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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有關於領海爭端的解決方法 相關規定主要是在279條到299條 締約國應本和平方法解決它們之間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 可以自行協議方式來解決爭端 若無法解決爭端 才適用此程序 除了爭端雙方自行協議、進行調解外 公約第287條 可要求進行有拘束力裁判的程序 締約國可選擇下列一個或一個以上方法 以解決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 1.按照附件六設立的國際海洋法院 2.國際法院 3.按照附件七組成的仲裁法庭 4.按照附件八組成的處理其中所列的一類或一類以上爭端的特別仲裁法庭 但能不能提交裁判 還有適用上的問題 297~299條說明這一限制 298條 一國在簽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約時,或在其後任何時間,在不妨害根據第一節 所產生的義務的情形下,可以書面聲明對於下列各類爭端的一類或一類以上,「不接 受」第二節(即287條的仲裁程序)規定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程序: 1.關於劃定海洋邊界的第十五、第七十四、第八十三條在解釋或適用上的爭端,或涉 及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的爭議.... 若國與國間的領海爭議發生在海洋公約簽定前 爭議的一方可以「不接受」另一方要求付諸仲裁的要求 現存檯面上的領海爭議 大多數在1982年前公約出現前 所以... 要想靠國際法來解決領海爭議 相當困難 目前祇能靠爭端國自行協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2.106.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