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上 關於國家領海、經濟海域、大陸礁層或大陸棚(中國用大陸架)的界定
並為世界大部份國家批準認可的(包含中國、日本) 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該公約起源於1973年12月 前後有250多個代表團參與制定海洋法會議
並於1982年4月通過 同年12月簽署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共有320條文與9項附件
有興趣可參考
www.un.org/chinese/law/sea/
(簡體中文)
領海定義是12海里 一般沒爭議 國與國間有爭議的在經濟海域和大陸棚(架)的界定
經濟海域是200海里 指在範圍內 水中資源的擁有權 如魚、蝦...等漁業資源
大陸礁層或大陸棚(或架)定義有幾種 距離可從200海里至350海里 指在範圍內 海底地
層內資源 如礦石、石油等天然資源
其定義為:
1.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
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到大陸邊的外緣的距離不
到200海里,則擴展到200海里的距離
2.在大陸邊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超過200海里的任何情形下,沿海國應以下列
二種方式之一,劃定大陸邊的外綠...
總之 最遠可達350海里 或不應超過連接2500公尺深度各點的2500公尺等深線100海里
(詳見海洋法公約第76條的說明)
www.gov.tw/EBOOKS/TWANNUAL/show_book.php?path=1_002_004
台灣在68年9月6日正式採用 並公開宣告
一、領海為自基線至其外側12海里之海域
二、經濟海域為自測算領海寬度之基線起至外側200海里之海域
經濟海域與他國已宣布之經濟海域重疊時 其界線由相關國家政府協議、或依公認
之國際法劃定原則劃定之
三、對鄰接其海岸之大陸礁層 依1958年日內瓦大陸礁層公約及國際法一般原則所應享
有主權上之權利 不因本經濟海域之宣布及任何國家經濟海域之設置而受影響
法源通過:
86年12.30三讀通過 「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87年1.2 三讀過過 「領海及鄰接區法」
在「領海及鄰接區法」 我國與相鄰或相向國家間之領海重疊時 以等距中線為其分界
線 若有協議 則從其協議
在處理國家領海爭議時 先要弄清楚是爭執「領海」、「經濟海域」還是「大陸礁層」
比如板友提供的www2.beareyes.com.cn/bbs/u/225.htm網址 該文中提到
中國與日本在東海的領海爭執
中國以大陸礁層界定領域 主張有350海里的範圍
日本以經濟海域界定領域 主張雙方重疊區域應以等距中線來劃分
這點我覺的疑問
若按大陸架第1點的定義 日本的主張也屬大陸架取得的定義
「不足200海里 則擴展到200海里的距離」
要取得超過200海里的大陸架 才用第2點的定義取得超過200海里的部分
按這個意義來看
超過200海里之外的大陸架取得
在公約中並未明確有優先他國主張200海里大陸架的權利
為何該文章一直強調日本是以經濟海域劃疆界??而不是以大陸架200海里的主張
這疑問就留待其他板友提供新的見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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