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nyDog (湯尼狗:團結真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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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資訊] 法國憲法委員會就CPE法案所做之判決摘要
時間Fri Mar 31 11:01:11 2006
法國憲法委員會於昨天下午五時許作出CPE 法案為合憲之決定
(De'cision n° 2006-535 DC du 30 mars 2006, Loi pour
l'e'galite' des chances.內容在這:
http://0rz.net/7e1bX
而法國總統席哈克將在明天(三一日)晚上八點在電視上進行
演說,宣布他將要依法公布該法案。基本上,憲法委員會的這
個判斷,應該算是在法律層面劃了一個句點。當然政治方面還
是餘波蕩漾。
關於機會均等法案的法文原文之前已經介紹過,大致上的問題
點也有說過。所以底下僅簡單而擇要翻譯憲法院所做出的判決。
主要的爭點在於這個法案的第八條,也就是一整部機會均等法
案裡頭有關導入CPE 的條文。這個決定認為在程序部分,CPE
並無違法之處,而針對一些爭點分項敘述。
由於求時效,徹夜未眠,我翻得有點頭暈腦漲,決定的內容也
還沒有全部翻譯出來,只是擇要翻譯。但因已經精疲力竭,故
就此先罷手。錯誤難免,還請諸位先進不吝給予指正。
底下就是這個決定的擇要譯文。
■消極無權限(l'incompetence negative)以及違反法律明
確性、理解可能性之要求(exigences de clarte et
d'intelligibilite' de la loi :)的部分:
第十三點:
立法者對於CPE 契約排除勞動法典關於解除勞動契約的種種限
制,又規定了在兩年內解除契約的話,雇主應依據其工作期間
長短預先告知、受雇者有權領取契約締結以後報酬總額的百分
之八、受雇者沒有失業保險的狀況下,可以受領概括補助、個
別的再就職斡旋契約、及受職業教育訓練等權利。由於這些勞
動法典適用除外的規定都是被限定性地列舉出來(en énumérant
de façon limitative),且在這個期間內解除契約的特別規
定也是明示地被規定(en prévoyant expressément des règles
spécifiques),所以立法者充分明確地規定CPE 契約在最初
兩年期間僱用人可以不明示理由解除契約的法制度一事,並未
逸脫其權限(n'a pas méconnu l'étendue de sa compétence)。
■關於違反法律之前平等之原則
第十六點:
申請人認為,CPE制度違反法律之前平等的原則;該契約的架
構下,被雇用的二六歲以下的年輕人在兩年間不需理由可予以
解雇;而依據CDI契約所雇用的同年齡、同學歷的年輕人在解
雇之時則有普通法的適用(selon les règles de droit commun)。
不管有怎樣特別的一般利益,或有怎樣依據與法律目的相關的
客觀且理性的基準,在同一狀況下的兩種受雇者這樣的差別待
遇,尤其是在大企業中,是無法被正當化的。
第十七點:
憲法價值的原理原則並不禁止立法者對於弱勢者(des catégories
de personnes défavorisées)採取適當措施以進行援助。因
此鑑於勞動市場中的年輕人,尤其是學歷較低的年輕人地位不
安定,為使這些族群更易於求職為目的,立法者可以創設新種
類的勞動契約。因而所產生的差別待遇,由於與立法者所追求
的一般利益之合目的性具有直接之關係(en rapport direct
avec la finalité d'intérêt général poursuivie par le
législateur),故並不違憲。
■侵害雇用之權利(droit à l'emploi)
第十八點:
申請人認為,解雇理由之提示(la motivation du licenciement)
以及程序的對審性(le caractère contradictoire de la procédure)
構成了雇用權利之保障;消除了這些保障,對年輕人的雇用權
利所追求的目的造成了不均衡的侵害(une atteinte disproportionnée),
且受雇者無法說明其之所以被解雇之理由,將妨礙其尋覓新職。
第十九點:
基於憲法第三四條,具有決定勞動法基本原理之權限的立法者,
有責任制訂適當規範以保障每一個人得到工作的權利,依據19
46年憲法前言第五節,並應儘可能使最多數的人能行使這個權
利,且在可能的狀況下,致力於改善雇用之不安定性(la précarité
de l'emploi)。
第二十點:
如上所述,第一、有鑑於勞動市場中年輕人,尤其是低學歷的
年輕人不安定的處境,立法者欲創設一個以改善其求職為目的
之新勞動契約。因而,究其目的,第八條係為利害關係人之利
益(au bénéfice des intéressés),欲實現1946年憲法前言
第五段之要求之規定。而憲法院並不具有與國會相同性質之評
價與決定之權限(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ne dispose
pas d'un pouvoir général d'appréciation et de décision
de même nature que celui du Parlement)。立法者是否可
依據他種方式達成其所被賦予的目的,並非憲法委員會所得審
查;故尚難謂依系爭之法律所採取行之方式,與其所追求之目
的有何顯然不適切之處。
第二十一點:
另外,賦予雇用人於前兩年無須明示解除CPE契約之理由之規
定,並不違反1946年憲法前文第五段之要求。
未完...
■侵害1789年宣言第四條及防禦權、訴之權利(droit au recours)
...
■違反歐洲社會憲章、國際勞動條約第158號、2000年11月27日
歐體理事會指令2000/78/CE
...
翻譯:TonyDog
(歡迎有研究需要者自行轉載,但翻譯者不保證內容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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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82.123.93.196
※ TonyDog:轉錄至看板 france 03/31 11:01
推 dennis99:推~~辛苦囉~~~ 03/31 11:11
※ TonyDog:轉錄至看板 a-bian 03/31 11:21
推 geesegeese:推一個..支持憲法委員會 XD 03/31 12:05
→ vaorejao:辛苦了 推一下 03/31 12:48
推 yeh67:30歲以前大都是嘗試性質的工作 03/31 14:45
→ yeh67:西諺:上帝關閉一扇窗的同時又開啟另一扇窗 03/31 14:47
→ yeh67:中文:山窮水盡疑無路 柳暗花明又一村 03/31 14:48
推 eslite12:請問法國人來合憲解釋這套嗎? 03/31 14:53
→ geesegeese:法國的釋憲機制 比較像憲法問題諮詢 有事前 無事後 :P 03/31 15:44
→ geesegeese:限制積極地位這東西 實在很難違憲..除非與平等權搭上 03/31 15:45
→ geesegeese:對了,可以上訴到歐洲人權法院嗎? ccc 03/31 15:49
推 nickkiang:推薦這篇文章 03/31 16:25
推 ianc:辛苦了 推一下 03/31 17:25
※ TonyDog:轉錄至看板 Economics 03/31 17:35
推 TonyDog:我對歐體法不懂。不過大概案件要繫屬到歐洲法院有困難吧? 03/31 18:05
→ TonyDog:因為似乎是沒辦法由個人去提訴,而這個案件好像也沒有牽涉 03/31 18:06
→ TonyDog:到歐體的其他國家(..呃..好像也有?)而憲法院已經判斷這 03/31 18:06
→ TonyDog:個案子不違反歐體指令及國際勞工條約,所以提到歐洲法院的 03/31 18:08
→ TonyDog:機會大概是很小吧? 03/31 18:09
→ TonyDog:這部份我是大外行,以上的看法純粹打屁不負責任.. XD 03/31 18:09
推 going70:感謝T大..有空再將原法文與英文傳一份上來^^讓版友自行翻 04/01 07:14
推 geesegeese:樓上日期是怎樣 XD。 感謝TONY大提供思考方向.<(_ _)> 04/01 16:28
推 TonyDog:GOING大大,沒有英文版的啦...:P 04/01 20:07
推 going70:法國人 果然傲慢堅持不用英文..本來想英法文版 各一XD 04/01 23:05
推 fatcatgo:thank you very much~~ 04/02 00:13
→ Gustave:going70你別笑死人 法國自己的事為何要有英文版 04/03 12:57
→ Gustave:還說別人傲慢 是你可笑吧 04/03 12:57
推 going70:恩 我很可笑 但是也請你去看看法國的國情 再來說嘴... 04/07 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