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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際人道法(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的童兵規定 西元1974年至1977年,聯合國於日內瓦召開了「關於重申和發展適用武裝衝突的 國際人道主義法律的外交會議」,通過了1949年公約的兩項增修議定書。 第一號增修議定書涉及保護「國際衝突」受害者。第二號增修議定書涉及「國內 武裝衝突」受害者。國內武裝衝突的定義,衝突形式包括一國政府武裝部隊與控制部 分領土的反對勢力或其他有組織的集團之間的衝突,但不包含暴動形式的內部動亂和 緊張局勢或者其他孤立和零散的暴力行為。 兩項議定書分別應用於國際和國內武裝衝突,強制要求衝突參與各方有義務要採 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使尚未超過15歲的的兒童不能參與直接的敵對行動,同時禁止徵召 未足齡兒童進入武裝部隊。 據西元1998年羅馬規約設置的國際罪行法庭將「徵召未足15歲之兒童進入國家武 裝部隊」或「運用該等人員參與實際敵對行動」兩項列為戰爭罪。 而兒童在武裝衝突中的問題,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力公約是最主要的法定文件, 有超過 190個以上的國家認可,拒絕參加的國家有阿曼(OMAN)、索馬利亞(SOMALI)、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UNITED ARAB EMIRATES)以及美國(UNITED STATE OF AMERICA); 兒童權力公約把兒童定義為18歲以下的任何人,但是參與戰爭的最小年齡是15歲。雖 然有些國家提議希望將參戰最小年齡定為18歲,但這個建議並沒有受到支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6.245 ※ 編輯: SusanStrange 來自: 61.229.6.245 (11/19 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