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裁定 強暴兒童犯不得處死刑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626/19/11zw2.html
(法新社華盛頓二十五日電) 美國最高法院今天裁定,死刑不應適用於一名犯強暴兒童
罪的男子,並稱僅殺人犯能判死刑。
大法官以五票對四票作出裁決:「(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禁止路易斯安那州因強暴兒童
而判處死刑,因為犯罪並未造成、也無意造成受害者死亡。」
在這份由大法官安東尼‧甘迺迪撰寫的判決書中,最高法院提到美國絕大多數州並未制定
法律,允許針對強暴兒童罪判處死刑,形成了「國家共識」。
鑒於過去法院的判決,以及最高法院對於憲法的解釋,大法官認為「死刑並不適合作為對
強暴兒童犯罪的懲罰」。
此案涉及四十三歲的男子派崔克‧肯乃迪的律師提起的上訴;這名男子五年前因強暴女友
的女兒,二零零三年遭判處死刑,當時受害者僅八歲。
美國自一九七六年恢復死刑以來,僅針對殺人罪執行死刑。
一九七七年最高法院推翻對一名強暴犯的死刑判決,稱針對此種罪行施以此種刑罰,實屬
過度,屬於憲法規定禁止的「殘酷且不尋常」的懲罰。
但今年五月,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維持肯乃迪的死刑判決,稱一九七七年最高法院的裁
決,適用於強暴成人,而非兒童。
被告的辯護律師隨後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大法官阿利托撰寫不同意見書,並獲得首席大法官羅伯玆、大法官史卡利亞與湯瑪斯的支
持。
阿利托稱此為「全面性」判決,並在意見書中寫道,最高法院禁止強暴兒童罪判處死刑,
「不論兒童年紀有多小,不論兒童遭強暴幾次,不論加害者強暴過多少兒童,不論罪行有
多殘酷,不論犯行造成多少身體與心理的創傷,也不論加害者過去的犯罪紀錄有多邪惡」
。
近年來各州針對性侵害兒童均加重懲罰,最低刑期經常定為二十五年。
目前有五州規定此種犯罪最高判處死刑,但鮮少作出此種判決,僅另一名強暴犯也判處死
刑,那也是路易斯安那州在上個月作出的判決,一名男子二零零四年多次侵害鄰居的女兒
而被判刑。
--
「人們試著將政府的支出轉移到自己身上,會產生兩個可能不是那麼明顯的後果。第一,
它可以解釋為什麼那麼多計畫偏向於對中高所得群體有利,而不是對理應獲得協助的窮人
有利。窮人不只缺乏市場覺得有價值的技能,也缺乏政治力量成功爭奪資金所需的技能。
其實,他們在政治市場的劣勢,可能比在經濟市場的劣勢還嚴重。一旦先存善念的改革者
協助某項福利措施立法通過,繼續推動下一個改革項目,窮人便被拋諸腦後,只能自力救
濟設法保護自己,……」 Milton Friedman & Rose Friedman <Free to Choos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3.1.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