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涉掃毒遭ICC通緝 菲律賓下令逮參議員德拉羅沙
新聞來源: 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605210180.aspx
中央社 綜合馬尼拉外電
菲律賓政府今天下令逮捕參議員德拉羅沙,他因為涉及前總統杜特蒂(Rodrigo Duterte
)的致命掃毒行動遭國際刑事法院(ICC)通緝。
法新社報導,參議員德拉羅沙(Ronald 'Bato' dela Rosa)曾任菲律賓警察總長,是造
成菲律賓數千人死亡的掃毒戰爭執行者。
上週,政府執法人員與參議院安全人員發生槍擊事件,數小時後,德拉羅沙自參議院大樓
逃離,之後一直在逃。
菲律賓司法部長維達(Fredderick Vida)向媒體表示:「我在此證實,菲律賓執法機構
…現在已接獲指示將逮捕參議員德拉羅沙。」
國際刑事法院上週公布對德拉羅沙的逮捕令,指控他與杜特蒂還有其他「共同犯罪人」犯
下危害人類罪中的謀殺罪。
在爆發槍擊事件當天,參議院樓梯上出現驚險的追逐場面,由於參議院領導人提供庇護,
未能逮捕德拉羅沙的執法人員隨後暫緩行動。
維達補充說,菲律賓最高法院昨天作出臨時裁決,駁回前警察總長德拉羅沙申請臨時限制
令的請求,這意味著國際刑事法院的逮捕令現在可以執行。
維達說,「我們之所以採取這項行動,是為了讓正義得以伸張」,並警告試圖協助德拉羅
沙逃避逮捕的人「都將面臨後果」。
德拉羅沙的律師說,將對最高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編譯:張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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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特蒂掃毒戰將遭國際刑事法院通緝 菲法院稱不會擋
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605200353.aspx
中央社 綜合馬尼拉外電
菲律賓前警察總長、現任參議員德拉羅沙被控在前總統杜特蒂掃毒戰期間,犯下「危害人
類罪」遭國際刑事法院通緝,菲國最高法院今天拒絕阻止針對德拉羅沙的逮捕行動。
法新社報導,這項臨時裁決為逮捕參議員德拉羅沙(Ronald Dela Rosa)鋪路。德拉羅沙
曾任國家警察總長,是前總統杜特蒂(Rodrigo Duterte)鐵腕掃毒行動的主要執法者。
菲國最高法院發表聲明說:「最高法院以9票反對、5票贊成、1票棄權,駁回參議員德拉
羅沙提出的暫時狀態維持令及/或回復原狀令聲請。」
國際刑事法院(ICC)上週公開對德拉羅沙的逮捕令,他與杜特蒂及其他「共同犯罪人」
一同被控犯下「危害人類罪」。
菲國政府執法人員13日試圖逮捕德拉羅沙,但遭親杜特蒂的參議院領袖所阻,並為其提供
庇護。而在執法人員與參院維安人員發生槍擊事件後,德拉羅沙離開參院前往不明地點。
杜特蒂已於去年落網,目前正在海牙等待國際刑事法院審判。
菲國總統小馬可仕(Ferdinand Marcos)發言人卡斯楚(Claire Castro)告訴記者:「
目前看來,我們可以說,針對參議員德拉羅沙的逮捕令是有效的。」
德拉羅沙在2016年至2018年杜特蒂反毒運動初期擔任警察總長。德拉羅沙警界退休後,
2019年當選任期6年的參議員,之後順利連任。(編譯:劉淑琴)
附按:逮捕令明細(編譯)
https://www.icc-cpi.int/sites/default/files/CourtRecords/0902ebd180cf5d77.pdf
I. 程序歷史
預審第一分庭收到檢察官辦公室依據《羅馬規約》第58條第1款提出的逮捕令申請,對象
為Ronald Marapon Dela Rosa先生,菲律賓共和國國民,1962年1月21日出生於菲律賓共
和國南達沃省聖克魯斯區巴托巴朗蓋。
2021年4月19日,院長會議將菲律賓共和國局勢分配予本分庭。
2021年9月15日,分庭(先前組成)授權就菲律賓局勢開始調查,涉及據稱於2011年11月1
日至2019年3月16日期間,在菲律賓境內「禁毒戰爭」背景下發生的屬於本法院管轄範圍
內的犯罪。
2023年1月26日,在菲律賓提出延遲請求、調查活動暫時中止以及後續檢察官辦公室依據
《規約》第18條第2款提出請求之後,分庭授權檢察官辦公室恢復對菲律賓局勢的調查。
上訴分庭於2023年7月18日確認了此項裁定。
2025年11月3日,檢察官辦公室以密封和單方、僅限檢察官辦公室取得的方式,提交了針
對Dela Rosa先生的逮捕令申請,指控其作為根據《規約》第25條第3款第1項的間接共同
正犯,於2011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16日期間在菲律賓實施了屬於本法院管轄範圍內的危
害人類罪,即謀殺和謀殺未遂。
II. 管轄權與可受理性
根據《規約》第19條第1款第一句,基於所提交的材料,並在不影響未來就此事項作出裁
定的情況下,分庭認定針對Dela Rosa先生的案件屬於本法院的管轄範圍。分庭確信,申
請書中所描述並在以下評估的事件,構成據稱由菲律賓國民Dela Rosa先生實施的危害人
類罪。關於時間管轄權,分庭回顧:雖然菲律賓退出《規約》於2019年3月17日生效,但
法院對於菲律賓為締約國期間、即2011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16日(含當日)在其領土上
發生的被指控犯罪仍保有管轄權。分庭進一步回顧:法院的管轄權和任務授權是根據《規
約》條款行使的,菲律賓在被授權調查的犯罪發生時是該《規約》的締約國。通過批准《
規約》,菲律賓明確接受了法院在其條約規定範圍內的管轄權。這些條款及由此產生的義
務仍然適用,儘管菲律賓退出了《規約》。
最近,儘管是在一個不同的案件中,分庭就法院對菲律賓局勢的管轄權裁定:由於檢察官
辦公室的初步審查是在菲律賓交存退出《規約》的書面通知以及該退出生效日期之前開始
的,分庭認定,法院可以就菲律賓為締約國期間在其領土上實施的犯罪行使管轄權。分庭
進一步指出:《規約》第2部分規定的管轄權制度繼續適用於本案,如同菲律賓仍是《規
約》締約國一樣,以確保根據《規約》第127條第2款,菲律賓退出《規約》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響法院在退出生效日期前已經開始審議的任何事項的繼續審議。
由於旨在「清除」菲律賓境內所謂犯罪分子的共同計劃涉及2011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16
日期間,且下文審議的謀殺案發生於2016年7月3日至2018年4月底期間,地點在菲律賓境
內,因此這一行為屬於法院管轄範圍。
在此階段,分庭決定不行使其根據《規約》第19條第1款第二句的自行裁量權來裁定針對
Dela Rosa先生的案件的可受理性,因為不存在明顯的理由或顯而易見的因素促使分庭這
樣做。
規約第58條第1款的要求
《規約》第58條第1款規定,預審分庭應根據檢察官辦公室的申請,在確信有合理理由相
信某人實施了法院管轄範圍內的犯罪,並且逮捕該人看似必要時,對其發出逮捕令。因此
,下文所述的事實認定是基於此證據標準作出的。
如下所述,分庭認定有合理理由相信Dela Rosa先生實施了危害人類罪,即謀殺。此結論
基於分庭僅審議了申請書中包含的部分指控事件。分庭是由於需要迅速審議該申請書而評
估了這些事件,且此舉不影響分庭日後對其他事件的審議。分庭尚未評估的其餘事件。所
分析的事件——如檢察官辦公室所提交,僅是《規約》第7條第1款所述多種暴力行為的樣
本——足以得出關於被指控犯罪的認定。
A. 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Dela Rosa先生實施了法院管轄範圍內的犯罪
1. 背景要件
檢察官辦公室提供的材料顯示,達沃敢死隊成員及後來的菲律賓執法人員以大量居住在菲
律賓境內、被指稱參與犯罪活動(尤其是毒品相關活動)的人員為目標。檢察官辦公室引
用了35起事件作為所述行為的樣本。儘管分庭僅評估了其中14起,但這一具代表性的人數
已顯示存在一系列行為,涉及針對菲律賓境內平民人口實施多種行為。這些暴力行為由不
同的市級或政府當局和機關,依據一項旨在不惜一切手段(包括殺害所謂罪犯)來終結菲
律賓犯罪活動的政策實施。
基於上述情況,分庭認定有合理理由相信,存在《規約》第7條第1款意義上的「攻擊」行
為針對平民人口;最初是依據一種組織化政策,後來當Rodrigo Roa Duterte先生成為菲
律賓總統後,則依據一項國家政策。
此外,有合理理由相信此次攻擊兼具廣泛性和系統性。對此,分庭指出,攻擊持續數年,
據報有數千人被殺,下一節分析了其中一部分樣本。此外,檢察官辦公室提供的材料顯示
,這些殺戮具有共同特徵,例如相似的作案手法,即就殺戮地點和方式而言;施害者的背
景;以及受害者的背景。
分庭認定,鑒於Dela Rosa先生在《規約》第7條第1款所述攻擊期間所擔任的角色和職位
,包括達沃市警察局長及後來的菲律賓國家警察總長,他必定知曉相關行動及其規模。事
實上,分庭收到的材料顯示,他對共同計劃的貢獻促進了針對所有被認定參與犯罪活動(
尤其是毒品相關活動)者的廣泛、系統性攻擊,並且根據他自己的公開聲明,他意圖使其
行為成為針對平民人口的被指控攻擊的一部分。
2. 被指控的犯罪
在申請書中,檢察官辦公室提供了一份非詳盡的事件清單,出於上述原因,分庭決定選擇
並分析以下樣本:事件3;事件4;事件7;事件8;事件17;事件21;事件23;事件24;事
件25;事件26;事件28;事件30;事件33;和事件34。相關事件僅是代表潛在更廣泛行為
模式的樣本。鑒於逮捕令只能基於分庭已評估檢察官辦公室提交的材料並認定該材料支持
相關指控的行為而發出,分庭澄清,由於其未評估其他被指控的事件,這些事件或支持這
些事件的材料並未被駁回。因此,以下認定不應被理解為限制檢察官辦公室在日後階段補
充未被納入本次逮捕令考量的事件或進一步的事件。
基於檢察官辦公室就相關事件提交的材料,分庭認定有合理理由相信,至少自2016年7月3
日至2018年4月底期間,菲律賓執法部門成員(有時在非警察人員(如非警方線人和受僱
殺手)的協助下)在菲律賓各地多個地點殺害了至少32人——這些人是被指控的罪犯,如
被指控的小偷或被指控參與毒品相關活動者。
基於上述關於被指控犯罪的認定以及關於背景要件的認定,分庭認為有合理理由相信,構
成危害人類罪(即謀殺)的《規約》第7條第1款第1項的所有要件均已滿足,且該犯罪至
少於2016年7月3日至2018年4月底期間在菲律賓境內實施。
3. Dela Rosa先生的個人刑事責任
分庭認定有合理理由相信,在與共同計劃相關的期間內,Dela Rosa先生擔任警察超過30
年,並擔任過以下特定職位:在菲律賓國家警察達沃地區擔任多個職務直至2016年6月30
日,包括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10月17日擔任達沃市警察局局長,以及在菲律賓國家警察
情報組和人力資源與理論發展局任職;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19日擔任菲律賓國家警
察總長;以及2018年4月30日至10月12日擔任懲教局局長。
作為達沃地區的高級警官,並自2016年7月起作為菲律賓國家警察總長,Dela Rosa先生與
政府高級官員和警察部隊成員以及透過其他人,同意「清除」菲律賓境內的所謂犯罪分子
(包括那些被認為或被指控與毒品使用、銷售或生產有關者),手段包括謀殺等暴力犯罪
。該共同計劃最初至少從2011年11月1日起在達沃實施,當時Duterte先生已建立了一個由
警察和非警察殺手組成的「敢死隊」,其任務是殺害罪犯,包括毒販:即達沃敢死隊。從
2016年7月起,該共同計劃在Duterte先生擔任總統期間推廣至全國。「清除」一詞被行動
參與者使用和理解為「殺害」的意思。該協議旨在「解決日益嚴重的犯罪問題」,方法是
「以非常隱蔽和秘密的方式[殺害罪犯]」,而不「拘泥於基本的執法或調查」,因為據稱
這些方法已被證明無法有效消除或減少犯罪。
如下所示,分庭認定有合理理由相信Dela Rosa先生及其共同正犯通過直接施害者實施了
犯罪。
在達沃,Dela Rosa先生及其部分共同正犯,通過其官方和事實上的職位,控制了一個權
力結構,該結構由地方警察和相關的達沃敢死隊層級體系組成,使他們能夠指揮和控制直
接施害者的行動。他們招募了他們可以信任和控制的人員。達沃敢死隊成員服從共同正犯
的指示,即使是那些僅僅是暗示的指示。材料顯示,直接施害者很容易被替換,考慮到其
中一些人因似乎反對共同計劃、想離開達沃敢死隊或掌握了關於達沃敢死隊殺戮的過多信
息而被殺。
共同正犯進一步同意在全國範圍內實施該共同計劃。為此,他們建立了一個由執法人員(
包括來自菲律賓國家警察、菲律賓緝毒署、國家調查局和懲教局的人員)、非警方線人和
殺手組成的施害者網絡,以開展殺害所謂罪犯並確保其有罪不罰的行動。包括Dela Rosa
先生在內的共同正犯在該網絡中的領導地位使他們能夠控制由直接施害者實施的犯罪行為
。對此,Dela Rosa先生作為菲律賓國家警察總長,對直接施害者擁有法律上的控制權。
他負責整個菲律賓國家警察的指揮和指導,包括菲律賓國家警察及其單位和人員的調配。
他亦有權實施紀律處分,並對其下屬負有指揮責任。Dela Rosa先生公開表示他知道自己
對菲律賓國家警察下屬的權力,稱既然總統Rodrigo Roa Duterte選擇了他,他們就應該
跟隨他,而且無論如何,讓他們跟隨並不難。他還通過以下方式確保他對警察的事實上控
制:培養自己作為共同計劃強力執行者的形象,包括使用他的綽號「Bato」作為描述其領
導菲律賓國家警察路線圖的易位詞;以及通過菲律賓國家警察推出一個手機遊戲應用程式
,用戶可以扮演名為「Bato Chief Enforcer」的角色射擊罪犯。
在全國層面實施共同計劃時,共同正犯還利用了直接施害者的問題和關切(例如被懷疑犯
有毒品相關罪行)來確保殺害受害者。低級別和中級別的施害者容易被替換,這一點可以
從以下事實推斷:他們要麼被殺害或作為代罪羔羊被起訴以確保高層施害者的有罪不罰,
要麼被告知如果不殺夠足夠數量的人就會失去職位。
在該共同計劃的框架內,基於所提供的材料,分庭認定有合理理由相信Dela Rosa先生通
過以下方式對實施被指控犯罪做出了必要貢獻:
- 利用其達沃市警察局局長的職位促成達沃敢死隊的殺戮,並構思和實施一種被稱為「
Tokhang」的警察行動模式(先是在達沃市,後來在全國範圍內實施);
- 發表公開聲明,授權、寬恕和提倡殺害所謂罪犯;
- 頒布第16-2016號指揮備忘錄通函,制定菲律賓國家警察禁毒行動計劃,並強化其執行
涉及犯罪(包括非法殺戮)的信息;
- 利用其對菲律賓國家警察的權力促成殺戮,包括向相關執法機構提供人員和其他後勤資
源(如武器)用於犯罪;
- 任命關鍵人員擔任戰略性警察職位,以推進共同計劃的執行;
- 將來自達沃地區的警察施害者調往其他重點地區使用;
- 鼓勵警察通過虛構的正當防衛場景使殺戮合法化,並承諾有罪不罰;
- 命令警察殺害特定目標並策劃殺戮行動;以及
- 對施害者的殺戮行為表示讚許並予以獎勵。
基於分庭收到的材料及上述認定,分庭進一步認定有合理理由相信,Dela Rosa先生在構
成被認定犯罪的相關殺戮行為中,其行為符合《規約》第30條意義上的故意和明知。分庭
從以下行為推斷其明知和故意,包括:他被指控頒布第16-2016號指揮備忘錄通函,指示
並支持全國範圍內的法外處決所謂罪犯;任命關鍵人員擔任對執行共同計劃至關重要的戰
略性警察職位;發表公開聲明授權、寬恕和提倡殺害所謂罪犯並承諾直接施害者有罪不罰
;以及提供必要的人員和設備來實施攻擊。
考慮到分庭收到的全部信息,分庭認定有合理理由相信,Dela Rosa先生通過參與一個從
大約2011年11月1日持續至2019年3月16日的共同計劃,根據《規約》第25條第3款第1項,
對其與共同正犯共同並通過他人實施的危害人類罪(即謀殺)負有個人責任。有合理理由
相信,Dela Rosa先生對此負有責任的謀殺案至少發生在2016年7月3日至2018年4月底期間
,這不影響分庭在日後階段對該期間內外進一步被指控事件的審議。
B. 逮捕的必要性
檢察官辦公室主張,逮捕Dela Rosa先生對於確保其出庭是必要的。在評估了檢察官辦公
室提交的信息後,分庭接受「沒有合理預期他會配合法院發出的出庭傳票」。對此,分庭
注意到,據報導Dela Rosa先生公開威脅檢察官辦公室的一名調查員,並將那些與國際刑
事法院合作的人稱為「叛徒」。他似乎還對國際刑事法院調查人員發出過威脅,並在菲律
賓助長虛假信息宣傳。考慮到干擾調查以及被害人和證人安全的風險,分庭確信,根據《
規約》第58條第1款第2項第1目和第2目,逮捕Dela Rosa先生對於確保其出庭以及防止其
妨礙或危及調查及/或法院程序是必要的。
C. 密級分類
檢察官辦公室以「密封、單方、僅限檢察官辦公室取得」的密級提交了申請書。分庭注意
到檢察官辦公室關於被害人和證人所面臨風險以及嫌疑人等試圖干擾調查的陳述。因此,
分庭認為將本文件歸類為「秘密」是適當的。
命令
1) 發出逮捕令,對象為:
Ronald Marapon Dela Rosa
菲律賓共和國國民,1962年1月21日出生於菲律賓共和國南達沃省聖克魯斯區巴托巴朗蓋
因其作為間接共同正犯(依據《羅馬規約》第25條第3款第1項)對國際刑事法院管轄範圍
內的一項犯罪負有被指控的刑事責任,具體說明如下,並基於上述行為,通過參與一個大
約從2011年11月1日持續至2019年3月16日、與其共同正犯一起旨在殺害菲律賓境內所謂罪
犯(包括那些被認為或被指控與毒品使用、銷售或生產有關者)的共同計劃,該行為構成
:
危害人類罪(謀殺)(《羅馬規約》第7條第1款第1項),至少於2016年7月3日至2018年4
月底期間實施,期間至少有32人被殺,地點在菲律賓共和國境內。
2) 決定,若執行逮捕令所需,目前歸類為秘密的逮捕令可傳達給,或其存在可透露給各
國、國際組織或主管人員,且檢察官辦公室申請本逮捕令(目前歸類為密封)的存在同樣
可因此向各國、國際組織或主管人員提及;
決定,若檢察官辦公室指示出現需要這樣做的情況,或根據書記官處以其他方式獲得的信
息,書記官處應:
- 準備一份尋求逮捕和移交Dela Rosa先生的合作請求,包含《規約》第89條第1款和第91
條以及《程序和證據規則》第187條所要求的信息和文件;
- 依據《規約》第92條準備一份臨時逮捕請求,包含所需的信息和文件;
- 與檢察官辦公室協商和協調後,依據《規約》第87條傳送請求,請與法院合作以執行逮
捕和移交Dela Rosa先生的請求;以及
- 在該請求提出後15日內,就合作請求的執行情況提交進度報告;
指示書記官處,與檢察官辦公室協商和協調後,向任何相關國家準備並傳送根據《規約》
第89條第3款提出的任何過境請求;或根據《規約》第92條提出的任何臨時逮捕請求(若
為將Dela Rosa先生移交給法院所必需);以及
命令檢察官辦公室向書記官處傳送其掌握的所有可能協助執行逮捕和移交請求的信息,以
及與評估傳送逮捕和移交請求相關的對被害人和證人任何風險有關的任何信息。
2025年11月6日,星期四,於荷蘭海牙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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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風夜放花千樹,更吹落,星如雨。寶馬雕車香滿路。
鳳簫聲動,玉壺光轉,一夜魚龍舞。
蛾兒雪柳黃金縷,笑語盈盈暗香去。
眾裡尋他千百度,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
——【宋】辛棄疾《青玉案・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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