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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ke08786 (梓宇)》之銘言: : 最近發現 宜蘭市 過馬路沒走斑馬線就要髮錢 : 一次好像要三千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8 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 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 、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 ,不予處罰。 : 是 發生甚麼大事嗎 ? : 以前都沒有 : 誰解決我這個疑問!! 你說的一次要3000元在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252.93 ※ 編輯: askingts 來自: 114.34.252.93 (05/05 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