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組長您們好^^
前文恕刪~~
※ 引述《sitos (麥子)》之銘言:
: : → noonee:放生也是一門學問 當你放了這個新生進池塘 就會影響生態 04/17 02:25
: : → noonee:要先調查一下 不要放錯位置 不然還是害了他 也害了其他 04/17 02:26
: : → yo0401:我也想過,不過如果花錢買了,會不會讓商人抓的更快更多? 04/17 08:31
: : 推 caselook:放生的功德,以捕捉者的功德最大。因為如果沒人捕捉,信 04/17 08:36
: : → caselook:眾就沒有生物可放,法師沒辦法誦經祈福,生物也只能待宰. 04/17 08:38
: : → caselook:通常捕捉者賣給信眾,都會算便宜一點,他自己也在做放生 04/17 08:39
: : → caselook:布施。由於一般人不會去捕捉生物,所以他們是為了要成就 04/17 08:39
: : → caselook:信眾的福報及法師的功德,遵行[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 04/17 08:41
: : → caselook:的慈心悲願,所以放生功德中,以捕捉者的功德最大。 04/17 08:41
: : → caselook:同理,飼養動物者也是一樣的,其功德比放生的信眾還大。 04/17 08:44
: : → caselook:所以,從事放生物的買賣,是很好的善業,是不是呢? 04/17 08:47
: 請解釋一下你的立論。
: 從我閱讀推文對脈落的了解,當你寫到「信眾就沒有生物可放」、「成就信眾的福報」、
: 「其功德比放生的信眾還大」這些句子的時候,就是針對參與放生的信眾作出評論。
雖然本人的推文提到「信眾」,但並沒有指涉信眾的放生行為有任何可議之處。
全部推文中,都是用「放生功德」一詞,顯然對於「放生」沒有任何貶抑之意。
雖然沒有特別強調信眾的放生功德有多大,但卻是明白的表示「信眾放生有功德」。
因此何來「酸言酸語」「冷嘲熱諷」?請小組長明察。
: 至少評論了這些信眾之所以有生物可放,是因為有這些捕捉者,
參與過放生活動的人都知道,放生物都是向商人購得的。
放生行為是不可能「自捉自放」的,因為那就不叫放生,而是「棄生」。
本人只是描述一件眾人皆知的事實,如果一定要說這是「評論」的話,
那也是「持平之論」「正常言論」,而不是「惡意批評」。
: 而捕捉者為了成就信眾的福報而捕捉,因此其功德比放生的信眾還大。
: 姑且不論這個立論是否正確,這的確是針對參與放生的信眾作出評論。
: 而不是如你所說並非針對放生族群。
本人推文的指涉對象,很明顯的是針對yo0401板友所提到的「商人」;
由於商人亦可同時扮演「放生者」與「放生物供應者」這兩個角色,
假設:放生一條魚的功德量以 1 來比擬,商人將魚賣給放生者,使得
這條魚免於一死,其功德量以 0.1來比擬,如果商人又隨喜放生,例如
本來原售價100元的魚,他賣九折,那麼功德量會稍微增加,變成 0.2。
如果他很認同放生善行,又額外免費送了一條魚,那麼免費的魚,放生
之後,功德量是 1,加上原來打九折的0.2,商人的功德量就是 1.2 了。
而一般的放生者 1就只是 1,因此得出結論:商人如果隨喜放生的話,
功德量會比信眾大。此外,從因果條件來說,如果沒有人捕捉生物,那
就是欠缺了放生的「因」,自然也不會有信眾大發善心,而造成放生的
「果」,就好比:世上如果沒有疾病,就不會發明藥物,是一樣的道理。
假使說明這樣子淺顯易懂的道理,都要被認為是故意對放生族群的不敬,
那本人也實在無話可說。
: : 四、依據現行佛板板規第十四條(檢舉)之規定,節錄如下:
: : 第十四條(檢舉)
: : C:1.檢舉時,站規雖規定可於看板檢舉,然為免板上到處充滿檢舉文有礙佛板觀瞻,
: : 以及保護檢舉人隱私立場,仍鼓勵板友來信檢舉。
: : 檢舉時,只有當事者(含特定族群)可檢舉之,不接受第三局外人檢舉。
: : 本人之推文既然是針對yo0401大大,而且原波是hallcom板友,基於上述規定,
: : 具有檢舉權之當事者應該是指yo0401及hallcom兩位才是。結果這兩位都不是檢舉人,
: 就我來看,這是你對板規的認知有誤。當你在推文當中提及參與放生的信眾時,
: 凡有參與放生的信眾就是你推文內容所述的當事人。即符合板規規定檢舉人的資格。
: 若是這些參與放生的信眾認為你的推文有違規之嫌,即可向板主提出檢舉。
小組長卓見。換言之,小組長所提「這些參與放生的信眾」應是說明佛板板規十四條
中「(含特定族群)」之定義,應該採取「限縮解釋」;亦即「只有參與本文中所提及
之『這些參與放生的信眾』」也是本條目所保護之對象,具有檢舉權。
本人愚昧,如果解讀小組長的意思有誤,幸勿見責,並請指正說明之,感恩。m(_ _)m
如果小組長的原意是如此,那麼,「未參與本文中所提及之放生活動之信眾」雖然
也可自稱是「放生族群」,但並不具有檢舉權。因此,仍有待flamerecca板主提出
說明,該匿名檢舉者是否為「參與放生的信眾」?
: : 在『無法確切得知匿名檢舉人之真實身分』的情況下,身為板主者,是否更應
: : 該善盡「求證的本份」,並採取「中立」以及「實是求是」的態度謹慎從事,
: : 才是板主處理檢舉案件的態度,難道不是嗎?
: : flamerecca板主如果未經查證便立即水桶本人,這不是「率爾認定」是什麼?
: : 尤其檢舉人是匿名者,是否真有檢舉者?已然是羅生門。懇請小組長務必要求
: : 兩位板主提出確有「匿名檢舉人」之證據,並請提出該檢舉人確實是「放生族」
: : 的證據,不然即是違反現行佛板板規第十四條,檢舉不成立。
: : 並即日起撤消本人(caselook)之三個月禁言處分。
: : 五、復依據現行佛板板規第八條,節錄如下:
: : 第八條(刻意扭曲他意)
: : 定義:稱「扭曲他意」者,意指發言時「無中生有(沒有說過那樣的話,卻被說有)、
: : 張冠李戴、或斷章取義」。
: : 稱「刻意」者,意指若某甲出現如上之言詞,經當事人某乙明確解釋或舉證表示
: : 不是這個意思時,某甲仍刻意「無中生有(沒有說過那樣的話,卻被說有)、張冠
: : 李戴、或斷章取義」,即觸犯此條板規定義。
: : 需「刻意」+「扭曲他意」同時成立,才觸犯此條板規。
: : 若flamerecca板主無法證明匿名者及其真實身分,已明顯觸犯上述「刻意扭曲他意」
: : 之規定,板主自己觸犯板規,應該如何辦理?亦請小組長卓裁。
: : 再則,身為板主,自當以身作則,若堅持不願意提出「匿名者確實是放生族」之證據,
: : 則必不能昭公信。在證據力不足的情況下,依據「無罪推定原則」,亦應即日起撤消
: : 對本人(caselook)之三個月禁言處分。
: : 申訴人:caselook
: 由於一開始的判決公告 #1HRW4Rl_ (Buddhism) 並沒有把將違規的理由說得十分清楚,
: 因此先請 flamerecca 板主針對這部份作補充說明。也說明對檢舉者資格確認的過程。
: 待相關資料確認後再繼續處理。
謝謝sitos小組長用心提問,亦請flamerecca板主費心回文,再次感恩。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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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種不花錢的布施,施比受更有福..^^
一、和顏施:和顏悅色的待人。 二、言施:言語鼓勵他人。
三、心施:以同理心待人。 四、眼施:慈愛和善視人。
五、身施:身體力行助人。 六、座施:讓座給老弱婦孺。
七、察施:察覺他人所需並幫助他。 ----轉載自--http://ppt.cc/k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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