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ike08786 (梓宇)》之銘言:
: 最近發現 宜蘭市 過馬路沒走斑馬線就要髮錢
: 一次好像要三千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8 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
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
、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
,不予處罰。
: 是 發生甚麼大事嗎 ?
: 以前都沒有
: 誰解決我這個疑問!!
你說的一次要3000元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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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4.252.93
※ 編輯: askingts 來自: 114.34.252.93 (05/05 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