前後公告有所不同,以最新[公告]為準。 3.本板規如有未詳盡之處,得隨時修訂,並於修訂後並立即生效,不另行公告,請板友 隨時注意底下修改紀錄,以免違反板規。 以上規定公告,於修訂後並立即生效,不溯及既往。 ============================================================================= 1.本板規依據「文章代碼(AID): #1H89IK6I (HumService)」第11點公告,故全面改版並 作詳細說明。本文為板規之文字版,其效力與置底「佛陀教育板進板須知(板規必看)」 動畫詳細版一樣。 2.「板規修改紀錄」 與 「備註一、備註二」部分,請參閱置底「佛陀教育板進板須知 (板規必看)」,不再此累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AHJKL 來自: 1.172.70.19 (03/26 20:53)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sitos (122.116.24.61), 時間: 03/26/2013 21:58:56
sitos:有一些有疑問的地方,整理以後會提出來。 03/26 22:40
souldragon:其它板板規都簡單易懂 一二頁而已 只有佛板搞個幾十頁 03/28 15:44
souldragon:這樣搞根本沒人有耐心看 嚴官府出厚賊 到底在怕什麼? 03/28 15:45
souldragon:板規多到很偏執 愈來愈覺得佛板被某些人搞成阿修羅板 03/28 15:48
thismy:而且佛板板主管到別人的信件與水球了 03/28 16:00
thismy:板主詢問,還要用板規指定一定要配合,這什麼東東 03/28 16:00
thismy:算一算 二十頁的板規,要坑人還挺容易的,不小心就違規了. 03/28 16:02
souldragon:thismy 靈學板的十八條也是違規的吧?希望你也該取消 03/29 17:27
thismy:好,已做了調整,謝謝提醒。 03/29 1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