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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lamerecca (werewolf)》之銘言: : ※ 引述《caselook (幸福要懂得耕耘)》之銘言: : : 簡單的說: : : 一、站規沒有規定檢舉一定要匿名。 : 同意 檢舉人必須把檢舉的事實及證據提列完整,所以, 最好依據前述站規的第十六條,把檢舉信的格式列入板規。 並且要規定,檢舉內容不全,要於板主收信後,三天內補齊。 沒有在期限內補齊檢舉內容,檢舉不成立。 不可以允許用水球或chat檢舉。 : : 二、但是檢舉信的內容以及檢舉人的ID不能公開。 : 這點或許可以明定 : 我想看看公佈是否有機會是必須的可能性 檢舉信的內容及檢舉人的ID也可以公開, 但不能選擇性公開。要嘛就取消匿名,要不就全部採匿名。 因為公開這些檢舉資料,不違反站規,但板主的處理要一致。 : : 三、小組長有權力知道檢舉人是誰,因為要確定檢舉是否有效力。 : 同意 如果小組長要規範板主吃案,最好在組規明訂,組內各板接到檢舉後, 板主如果受理,要把受理的檢舉信直接轉寄到組內隱板,做為備份。 一來可避免板主吃案,二來可以在組內建立「板主討論」制度。 凡是組內所有的檢舉申訴案,組內各板主可以參考檢舉信備份,發表看法。 做為小組長裁定的參考。 : : 四、如果板主要檢舉板友,不必匿名,而是直接在判罰公告中說明是自行檢舉。 : 可以理解 不過我不認為一定得說明 要不要說明?就照板主的意思,明訂在板規中。 但是,如果板主自行舉發,那麼還是要依據前述站規第十六條, 把檢舉格式填好後,公告出來。 : : 五、所以佛板第十四條的檢舉要件,要加列「板主可以主動檢舉」的條文。 : 當初是避免有人認為板主過度專制 : 不過我也在思考這一條去除的可能性 佛板第十四條可以修,但是不應該廢。明訂使用「站內信」檢舉。 最好把前述站規第十六條及十七條的內容放進去。 所有檢舉信先由板主審核,一旦板主決定受理,就把該檢舉信的原件 轉到組內隱板備份。以備未來申訴案發生時,小組長可以開會討論。 : : 六、板主的做為(例如公告的內容與格式),都要一致,不要變來變去。 : 大致同意 : 不過少數時候還是需要因為狀況改變 : 有的時候 回應檢舉需要不同的說明 裁罰公告的格式明訂在板規中,所有裁罰公告就按照格式發布。 裁罰公告格式可以設「備註」欄位,可以用來說明特殊狀況。 程序一致了,板友就沒話說。 : : 七、站規明定,受理板友檢舉的是板主,不是小組長。 : 同意 但是板主有確認檢舉必要性及檢舉內容完整性的義務。 不受理的檢舉,板主應該用站內信駁回,不宜置之不理。 受理檢舉後,就先轉信到組內隱板,做為證據備份。 : : 八、當然,檢舉板主就要麻煩小組長了。 : 同意 至於小組長要不要接受「檢舉信轉存」及「開放組內板主討論申訴案」 請小組長深思熟慮了。身為小小板友,聊表寸心而已。 : : 大致是這樣子。 : 這篇看起來邏輯順多了 很感謝您的意見 原來我的發言,你常常看不懂。那應該是我的問題,口齒不清。 也難怪我認為不算錯誤的東西,你會認為是錯誤的。 以後,應該也沒有機會讓你誤會了。^^ -- ■七種不花錢的布施,施比受更有福..^^ 一、和顏施:和顏悅色的待人。 二、言施:言語鼓勵他人。 三、心施:以同理心待人。 四、眼施:慈愛和善視人。 五、身施:身體力行助人。 六、座施:讓座給老弱婦孺。 七、察施:察覺他人所需並幫助他。 ----轉載自--http://ppt.cc/kM,k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59.67.8
thismy:我看得懂喔,邏輯奇怪的不是你 可以看看 #1HUNExxW 這篇 04/30 12:08
BeeEater:推c大的用心,佛版真應該好好正視那些含混不清的版規問題 04/30 12:50
BeeEater:要不要匿名檢舉只要標準一致就好,含混兩可的版規才是 04/30 12:54
BeeEater:引起許多爭議的問題所在,很多人是懶得申訴也不想檢舉 04/30 12:56
BeeEater:別人,佛版如果可以修掉這些標準模糊的版規讓討論空間 04/30 12:57
BeeEater:開放自由,我想是一件好事。 04/30 12:58
BeeEater:規則模糊不清而讓佛版版友互相檢舉來檢舉去也不是件好事 04/30 13:03
BeeEater:加油啦!!:) 04/30 13:03
norchen:還有版主戴有色眼鏡的問題 04/30 13:44
flydragon198:同意thismy,另外caselook前輩真的對佛版很用心 04/30 18:33
thismy:對佛板這麼用心的人,就因為這樣的文章被判三個月禁言了 唉 04/30 18:40
flydragon198:三個月還算小事,看看這篇文最後一句.... 04/30 18:42
thismy:為什麼呢? 沒有機會就是指? 04/30 19:15
nknuukyo:個人是覺得依法有違 法明確性原則 05/05 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