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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kky (我洗澡都只用肥皂)》之銘言: : ※ 引述《amibalala (我家門前有小河)》之銘言: : : 使用的字眼從嚴管理, : : "有病"應該是醫生才能用的, : : "有罪"更是神才能用的。 : : 這些負面文字基本上也應該用於提醒當事人精進、改善, : : 而不是批判。 : : 對經文、行為斷章取義以達到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批判, : : 甚至蓄意引戰之個人目的, : : 以"可能會產生法律問題"進行判斷。 : 但對經文、行為斷章取義 就我所知並不會造成法律上的問題 : 可否解釋 會產生「何種法律問題」 : 比方說毀謗罪、公然侮辱罪等 看到這個意見我真的笑了 又來個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例子了 你在天主教版#1IWIzNjD文中補充說明人身攻擊的判斷標準 而那兩條解釋很清楚 這裡我再解釋一次 也順便解釋給其他的板友 2. 言論已經到了足以觸犯中華民國法律的程度 那當然版規處置 簡單來說 告得成的我們就板規二處置 萬一我覺得告不成但你覺得告得成 你就去告 然後拿判決書來證明我判錯 到時我會補判對方水桶還你公道 這真是好笑至極,一開始說要補充說明版規對人身攻擊的標準 但是你這邊有做任何有意義的補充嗎? 沒有 你是法官嗎?你如何判斷一個言論觸犯中華民國法律? 所以這條版規實際就是在說, 版主的判決是完全自由心證,所以版主看你不爽就可以嚴格一點 看別人爽就可以輕一點 最後還很高傲的補充一句,不服就去法院告,告成了你就改判 既然都要版友去法院解決人身攻擊的事情了 那你站著版主的職位是幹嘛?擺明了是要站著茅坑不拉屎 還好你現在辭職了,希望你趕快連群組長都辭掉阿 喔對了,你這篇文章後面是有補充提到幾點好笑的判斷標準 我幫你簡單整理一下 1.芭樂ID不得當作人身攻擊的對象 =>什麼叫芭樂ID?你說的算嗎? 2.具有明顯辱罵之事實 看到這兩個標準我又笑了,第一次聽到中華民國的法律還會因為姓名取的不好 就不受法律的保障 你以為法官都跟你一樣的嗎?法官不用檢視前後文的內容去做分析與判斷嗎? 好啦!既然你叫我google,我就貼個實際的判決文片段給你 教你如何告別人公然侮辱,不要再告輸了阿! 刑法第309 條第1 項所稱之「侮辱」,係指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使他人在精神上、心 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又侮辱之判斷,不以言語中指名道姓為必要,而需考量行為人之 年齡、教育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並考量行為人為該言詞時之一切情狀,如行為人之態度 、語氣、聲調、音量等綜合判斷。查被告為一智識健全之成年男子,且為告訴人就讀之國中 教師兼訓導組長,其以上開言語,帶有評價告訴人於應到達的時間超過了既定的時限次數居 於王位、並藉故指稱告訴人可因「遲到」達到世界的最高紀錄,而有貶低他人價值之意涵, 均屬對他人輕蔑表示之言論,非僅是單純希望告訴人準時到校及係向告訴人宣導守時之目的 至為灼然。是以,其上揭用詞已足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及心理上覺得難堪或不快,依上開見解 ,被告上開言語當屬侮辱他人之言論,被告確有公然侮辱之犯意及犯行甚明。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118.72 ※ 編輯: come 來自: 123.204.118.72 (12/14 16:21) ※ 編輯: come 來自: 123.204.118.72 (12/14 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